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引聯合國決議 心魔殺手殺婦孺撤死刑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10-22 11:54:34
國際公約如何能對國內發生效力?
歷史上據說我國有在公約草案上簽字,不過大會之前就被對岸取代了
擱置多年後行政院提案,送立法院經朝野協商捷徑迅速通過所謂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8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2條賦予兩公約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3條則形同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與函釋,但這機關不是國內行政機關,
而是不受立法院監督之聯合國機關"人權事務委員會"
那公約內容寫了什麼?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International_Bill/3.pdf
第六條
5.對十八歲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處死刑;對孕婦不得執行死刑。
裡面完全沒提到精神障礙的問題,但問題在於法規命令的擴大解釋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84/5/25第1984/50號決議批准
"關於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
http://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DeathPenalty.aspx
3. Persons below 18 years of age at the time of the commission of the crime
shall not be sentenced to death, nor shall the death sentence be carried out
on pregnant women, or on new mothers, or on persons who have become insane.
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other_instruments/43.PDF
3. 犯罪時未滿18歲的人不得判處死刑,
對孕婦或新生嬰兒的母親,或精神病患者不得執行死刑。
不過對精神病患者內容並非不能判處死刑,而是不得執行死刑,
討論點:
我國法律常見於條文中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或解釋的情形,
但若行政機關制定超出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與解釋,對相類情形類推適用
是否意味該法規命令與解釋仍具有與母法同等效力?
如果國內行政機關不行,那國際機關的事後解釋難道就該無條件接受?
這遠超過一般條約的包裹表決,根本是開出空白支票
或許未來可以考慮修改施行法第3條,
讓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逐條逐項都送立法院決議是否執行或另立法律
或者將該法限縮"與我國其他法律牴觸者無效"
若立法院認為有必要修法保障人權再修改我國其他法律
不知這次有沒公民團體發動類似要求軍審法修法的行動,來修兩公約施行法,
在下很想相信公民團體是不分藍綠的 XD
作者: shadomun (影月)   0000-00-00 00:00:00
也就是說治療好就可以執行的意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