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skemm:所以說啦,你還是沒面對14條啊。 09/29 21:33
→ askemm:就用你的崩潰梗吧,邱彰的案子有照你虛構的應經 09/29 21:33
→ askemm:送到DPP黨代表大會除名嗎? 09/29 21:34
→ askemm:請慢慢把答案找出來,反正吱吱多的是時間崩XD 09/29 21:34
→ swatteam:體系解釋下.當社團要用上社員大會決議時才要用上27條 09/29 21:35
哀
你們的中文理解能力有這麼差嗎?
第 27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什麼叫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就是說第 27 條所列的那六款事由都應經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絕對多數決
其中包含會員(會員代表)隻除名
也就是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一號民事判決所說的
會員開除要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否則即違反人民團體法第十四條及第
二十七條規定,尚難發生開除之效力。
條文用語是會員大會或會員大表大會
這麼簡單的中文
需要別人一個字一個字幫你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