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邏輯前先把基本的觀念搞清楚:
「有法律效力的認定、判決、行為」
與
「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
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東西。
首先,人人唾棄的馬狗拿出特偵組的監聽內容,
說「這不是關說什麼是關說」這是他「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
馬依此「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要求國民黨考紀會作出撤銷王
金平黨籍的決議,輿論批判他「未審先判」
為什麼個人作出「這不是關說什麼是關說」的結論有需要先有法院判決,
為什麼黨主席對黨內考紀會發揮影響力需要先有法院判決,
各人可以各自作一個「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
「違法與否不是人民可以認定,是要最高法院確定判決」?
有法律效力的違法(與否)當然要法院判決(定讞)。
當然法院判決結果各人願不願意認同,是「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
不管不願意認同的人有多少,「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都不影響判決的法律效力。
「特偵組可以在罪證不明確的情況下,以假設的立場進行監聽」?
當然,如果罪證已經明確,不必再監聽而可以直接起訴了。
監聽作為一種合法的蒐證手段,當然是在罪證尚不明確的
前提下進行。但是為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監聽前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有
監聽之必要,在法院簽發監聽票後而監聽,是法律所許可,不是違法監聽。
此時有多少人依「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認為此監聽行為違法違憲,仍不影響其
法律上的效力。除非有人提起行政訴訟,且判決此監聽行為違法違憲定讞,否則
在法律上此監聽行為就是合法的。
當然,法院判決結果各人願不願意認同,是「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