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台灣何時才會有政黨法規範惡搞政黨!

作者: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3-11-03 09:02:47
對於法律稍微有一點基本素養的公民
應該都有聽過「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這兩部法律
這兩部法律分別規範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
易言之 這兩部法律所規範的主體是私法上的所謂「營利性質的社團法人」
為什麼需要法律去規範營利性質的社團法人呢?
因為一家公司 不論是內部的股東會、董事會的組成或具體的程序
都不是只有關涉這家公司的利害關係 更涉及到公司的債權人、股東、投資人等人的利益
有了上開基本認識之後
各位想想 具有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政黨
難道他們內部搞什麼 和整個國家社會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需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從王大院長的這一則新聞事件中
我們認為顯然不是
現行的法律制度當中 在「憲法」的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
有所謂的政黨違憲解散的民主防衛機制
但這一個條文在台灣幾乎不可能有發動適用之可能性
對於立法諸公們不論是無意 或是有心的立法怠惰
本文主張人民應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
以立法院或內政部作為被告 主張權責機關有制定「政黨法」的義務
(即承認人民有請求權責機關制定政黨法的主觀公權利)
講得更具體一點 不妨寬認被告側的主觀預備合併之合法性
讓人民可將內政部列為先位被告 立法院列為備位被告
貫徹紛爭解決一次性 追求訴訟經濟 防止裁判矛盾
最後 2014湖人加油!再創湖人王朝~~~~~~~~~~~~~~~~~~~~~~~~~~~~~~~~~~~
※ 編輯: waco2012 來自: 111.248.213.33 (11/03 09:06)
※ 編輯: waco2012 來自: 111.248.213.33 (11/03 09:08)
※ 編輯: waco2012 來自: 111.248.213.33 (11/03 09:11)
推 dakkk:湖人今年應該進不了季後賽
你其他的意見 你的言論自由 我不干涉 但你這一句我看了很不爽
今年湖人一定會再拿下「總冠軍」 看清楚來.....XD
作者: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2-01-03 09:14:00
2014湖人必定稱霸!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遺忘)   2012-01-03 09:21:00
第一,行政院早就推出政黨法草案;第二,你要不要先把你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遺忘)   2012-01-03 09:22:00
的行政法第一章再看一遍?立法院立法是行政權的範疇?所以可去行政法院尋求救濟?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2-01-03 09:25:00
而且如果是主張義務的訴訟 應該打第5條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遺忘)   2012-01-03 09:27:00
如果你拿蔬菜丟進絞肉機,試問出來的是豬肉香腸嗎?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遺忘)   2012-01-03 09:29:00
如果標的不屬於行政權下的範疇,你討論後面的途徑幹嘛?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2-01-03 09:30:00
他的意思行政機關要先提出法來讓立法審核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遺忘)   2012-01-03 09:31:00
要抬槓的話,立法院可以做行政行為,但立法行為≠行政行為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2-01-03 09:33:00
說要立法 行政權也未必完全不行地方議會 也在立法 他是立院??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2-01-03 09:34:00
職權命令 行政規則亦同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遺忘)   2012-01-03 09:34:00
沒錯啊,你要扯無法律授權職權命令跟具一般拘束力(?)的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遺忘)   2012-01-03 09:35:00
函令解釋也是可以,但這邊跟本文有何干係?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遺忘)   2012-01-03 09:36:00
再者,立法不完全(目前已有人團法)跟立法空白,行政院就有提草案的必要,質言之,有義務去提案催促立法,這在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遺忘)   2012-01-03 09:37:00
憲法有規定嗎?不會吧?
作者: wangrs (自強號柴聯車)   2012-01-03 10:20:00
根本連行政訴訟的標的是什麼都搞不清楚,還來這邊放言高論
作者: wangrs (自強號柴聯車)   2012-01-03 10:21:00
,要強制立法機關立法,最可行的就是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條
作者: wangrs (自強號柴聯車)   2012-01-03 10:22:00
:立法原則之創制。有本事就趕快去發起公民投票連署,不要只
作者: wangrs (自強號柴聯車)   2012-01-03 10:23:00
想走偏門,到時後被行政法院裁定訴訟不合法駁回,再來哭夭
作者: wangrs (自強號柴聯車)   2012-01-03 10:24:00
「司法不公」、「法院是國民黨開的」,都已經是老梗了!
作者: killyou (xxx)   2012-01-03 11:51:00
言論自由遇到沽月人就無效?我看是沽月人會稱霸地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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