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有人不懂什麼叫刑事訴訟法上的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刑事訴訟法上的案件單一性是指
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為單一的情形。
例如某甲犯一竊盜罪,則某甲與竊盜事實,即成為單一案件。就定義來看,案件
之單一性,似無任何奇特之處,但問題在於如何認定犯罪事實屬於單一與否。假
設前例之甲於竊盜時,為鍬開保險櫃,進而將保險櫃破壞,則此時,即有兩罪名
出現,即竊盜及毀損。此時,若認係有兩個犯罪事實,則會成立兩個罪,兩個案
件,反之即只成立一罪,一個案件。
案件同一性是指,被告與犯罪事實均為同一的情形。
案件單一性用在判別對犯罪之一部起訴、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他部。例如對連續
竊盜之一犯罪行為為起訴,其起訴之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的竊盜行為,若為單一案
件,則為效力所及,若為複數案件,則效力不及。至於案件同一性,主要目的在
判別先後起訴者是否屬同一案件,若屬同一案件,則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後起
訴應為不受理判決。例如同一竊盜罪,已先繫屬於某法院,嗣又經起訴,則後起
訴者應為不受理判決,蓋同一案件應只受一次審判。此外,於起訴過程發現新事
實,而此事實是否含蓋於原起訴事實,亦屬同一性的問題,若為同一案件,則可
併為審理,反之,則應另行分案審理。
所以回到本案
當初以柯所涉犯的行賄高等法院法官的貪瀆案與林所涉犯的貪瀆案件
被告不同,犯罪事實不同,就是屬不同案件
二者並不具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
當然要另外分案
因為此將影響起訴範圍及判決範圍的效力
這就該委員質詢所提出的
在監聽簽賭案時另外發現販毒案
因為罪名不同且不具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
沒有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必須分案處理
方為適法
這可不是什麼卷宗管理不管理的問題
而是影響到整個刑事訴訟法的裁判效力問題!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24.59 (09/26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