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 我認為這個事件也算是一個對民主法治 尤其是法治的挑戰
首先 我想問 你認為以暴制暴 在該件事情本身 和對長遠 個別來說
是合適的處理方式嗎?
如果要以一種籠統的方式描述 或許這次的案子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形容:
發生了一個嚴重的大案
就法律所規範的該案的主管審理單位 卻因為某些原因 其審理有問題不被信任
但是如果硬性的交由所謂可信任的其他單位審理 就有違法問題
如果想要藉由體制內的 修法的方式 那只會影響到未來案件 對該案影響不到
但是破壞體制破壞法治的行為是一個危險的動作
他宣告體制的崩潰 一個先例的存在 未來就可能發生更多的案例
在維護體制維護法治 和 給該案一個公道之間
你會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