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
我再說一次
就算你堅持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沒有案件單一性的問題
但這不代表通保法的規定沒有案件單一性的問題
光從通保法第五條的規定來看
就已經涉及罪名及案件單一性的判斷了
第 5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更別提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另案監聽所採的重罪罪名關連性原則
本身就是基於案件單一性的判斷標準
更別提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理由
、監聽係
政府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授權所為截取他人通訊內容之
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所列舉之得受監察之犯罪與受監察者之要件
,始為合法,此觀修正前、後之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即明。然
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偵查機關於執行監聽時未必能保證獲
得所受監察罪名之資料,自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所可能擴
及之範圍。因此,在監聽過程中時而會發生得知「另案」之通訊
內容。此「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如若係執行監聽機關自始
即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其監聽過程
中發現另案之證據者,因該監聽自始即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執
行機關之惡性重大,則其所取得之監聽資料及所衍生之證據,不
論係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五項增訂之前、後,悉應予絕
對排除,不得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
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
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通篇都是在討論本案與另案
如果你不去討論案件單一性
你要怎麼確認你監聽所得的結果是否在本案所申請的罪名及犯罪嫌疑範圍內
而屬合法監聽?
還是你認為只要法院有發監聽票就好了
不管監聽的結果與本案罪名是否具有重罪罪名的關聯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