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發展實在有點扯...
如果從一開始程序已經違法,
那根本整個過程中有參與的人都有需要被查審的必要了,
而非只有「一人」....這個著力點不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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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懲罰;分軍官懲罰、士官懲罰及士兵懲罰。
第 5 條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撤職。
二、記過。
三、罰薪。
四、檢束。
五、申誡。
第 6 條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罰薪。
五、悔過。
六、罰勤。
七、申誡。
第 7 條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禁閉。
五、罰勤。
六、禁足。
七、罰站。
八、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