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抨擊特偵組:王金平關說罪證薄弱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 2013.09.16 09:39 am
「王金平關說證據不足,特偵組反而罪證確鑿!」針對特偵組發布新聞稿,公開王金平
、柯建銘、曾勇夫關說監聽譯文,法界人士受訪時表示,特偵組以監聽A案,起訴B案,調
查手段不法,在法庭上恐難獲得採用為證據;此外,認定王金平涉嫌關說全憑片段監聽譯
文,罪證薄弱,在法庭上將有一番攻防。
證據取得手段違法
「特偵組罪證確鑿!」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受訪時指出,特偵組以A案監聽之名行B案之實
,已涉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17條,即監聽內容與目的不符。特偵組不僅未將之
銷毀,甚至大動作發布新聞稿,公布監聽證據也違反了「個資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的
保密規定。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也表示,監聽案是以案件為單元,若有新事證只能另外申請
監聽票。律師黃帝穎亦說,特偵組以A案調查B案為「另案監聽」,根據通監法第5條,若
要將監聽內容做為合法證據,應確認有基於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瀆重罪事證。若無相關
事證,則監聽譯文就純屬王金平跟柯建銘的通話紀錄。
雖特偵組聲稱此案為行政調查,非偵查中資料,但黃越宏指出,只要是有關人事、考績、
懲戒等等在內皆不得公開。特偵組卻以憲法第44條為由,向馬總統洩密,已違反刑法之「
國防以外之洩密」。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受訪時也表示,根據「毒樹果實理論」,在調查過程中非法取
得的證據,無法被法庭採納。因此,就算特偵組有調查到相關事證,但只要取得過程違法
,就不能列為呈堂證供。
關說證據力薄弱
吳景欽日前受訪時也說,縱使特偵組調查程序合法,但根據監聽內容皆屬傳聞證據(
hearsay evidence),不具法律效力。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傳聞證據排斥法則」,刑法
第159條第1項明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以外嚴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不得做為證據。」也就是說,傳聞證據在法庭上連用都不能用。
蘇家宏進一步說,根據特偵組的譯文,裡面雖有提到曾勇夫、陳守煌,但沒有完整的前後
文,也沒有監聽到王金平跟曾勇夫的談話,要作為關說的證明力也很薄弱,在法庭上勢必
會有一番辯論。黃越宏也說,根據譯文內容,柯建銘與王金平是在「搏感情」、「客套」
,拉攏關係的意味居多,若要單憑監聽內容就要認定是「關說」,似乎有點牽強。
黃越宏受訪時也說,針對撤銷黨籍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應根據國民黨黨章規定,但若以「妨
害黨譽」的罪刑,只要黃世銘不將通話紀錄公開便沒事,但如今黃世銘將監聽譯文公開,
且罪證不完整,「說不定王金平和柯建銘告黃世銘妨害黨譽還有可能勝訴!」
特偵組調查過程中不僅違法違憲,此案偵查中還沒找到相關證據就將王金平未審先判,已
違反無罪推定。因此法界人士認為,特偵組違法罪證確鑿,至少涉及非法監聽、洩密、公
布、調閱、監督等罪行;黃越宏也呼籲,地檢署應盡速採取行動,讓司法還給社會一個公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