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確認一個共識,
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遭受了刑法上過重的評價,這就是冤獄。
接著,以下就一個一個罪來評論:
1.沈威志、何江忠、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郭毓龍:
共同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罪、共同職權妨害自由罪、公務員假借職務
上之權力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部分:
我認為是成立的,沒有問題,
如果沒有7/20的遊行,軍方很可能河蟹了事。
必須承認那次遊行的貢獻。
2.蕭志明、羅濟元、宋浩群、李念祖、陳嘉祥、李侑政、黃冠鈞、黃聖筌、張豐政
、侯孟南:
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
爭點在於死亡原因到底是不是意外?
如果不是意外,那麼戒護士應該會被認為違反注意義務,過失致死會成立。
今天的新聞,法醫第一張開「意外」,
第二張解剖後開「未確認」,
昨天終於改開「他殺」。
他殺一開,他們幾個大概就判刑確定了。
法醫改變了見解,當然也可能是他終於勇敢說出真相了,
但是,就我的看法,這很明顯是迫於8/3遊行人數的壓力,所以才變更的。
過失判決很好寫,注意義務很好掰,
然而,因果關係的證明其實只能憑著法醫的一張紙,
前後矛盾不一的情況,
顯然至少有其一是違反他專業認知的。
究竟法醫是屈服在哪一方的淫威之下?能確定你自己是貼近真實的嗎?
我不能。
但是洪家人及主流民意可以,我對他們有信心。
3.陳毅勳:
上官藉勢凌虐軍人致人死亡罪部分:
最重的一個罪,卻是我認為最難成立的一個,
因為在陳毅勳行使緘默權的前提下,
其實根本就沒有證據來證明「凌虐故意」以及「凌虐行為」。
當然,最後可能他會打破緘默,
法官依據他的自白加上其他佐證來判刑,就沒有問題了,
或是也可能有新證據的發現。
然而,假設他緘默或否認到底,我的判斷他最後還是有罪的,
因為社會輿論壓力太大了。
如果這樣,這就是一個冤獄。
因為證據不足以支持構成要件的全部成立。
作者:
markoo (上行下笑阿..)
2013-08-05 19:58:00陳毅勳的部分 其實業務過失致死 就差不多了 至於說民意要他虐死 可能有 但我覺得沒有那麼大 我記得洪家家屬有說過不要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8-05 19:58:00李念祖應該會被判最重 最後一個操被害人的戒護士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8-05 19:59:00其他人頂多業務過失 行政罰
作者:
blabla777 (blabla777)
2013-08-05 19:59:00不管怎麼判都不會滿意的
作者:
markoo (上行下笑阿..)
2013-08-05 19:59:00在場的戒護士目前負的責任太大(當然也是高官負的責任太少)
作者:
markoo (上行下笑阿..)
2013-08-05 20:00:00李念祖算雖在 他沒有受過戒護訓 所以他沒有戒護士該有的責
作者:
markoo (上行下笑阿..)
2013-08-05 20:01:00認認知 所以他對禁閉生求救的舉止不理會 算是一個關鍵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8-05 20:08:00看了你的文,只能說有些動物真的就是比其他的更為平等
按照遊行訴求的話,當然是要以殺人罪的共同正犯起訴啊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8-05 20:26:001的部分我認為全部都不能成立,由悔過房其他人可得證.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8-05 20:27:00將士官送去悔過不構成致死的要件.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8-05 20:31:002的話其實在法庭上需要攻防,主要是橫紋肌溶解的"他殺"..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8-05 20:32:00不過法醫的意見真的會是影響判決的重要因素之一.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8-05 20:37:00送緊閉不等於要把被害者操到死 兩件事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8-05 20:39:00關到禁閉室或是悔過室, 裡面不是也有帶手機進營區的?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8-05 20:39:001的部分 我覺得只有士評會的成員才有可能有罪
士兵帶照相手機可以送禁閉啊,士官不行,這都沒搞懂..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8-05 20:41:00上面的長官們 越高層判越輕 比例原則~~~~~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8-05 20:43:00原來是這樣, 那送悔過室也不行嗎? 真難搞懂....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3-08-05 20:43:00老實說移往地方法院罪名變得超級輕,整個就是反效果XD
不行,規定士官帶照相手機最多就是申戒,不能悔過..
作者: marfha 2013-08-05 20:45:00
DVR有拍到阿,凌虐是跑不掉的,但是致死的話要看責任判定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3-08-05 20:45:00除非能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真的要殺害洪」,不然過失
dvr拍到的是做的都是一樣的訓練,結果其他人沒死...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8-05 20:46:00體能訓練是否構成凌虐還有的吵~~~~~~~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3-08-05 20:47:00致死是能關多久?XD
有可能構成凌虐但不構成凌虐致死嗎?我的認知是不可能?
作者: marfha 2013-08-05 20:47:00
其他人的體能狀況好阿,對洪仲丘來說很痛苦,其他人不然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8-05 20:47:00李念祖.陳彥勳大概被判個業務過失致死 人評會.士評會成員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8-05 20:48:00被判業務過失 其他人無罪~~~~~
作者: marfha 2013-08-05 20:48:00
而且陳毅勳似乎沒有照表操課吧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3-08-05 20:51:00當然,被告的權益也絕對不是花果山那種可以全面剝奪的鬼扯,不然看起來只是在另一個時空製造一些新的洪罷了。
那不是很好嗎?似乎也可以減少下一次江國慶案發生的機會...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8-05 20:58:00沒有按表操課是否構成凌虐也有爭議 以前頂多算督導缺失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8-05 21:11:00若真是這樣, 那軍檢起訴書裡沒啥問題啊? 為何要修法??
作者:
king45682 (KingCross)
2013-08-05 21:14:00說你有問題就有問題 大人快鍘他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1:23:00普通法院對證據與因果關係的證明要求只會更高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1:24:00讓普通法院判 凌虐這點絕對不會成立
比較有問題的是妨害自由罪有加重結果犯的妨害自由致死,軍
再者,被告一直行使緘默權,軍法院就卻可以了解已無串證之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1:48:00妨害自由跟致死間是要有因果關係的而且對致死要有預見可能性
洪家律師的論點是因為知道體檢不合格,所以有預見可能性.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1:58:00這是不成立的 體檢不合格不等於操了會死
那應該是要蓋體檢的那個醫生負責吧?上層長官也沒能力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00:00那個故意要證明要有很堅強的證據力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01:00再者 操的是戒護士 戒護士知道他體檢不合格嗎?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04:00正常操法+BMI過重=致死 這之間的因果關係你得先證明
舉反例,兇手幫4人打致死劑量毒針,只有一人死,謀殺不成立?
預見可能性不用必然致死吧,只要合理判斷有可能致死?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06:00樓上的關係 因果關係已經證明了 "可以致死的藥量"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07:00預見可能性包含對因果關係的預見可能性
對啊,我是想說光說別人這樣操都沒死就沒事不一定是對的..
應該是像你說的要去討論正常操法+過重=可預見致死之可能性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09:00單就凌虐這部分 是真的很難成立
我好奇問個問題,像這種公訴罪,原告律師在法庭上有作用嗎?
作者:
FlameWind (FlameWind)
2013-08-05 22:10:00我想問的是,為什麼542旅的沒有人需要為洪的死負責
問題是這樣的訓練,足以致死,或者是搭配上洪的BMI才
作者:
FlameWind (FlameWind)
2013-08-05 22:11:00也就是說為什麼他們全部從業務過失致死逃走了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11:00因為刑法就是這樣規定 蟹蟹
導致這場不幸?然後可以再推,戒護士有無注意受禁閉生個人體能狀態的義務
因為目前能證明的就是他們送洪去禁閉,但關禁閉不是要殺他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12:00陳毅勳如果成立凌虐 542的妨礙自由致死就很難成立了...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14:00而且目前看來 我覺得當時第一現場的處理問題很大...白話來說 我覺得他的死是送醫浪費太多時間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17:00我覺得是不是送醫送太晚才導致死亡這點目前都沒啥討論
問題就是要回推多早送醫才不會導致死亡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目前聽過醫生的說法也只有說如果7/1or7/2送醫就沒事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24:007/1or7/2送醫那個根本不能當證據XD
所以值得討論是從李發現洪倒在地上之後到抵達醫院的時間?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29:00這部分無法證明 無法討論 但其實蠻重要的...但無法證明 大家都直接跳過
無法證明的當然也只好跳過了,不然如果真的要討論,送醫那
邊也有可能構成不作為殺人,再者,我說的是軍檢根本沒有討論到致死結果的部分
他是檢方,而非法官,更非被告的辯護律師,他的責任是把證據找出來,而不是什麼證據到哪辦到哪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53:00柯柯 檢方本來就是就找到的證據起訴 不然哩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54:00你這種說法 已經預想犯案情結是怎樣了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55:00妨礙自由致死沒證據 是要提什麼
有證據阿,心輔資料,體檢報告難道不是?檢方提都沒提耶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2:58:00那根本不算證據 誰跟你說體檢不合格=操了會死
再者,檢方本來就要預想犯罪情節來找證據,起訴,以及言詞辯論,不然法官問檢方被告犯了什麼罪,檢方要說不知道?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00:00檢方預想但不能脫離現實 柯柯預想是一回事 查到多少證據是另一回事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01:00鄉民最愛罵定罪率很低 現在又反啦?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02:00現在可不是有罪推定
不過補充一點,很多人對於死亡證明書的自殺和他殺有爭議
無罪推定不拘束檢方好嗎...大哥,不然是要辦啥鳥案..
雖是不同,但是英文上同意。但這僅表示洪仲丘並非自殺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04:00我預想你有罪 但我辦案還是要用無罪推定的方式去辦 柯柯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05:00你以為檢方想起訴啥就起訴啥啊 柯柯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3-08-05 23:05:00台灣人不接受意外死亡,所以一定要人負責
或是說非因自己身體有疾病等因素死亡,而是其他外力影響
而死。因此,在刑事案件上,判斷致死因素因果關係縱然明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06:00預想是心中的構想 但起訴是另一回事
你可以解釋一下檢方要怎樣既推定被告無罪,又預想他有罪嗎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07:00無罪推定四個字你搞懂他的意思再來說好不好?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8-05 23:08:00哪有不接受,軍檢搞過N個死在軍中事件結論幾乎都意外自殺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09:00心中想的跟實際起訴本來就是兩回事
大哥,軍檢是已經起訴了耶...,你要類比找個相似點的好嗎?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10:00軍檢已經起訴沒錯啊 你在講啥?
約束檢方必須以更嚴謹態度蒐證,避免檢方用不足的證據隨意將人起訴。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11:00有人認為檢方認定有罪可以不管證據直接起訴到法庭在辯論就好
我的意思是都已經起訴了,證據也在那了,檢方就算覺得證明
作者: marfha 2013-08-05 23:14:00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15:00載明原因XD 不要再亂了
作者: marfha 2013-08-05 23:15:00
我個人覺得洪仲丘的清況有達到上述情形
這裡s大可從罪疑唯輕原則瞭解,就知道為何不載證據力不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16:00現在媒體講一個軍檢就要在起訴書上澄清對吧
作者: marfha 2013-08-05 23:17:00
致人於死的部份我不清楚是否需要犯意,請幫忙解惑..@@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17:00陳毅勳的問題他並不是連續 所以很難成立
殺人,是需要考慮犯意的,因著犯意不同,而有不同的刑度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18:00如果從頭到尾就他一個人操課 凌虐當然沒問題
過失致死,是因為加害人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非蓄意致死。因此本案如要將其以殺人罪起訴,必需有強烈證據
回一下marfha所推的致人於死是否需要犯意部份~~也許是我看太看回錯XD
看太快而回錯,更正一下,不過原po已好心註解了XD
其實可以提一個我覺得很明顯的問題,軍檢起訴書寫了一堆要證明旅部連長官們想送禁閉的理由,副旅長半句未提?
至少我認為副旅長出面施壓加速送禁閉流程絕不是常態..
如果副旅長動機不重要,那軍檢寫一堆連上動機用意為何?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32:00副旅長不是主管資安? 而且連部說洪很惡劣?
軍檢有guts照abcd0大說的寫出來我就服了他..XD
作者: marfha 2013-08-05 23:38:00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5 23:40:00這不就軍檢起訴的內容...
作者: marfha 2013-08-05 23:40:00
從新聞看起來錄影帶有錄到操課情況,用高強度的體能訓練,
作者: marfha 2013-08-05 23:42:00
來讓禁閉生感到痛苦,應該是符合凌辱的情況,那其他人應該
作者: marfha 2013-08-05 23:43:00
也算是被凌虐(?),只是沒有致死..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3-08-06 00:08:00原PO談的不難理解,但反推一下,軍中要殺人似乎還滿容易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3-08-06 00:10:00反正"一定"無法證明有凌虐故意,或是殺人故意,不是嗎?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6 00:11:00樓上 要殺人容易沒錯 但用這種方式不容易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3-08-06 00:12:00不會啊~ 剩三天退伍的都殺得成了,哪裡不容易?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6 00:13:00要殺一個人 要經這麼多手續 還有這麼多隻眼睛看著 用這種方式殺人一點都不合理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3-08-06 00:13:00反正大家都一起操,但是我在旁邊盯著你,讓你不能偷懶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6 00:14:00那你得確定這樣操一定會死XD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3-08-06 00:14:00這麼多手續不是三天內辦完? 眼睛?有關係哪來的眼睛?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3-08-06 00:15:00故意讓你晒太陽,不讓你喝水,照表操課,你會不會死?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6 00:15:00有關係XD 禁閉生都義務役 你最好封的了他們的嘴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6 00:16:00不會耶 就有好幾個沒死半條命就沒死啊 你說哩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3-08-06 00:17:00封嘴? 就完全沒有畫面,禁閉生說再多有什麼用?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3-08-06 00:18:00那就對啦,因為那幾個死的沒被針對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6 00:18:00沒有畫面XD 就少了80分鐘 哪裡沒有畫面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6 00:19:00他從628進去到703有5天的錄影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3-08-06 00:19:00洪就算被針對,原PO的文章已經幫加害者作最好的辯護了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3-08-06 00:22:00v大,就算你不認同我的說法,洪仲丘,就這麼容易地死了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6 00:24:00你要把701的80分連結到704的死亡是很困難的
作者:
FlameWind (FlameWind)
2013-08-06 01:05:00沒有人需要負責的死亡叫做自然死亡或是意外]洪仲丘這個假如不是意外,那就有人得要負責
作者:
FlameWind (FlameWind)
2013-08-06 01:06:00所以269禁閉室的這干人等都得扛業務過失致死我的問題並不是死人一定要有人負責,洪案已經有人得要負責了,我的問題是,為什麼始作俑者542這群軍士官
作者:
FlameWind (FlameWind)
2013-08-06 01:07:00可以只需要負責妨害自由,而不需要負責洪的死亡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6 01:09:00因為你無法證明因果關係 刑法就是這樣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6 01:11:00直接把沒關禁閉他就不會死連起來 刑法不會這樣幹
作者:
FlameWind (FlameWind)
2013-08-06 01:13:00問題這邊死亡是關禁閉的後果而且假如職務妨害自由成罪,他們是以發法手段將洪員送進禁閉室,根據我對國外manslaughter的瞭解
作者:
FlameWind (FlameWind)
2013-08-06 01:14:00由於非法行為而導致的死亡,在沒有殺人犯意的狀況下其非法意圖是可以被轉移到致死,而應起訴其manslaughter以台灣的法律來說,就是過失致死的責任我不知道台灣的刑法有沒有類似判例
作者:
viery (viery)
2013-08-06 01:15:00而且陳毅勳是凌虐致死 他的死是跟凌虐有關 如此一來你要把死算在542頭上就更難了...
作者:
FlameWind (FlameWind)
2013-08-06 01:23:00其實我個人覺得陳毅勳這個凌虐致死根本就是故意抓來當箭靶的,不管是凌虐之犯意或是預知其死亡都沒啥道理
作者:
FlameWind (FlameWind)
2013-08-06 01:24:00而且事實上這也是最難成罪的一條
非法送禁閉可以連結到過失致死?不說別的,這根本違反常識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8-06 08:31:00送禁閉的手段很平常,因此要把它連結到「預見死亡」應該很困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8-06 08:32:00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