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搔頭)
至少該感謝一下回覆,因為這幫助了我再釐清一些基本的概念。下面作些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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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論證背後有個隱藏的假設,就是同性戀是錯誤的、不道德的、甚至是犯
罪的。否則這個命題毫無意義。假設你相信同性戀和異性戀都是正常的,那麼一
你的論證背後的假設是不支持修法就是認為同性戀是錯誤的、不道德的、甚至是
偶最的。否則這個命題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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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指控是錯誤的。我討論的不是對這個立法的支持或者反對,而是「以『誘惑說
』來評價這個修法的立場」這一件事。我說的是如果「誘惑說」在批評相關修法有道
理,它必須假設同性戀是錯誤的、不道德的、甚至是有罪的。
但是在一個支持同性婚姻的立法角度,我這種偏極端的自由主義立場,是在不去評
價同性戀是否是錯誤的或者是不道德的,我僅僅不認為它在法律上有罪,而在忽略正
確或道德與否的情況下,去討論同性婚姻的權利問題。更簡單的說,我的立場是即使
同性戀是錯誤的、不正確的,我認為國家也應該從基本權利的立場,而對同性婚姻做
出保障。我的這一個命題是被刻意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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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須回到自由主義的精神來處理這個問題。在我看來,引誘說最大的問題不是
若以自由的精神來看 法律沒有任何規範才是自由
[中略]
明明就是你要求透過國家力量去壓制、對抗異己
不立法才是不要動用國家力量
德的對象。但是就像我說的,自由其實是表現在對自己最厭惡對象的權利保障上
法律上的婚姻制度是對人權的侵害
婚姻入法從來就不是什麼基本權利
。所以我很堅持反對這種立論。
你要怎麼結婚結伴是你的自由 法律沒有管就是法律上給予最大的自由
基於權利保障 我堅決反對加上任何法律侵害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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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段話是對的。比起我更為極端的自由主義立場,應該是主張婚姻是個人間相互
作出承諾的生活方式,國家根本不該介入,訂立法律而出現「違法婚姻」的問題。但
是我的思維還沒走到這個地步。
我的立場基本上只停留在,國家如果要對行為做出規範,就不應該存在不平等的歧
視作法而已。因此如果僅僅因為伴侶的性別就有差別的待遇,那麼對我而言就是不正
確的歧視。
另外,我再作一些簡單的說明。
我的立場一直是,不該拿錯誤的理由來支持自己的立場,而前面兩篇文章我所陳述
的是我認為三種不具說服力的錯誤理由。但這不代表說非支持這種修法不可,因為具
備說服力的理由仍然是存在的。
讓我舉個例子好了,Michael Sandel的討論,其實基本上就已經含括我在這個討論
裡的大多數立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Tw4C7XSiMU
但是Sandel並沒有同意我的立場,他實際是以2003年Goodridge的案例來指出我的論證
的問題:自由主義的立場並不能充分處理相關爭辯。這部分在35:47秒後提出,有興趣
的可以自己看一下。這個立場我認為是有足夠的說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