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以武力逼迫清廷簽馬關條約
: 並沒有違反當時的國際法
: 如果以現在的眼光追究過去的歷史
: 那中國南明政權也是用武力趕走荷蘭人啊
: 要這樣追究歷史根本追就不完
: 19世紀那個年代,打敗仗割地賠款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打臉文來了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中華民國代表:葉公超 (蓋印)
日本國代表:河田烈 (蓋印)
日本有全權代表簽字,有國會明白承認自己在1941年以前的所有條約是無效的
簡單來說就是白紙黑字的承認那時以前的領土都是非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