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檢審體系是因應軍隊特殊性質
前DPP立委邱太三講的,即釋字第436號所提到
「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
,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
以前老學究寫的書,對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
就是兩個字「軍機」
現在普通司法審判體系,累積案件待處理不說
尤其不時有恐龍法官為人所詬病,再上如對軍隊事務不嫺熟者
只會造成審判品質下降,反不利於還給被害者公道
甚至妨礙國家安全
前面也有人提到,將軍檢歸入法務部、軍審歸入司法院亦無不可
個人看法是應就其其特殊審判性質,如普通法院設專業法庭(院)
偵查、審判仍需軍法官,偵查由法務部指揮、審判歸司法院體系
避免受軍方影響,強化其獨立偵查、審判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