推 pipsqueak002:M大你誤會了,第一段是引用,不是我的看法,但是會 07/20 01:25
→ pipsqueak002:會讓我考慮到我第二段詢問的問題 07/20 01:25
→ pipsqueak002:不過你的解釋我是理解的 07/20 01:26
....我想你還是沒搞懂。
「財團」是一個社會給予的負面稱號,但是這個稱號不可能、也不應該造成國家對
於該人物(法人)的差別待遇,說更難聽點,根本不應該把這列為考量。特別是這種
考量基本上完全基於一種道德上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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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是私人企業或財團希望政府協助徵收土地,政府是否仍然可以合法徵收?
因為這部分我不確定是屬於第三條內的哪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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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問題置換一下主詞,就可以看出你的推論是不是建立在一種嘗試歧視特定對象的
作法了:
如果不是私人企業或者財團,而由地主、「一般老百姓」向國家提出請
求,希望協助徵收土地,請問政府是否可以進行合法徵收?
請仔細想清楚這兩者你是不是因為道德因素給了完全不同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