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中華民國代表:葉公超 (蓋印)
日本國代表:河田烈 (蓋印)
這也叫打臉文?
是啪啪還是啪啪啪啪啪(誤)
條約本來就是雙方白紙黑字
在"宣告無效"之前 都是有效的
1941.12.9宣告無效 自然在此之後不須執行
但是不代表之前依合約執行的部分為非法
按照這種邏輯
世界上沒有任何國際條約是保證有效的
說不定今天我依合約合法執行的部分 明天的局勢演變又被宣告為非法
這樣叫人如何遵守條約? 條約不就形同虛設?
因為沒有人知道改天會不會條約修改或宣告無效
依今日的新局勢把昨日公認為合法的行為宣告為非法 豈有此理?
誰的抽屜可以當時光機用?
今天兩情相悅幹了一砲已成定局
明天心情不好說你昨天強姦?有這等事?
頂多就是只能宣告以後不讓你幹
我還不知道今天能改變昨天的心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