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罰60萬真的很機八毛
而且根本也不用修法就可以罰更多
只是咱們有裁量權的官員願不願意做而已
行政罰法18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像這種影響公益重大之事
就算你有個裁量基準而且已經累犯多次了
也只有到法定最高額
用18條下去水污染防治法也不用修
收入這麼多當然可以罰超過60萬囉
不過官員另有勒令停工的行政罰
算.....不無小補嗎?
有位一元還不賴
提議直接用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算是可以亡羊補牢罰鍰過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