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法界抨擊特偵組:王金平關說罪證薄弱

作者: avadar (愛台灣的中間選民)   2013-09-16 11:59:54
法界抨擊特偵組:王金平關說罪證薄弱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 2013.09.16 09:39 am
「王金平關說證據不足,特偵組反而罪證確鑿!」針對特偵組發布新聞稿,公開王金平
、柯建銘、曾勇夫關說監聽譯文,法界人士受訪時表示,特偵組以監聽A案,起訴B案,調
查手段不法,在法庭上恐難獲得採用為證據;此外,認定王金平涉嫌關說全憑片段監聽譯
文,罪證薄弱,在法庭上將有一番攻防。
證據取得手段違法
「特偵組罪證確鑿!」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受訪時指出,特偵組以A案監聽之名行B案之實
,已涉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17條,即監聽內容與目的不符。特偵組不僅未將之
銷毀,甚至大動作發布新聞稿,公布監聽證據也違反了「個資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的
保密規定。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也表示,監聽案是以案件為單元,若有新事證只能另外申請
監聽票。律師黃帝穎亦說,特偵組以A案調查B案為「另案監聽」,根據通監法第5條,若
要將監聽內容做為合法證據,應確認有基於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瀆重罪事證。若無相關
事證,則監聽譯文就純屬王金平跟柯建銘的通話紀錄。
雖特偵組聲稱此案為行政調查,非偵查中資料,但黃越宏指出,只要是有關人事、考績、
懲戒等等在內皆不得公開。特偵組卻以憲法第44條為由,向馬總統洩密,已違反刑法之「
國防以外之洩密」。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受訪時也表示,根據「毒樹果實理論」,在調查過程中非法取
得的證據,無法被法庭採納。因此,就算特偵組有調查到相關事證,但只要取得過程違法
,就不能列為呈堂證供。
關說證據力薄弱
吳景欽日前受訪時也說,縱使特偵組調查程序合法,但根據監聽內容皆屬傳聞證據(
hearsay evidence),不具法律效力。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傳聞證據排斥法則」,刑法
第159條第1項明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以外嚴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做為證據。」也就是說,傳聞證據在法庭上連用都不能用。
蘇家宏進一步說,根據特偵組的譯文,裡面雖有提到曾勇夫、陳守煌,但沒有完整的前後
文,也沒有監聽到王金平跟曾勇夫的談話,要作為關說的證明力也很薄弱,在法庭上勢必
會有一番辯論。黃越宏也說,根據譯文內容,柯建銘與王金平是在「搏感情」、「客套」
,拉攏關係的意味居多,若要單憑監聽內容就要認定是「關說」,似乎有點牽強。
黃越宏受訪時也說,針對撤銷黨籍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應根據國民黨黨章規定,但若以「妨
害黨譽」的罪刑,只要黃世銘不將通話紀錄公開便沒事,但如今黃世銘將監聽譯文公開,
且罪證不完整,「說不定王金平和柯建銘告黃世銘妨害黨譽還有可能勝訴!」
特偵組調查過程中不僅違法違憲,此案偵查中還沒找到相關證據就將王金平未審先判,已
違反無罪推定。因此法界人士認為,特偵組違法罪證確鑿,至少涉及非法監聽、洩密、公
布、調閱、監督等罪行;黃越宏也呼籲,地檢署應盡速採取行動,讓司法還給社會一個公
道。
作者: dimblackjQ (培根炒蛋)   2013-09-16 12:01:00
王的人脈很可怕 這能部剷除嗎 根本是邪惡的白卜平
作者: no5566 (不是五六)   2013-09-16 12:02:00
一通電話內容就想定罪 想得也太簡單了吧
作者: a98756538 (a98756538)   2013-09-16 12:03:00
9.2趴:無視就好了,說你關說就是關說,大家心知肚明 !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16 12:06:00
吳景欽身為形訴教授,居然不知道台灣實務與通說都認可另案監聽的效力? XDDDD 到國立真遠?? XDD
作者: avadar (愛台灣的中間選民)   2013-09-16 12:08:00
教授跟律師說了算
作者: mocear (莫西亞)   2013-09-16 12:10:00
照慣例,請把名字和民進黨(或台聯)一起丟到孤狗...
作者: lave2002 (無相 b)   2013-09-16 12:15:00
我看你連另案監聽要件都不知道 還敢笑人~.~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16 12:16:00
白卜平無敵啊幹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16 12:17:00
法盲綠畜跳腳了 XDDD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6 12:29:00
法界共識 馬英九打手別再鐵齒 回頭是岸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6 12:33:00
這時候又是律師教授法界說了算.不是法官說了才算嗎?
作者: colon1114 (無)   2013-09-16 12:49:00
實務另案監聽要重罪或與本案有關聯才可採為證據
作者: colon1114 (無)   2013-09-16 12:50:00
請參考最高法院97年台上2633號判決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2:51:00
從頭到尾錯誤百出 談法律不依據法律 公開論述不講邏輯台灣政治不知有沒有救 但基本職業和學術道德大概已沒救
作者: colon1114 (無)   2013-09-16 12:54:00
依實務(法院)跟通說看法 涉行政不法的監聽資料不可以用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2:57:00
實務65%認為比照另案扣押 可以當證據而且可不可以當證據 和能不能以此開啟偵查是兩回事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16 13:01:00
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為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自應容許將該『另
作者: manfa1e (戰神出現 請肅靜迴避)   2013-09-16 13:02:00
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05:00
最近法界好厲害喔~還能拿似是而非的說法質疑大法官釋憲
作者: colon1114 (無)   2013-09-16 13:15:00
問題行政不法是通保法第5條得受監聽之犯罪?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17:00
王關說是柯案的案外案,而且沒有監聽王,是王打給柯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18:00
因為立委無對價關係關說無罪可罰,就以行政部不法論處這好像講N次了吧~媒體從不會把這當重點報導
作者: colon1114 (無)   2013-09-16 13:19:00
可以去調查行政不法 但跟監聽所得不能拿來用是兩回事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21:00
就是無法來拿作法辦證據,才走行政不法這條路
作者: colon1114 (無)   2013-09-16 13:22:00
依通保法不能用的監聽所得就應該要銷毀不是交給其他機關用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23:00
建議你把黃世銘的記者會資料看一遍
作者: colon1114 (無)   2013-09-16 13:24:00
黃的資料有看過了 但跟通保法17跟18條文義明顯不符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4:11:00
最好銷毀是這樣解釋 可拿來當證據的也要銷毀嗎 哪裡文義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3-09-16 20:07:00
還有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 也認為並不是另案監聽就沒有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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