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丟鞋不是暴力是什麼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3-10-22 09:38:15
【本報訊】
 10月19日,馬總統出席北市全運會開幕典禮,遭「929社運連線」林姓大學生丟鞋
偷襲。事後連線發言人表示,此舉是針對「馬所代表的權力核心」,非針對馬本人,並揚
言已募到5,000多雙鞋,下月國民黨開全代會時丟給馬政府官員。
 林姓大學生強調「丟鞋,是非暴力抗爭」,非暴力抗爭始祖甘地沒丟過鞋,莫非到
了台灣,「非暴力」也「進化」了?
 用鞋K人砸人,可能傷人,而且代表著羞辱,這不是暴力是什麼?
 不管陳為廷或林姓大學生,實際觸犯者為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對於公
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而
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丟鞋砸人是「公訴罪」,遠比「告訴乃論」的「公然侮辱罪」更具強制性,非台大
、政大、台清大3校長的「不妥不適當」能輕輕帶過。
 台灣過去5年早已呈現言論自由漫無邊際,人人自危,如今竟連對人丟鞋這種暴力
行為,也妄圖就地合法。
 「929社運連線」等團體中若干成員大抵係3所名校學生,校方未重視對學生的法治
教育於先,現又坐視他們刻意挑釁司法,難道要眼睜睜看著他們葬送前程?另外,校方千
萬要告訴學生到回教世界別丟鞋,對回教徒而言,丟鞋是足以拔刀相向的侮辱。
 「總統」代表國家尊嚴,馬政府容忍羞辱,不代表有容乃大,而是自取其辱。對丟
鞋的人,警察應現場制止並移送司法,丟鞋是否構成刑法「妨害公務罪」應由法官認定,
檢警不宜輕縱。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3102200448.html
學校沒把這些職業學生退學太沒道理
我們的稅金這些廢物學生?幹你媽的
作者: valenci (birdy)   0000-00-00 00:00:00
真的很好笑,丟鞋說非暴力。甘地:
作者: elzohar (某伊)   0000-00-00 00:00:00
等臭鞋成功顏射馬狗之後再來談刑罰吧,遠遠的丟也怕喔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0000-00-00 00:00:00
驗證的方法很簡單 去丟賴神就好看看大家會怎麼說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0000-00-00 00:00:00
綠狗們就扔中看看呀,怕啥小呀?
作者: ebi (Prince Siegfried)   0000-00-00 00:00:00
就矯情啊 提一個明知不會過的倒閣案 砸不中過過嘴癮也好
作者: loveleexx (這是哪招 !?)   0000-00-00 00:00:00
丟鞋才丟臉 不是所有學生都那樣 真的丟臉丟到家
作者: ssnlee (來治猩猩的我)   0000-00-00 00:00:00
職業學生頗呵.
作者: GV13 (遠見13)   0000-00-00 00:00:00
所以學校應該把這些學生退學啊 不然對守法的學生不公平
作者: GV13 (遠見13)   0000-00-00 00:00:00
只不過現在又多了假處分這招可以用了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0000-00-00 00:00:00
推檢察官不提起公訴瀆職 馬英九下台吧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0000-00-00 00:00:00
就矯情啊 提一個明知不會過的倒閣案 砸不中過過嘴癮xd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0000-00-00 00:00:00
應該不是妨礙公務罪 看犯罪情狀就不該當 侮辱公署可能比較符合強暴、脅迫 沒那摸容易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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