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 很簡單 就先把啥罪責相符等刑法概念丟開
立一個特別法 故意或未必故意違反食安者 老闆私人財產充公 成立一個賠償基金
老闆有刑事責任 七年以上起跳
先重重罰一陣子 反正等大法官宣告這類刑罰違憲
這些黑心老闆應該已經去掉半條命了
其實我一直覺得 某些學者常從刑事政策來說 嚴刑峻法沒用
但新加坡的效果怎那摸好!?
從立委故意不通過完全版的 財產來源不明罪 就知道 立委也很黑
不然老王哪來那摸多錢打麻將、包紅包給新科立委
好像也沒見到在野黨出來諷刺、抗議執政黨立委故意不讓完全版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