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
2013-09-29 04:24:40談邏輯前先把基本的觀念搞清楚:
「有法律效力的認定、判決、行為」
與
「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
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東西。
首先,人人唾棄的馬狗拿出特偵組的監聽內容,
說「這不是關說什麼是關說」這是他「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
馬依此「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要求國民黨考紀會作出撤銷王
金平黨籍的決議,輿論批判他「未審先判」
為什麼個人作出「這不是關說什麼是關說」的結論有需要先有法院判決,
為什麼黨主席對黨內考紀會發揮影響力需要先有法院判決,
各人可以各自作一個「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
「違法與否不是人民可以認定,是要最高法院確定判決」?
有法律效力的違法(與否)當然要法院判決(定讞)。
當然法院判決結果各人願不願意認同,是「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
不管不願意認同的人有多少,「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都不影響判決的法律效力。
「特偵組可以在罪證不明確的情況下,以假設的立場進行監聽」?
當然,如果罪證已經明確,不必再監聽而可以直接起訴了。
監聽作為一種合法的蒐證手段,當然是在罪證尚不明確的
前提下進行。但是為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監聽前需要有充分的理由說服法官有
監聽之必要,在法院簽發監聽票後而監聽,是法律所許可,不是違法監聽。
此時有多少人依「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認為此監聽行為違法違憲,仍不影響其
法律上的效力。除非有人提起行政訴訟,且判決此監聽行為違法違憲定讞,否則
在法律上此監聽行為就是合法的。
當然,法院判決結果各人願不願意認同,是「個人的思考判斷結論」。
作者:
askemm 2013-09-29 06:54:00會整理,就不會去做吱吱挺關說了。
作者:
urban (經營職棒要有良心)
2013-09-29 07:42:00中文老師會哭
作者:
urban (經營職棒要有良心)
2013-09-29 07:43:00問題就是出在馬英九對014、賴素如的懲處都是等法律判決才做
作者:
urban (經營職棒要有良心)
2013-09-29 07:44:00同樣是關說的張通榮也是輕輕放下,這當然會被別人質疑人民團體的成員也是受到法律保障的,不是主席就可以亂搞
作者:
askemm 2013-09-29 07:45:00這些話去跟其他開除不分區黨籍的黨說去。
作者:
urban (經營職棒要有良心)
2013-09-29 07:45:00至於為什麼法院會同意這種無限上綱的監聽,就要看後面是誰了
作者:
urban (經營職棒要有良心)
2013-09-29 07:46:00askemm故意跳掉雙重標準實在很優質啊
作者:
askemm 2013-09-29 07:46:00跟崩潰吱比是優質不少,不過這沒啥好開心的,多崩些吧。
作者:
urban (經營職棒要有良心)
2013-09-29 07:47:00王跟柯的案子連法律程序都還沒進勒 哈哈哈哈哈
作者:
askemm 2013-09-29 07:47:00嗯,果然崩了XD乖、再來。
立法院自律規則有+對行政官員有行政責任的事情原來一個不分區立委去涉及了就不能處理喔?
作者:
urban (經營職棒要有良心)
2013-09-29 07:48:00繼續硬凹吧,開心的9.2們
作者:
askemm 2013-09-29 07:49:00原來你在繼續硬凹還開心啊,有自吱吱明、不錯。
還有,核准監聽票的法官背後是誰啊?問個問題不解答?
作者: urzakim (..) 2013-09-29 08:51:00
要等到判有罪才能開除 都示範可以干預司法了 怎會判有罪?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30 17:42:00都示範可以干預司法了 怎會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