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個文好了。
如果檢察官掌握到某人疑似販毒所以申請搜索票搜他家,
結果沒找到毒品卻找到被某人綁架的女孩。
請問檢察官此時該不該抓某人?
雖然搜索票不是為了蒐查失蹤人口而開的,
但某人能夠主張檢察官起訴他綁架這一條案子找證據的過程非法嗎?
不能!因為雖然沒有抓到某人販毒的證據但是綁架卻無庸置疑是既成事實。
所以同樣的案例套用在王金平關說曾勇夫成功後打手機給柯建銘回報上面,
就刑事搜證而言這是無關本案的案外案,
但是證據力卻是貨真價實成立無庸置疑存在的。
不存在毒果樹理論。
毒果樹理論是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法院上法官判案時應予斟酌忽視,
不得已完全以非法手段獲得之證據當作量刑之依據,
而不是說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沒有證據力完全不能當證據。
但是如果是非法手段取得之線索追根究柢合法取得之證據,
依舊在法庭上有效。
因此王金平幫柯建銘關說一案,
如果真的有相關法條可以起訴,
那麼應該把無意中監聽到王金平幫柯建銘向曾勇夫關說後回報之對話,
視為進一步蒐擊犯罪證據的線索,
之後合法申請之通聯紀錄以及林秀濤檢察官之證詞筆錄,
才是事後做為法官判案量刑之證據。
這樣來龍去脈有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