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誰選很重要嗎?

作者: amimi0629 (★我愛B工★)   2013-12-11 09:30:53
其實罰60萬真的很機八毛
而且根本也不用修法就可以罰更多
只是咱們有裁量權的官員願不願意做而已
行政罰法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像這種影響公益重大之事
就算你有個裁量基準而且已經累犯多次了
也只有到法定最高額
用18條下去水污染防治法也不用修
收入這麼多當然可以罰超過60萬囉
不過官員另有勒令停工的行政罰
算.....不無小補嗎?
有位一元還不賴
提議直接用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算是可以亡羊補牢罰鍰過少的問題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3-02-11 09:32:00
其實這就是我說的法條跟不上時代的一個例子
作者: antiabian (強勢回歸─比企谷八幡)   2013-02-11 09:33:00
用行政執行法連續處罰比較好,不過還是看有沒有特別規定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3-02-11 09:33:00
只是會認為法條跟不上時代是誰要負責? 1.馬 2.立法院長?
作者: antiabian (強勢回歸─比企谷八幡)   2013-02-11 09:35:00
財產法都曾經70多年沒修改了,從民18用到民88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3-02-11 09:36:00
幹 利法院這群走資派 不意外
作者: game721006 (Simon)   2013-02-11 10:36:00
那群立法院的人渣垃圾也是人民自己直接選出來的,自作自受罷了,當的再爛又怎樣,下次還不是照樣高票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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