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水污法的罰緩額最高是60萬
是沒有什麼法條落後的問題的
訂罰則也得考慮一些憲法原則 像比例原則
而且水污法這一條也不只有大工廠會中標
養豬散戶也可能
加上行政機關的裁量基準下來
養個幾條豬的累犯罰到60萬也夠他受的了
但是對大工廠不痛不癢
所以早上我才舉了行政罰法18條的規範
這種公益影響重大又賺很多的
根本不用受60萬罰緩最高額的限制
可以依其營業額罰到他褲子脫一半
但是咱們主管機關不知道是不會用還是有所忌憚
看之前紀錄最高額已經罰兩次了....還在最高額60萬
董事長條款一起併罰的行政罰法15條也不知道有沒有用
倒是用了不法所得的追繳來亡羊補牢
還有停工
要罰他們很多錢不怕沒法條
只是機關要不要用的問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