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律稍微有一點基本素養的公民
應該都有聽過「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這兩部法律
這兩部法律分別規範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
易言之 這兩部法律所規範的主體是私法上的所謂「營利性質的社團法人」
為什麼需要法律去規範營利性質的社團法人呢?
因為一家公司 不論是內部的股東會、董事會的組成或具體的程序
都不是只有關涉這家公司的利害關係 更涉及到公司的債權人、股東、投資人等人的利益
有了上開基本認識之後
各位想想 具有公益性質的社團法人-政黨
難道他們內部搞什麼 和整個國家社會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需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從王大院長的這一則新聞事件中
我們認為顯然不是
現行的法律制度當中 在「憲法」的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
有所謂的政黨違憲解散的民主防衛機制
但這一個條文在台灣幾乎不可能有發動適用之可能性
對於立法諸公們不論是無意 或是有心的立法怠惰
本文主張人民應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
以立法院或內政部作為被告 主張權責機關有制定「政黨法」的義務
(即承認人民有請求權責機關制定政黨法的主觀公權利)
講得更具體一點 不妨寬認被告側的主觀預備合併之合法性
讓人民可將內政部列為先位被告 立法院列為備位被告
貫徹紛爭解決一次性 追求訴訟經濟 防止裁判矛盾
最後 2014湖人加油!再創湖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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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akkk:湖人今年應該進不了季後賽
你其他的意見 你的言論自由 我不干涉 但你這一句我看了很不爽
今年湖人一定會再拿下「總冠軍」 看清楚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