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簡單,學南韓阿,修憲將宗痛改成當五年,但只能當一任,不得連任
並且降低罷免門檻,
原來的規定是有投票權的人過半去投票+人民投贊成票過半才能罷免成功
如果有1800萬人有投票權
那就要有900萬人去投票+投贊成罷免過半才能罷免成功
如果不是罷免綁縣市長選舉的話,
要有投票權的人過半去投票,這點就有點困難了
不然就是修憲改成可以選宗痛的內閣制,
宗痛還是可讓人民直選,但是是虛位元首
由國會多數黨組閣,真正大權在行政院長
或是像瑞士改成內閣+宗痛委員會制
為瑞士聯邦委員會,其中有七位委員,他們都是國會議員
由瑞士聯邦國會的聯席會議負責選舉,
七人輪流當宗痛副宗痛
任期一年,並且不能在第二年連任,也不能在改選後交換職位
瑞士宗痛並沒有特殊的權力,他的地位與其它的委員會成員相同
其他沒輪到宗痛的,就去當內閣部會首長
這樣大家都有宗痛做,也沒有內閣制萬年閣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