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我話太多的,直接看紫色的字就好。
這句話把它分開看,所述社會福利工作不也保括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
險及醫療保健?
推行健保是一段,後面的社會福利作為是一段,怎可以混為一談?
再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附表二、丙、直轄市支出項目第十目明定社會福
利支出,包括「辦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事業及補助
之支出均屬之」。
健保也是社會福利支出,難道不是社福嗎?如果純粹是保險又何必需要社會福利預算支出?
社會福利和社會福利支出的概念還是有落差
社會福利是國家負擔的,像營養午餐免費、低收入補助、敬老津貼這種受益者不一定有投
入,卻能享受到產出的,比較像是社會福利
健保也是社會福利支出,難道不是社福嗎?
如果純粹是保險又何必需要社會福利預算支出?
社會福利政策是在憲法基本國策規定的落實,像是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
,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是基於這種社會政策而來的立法,所以歸納在社會知出這點是說得通的
但社會保險這一點是他用來達到基本國策規範的手段,是具有強制性的,你社會福利制度
哪來對受益者有這種強制納保的性質
健保確實是以富濟貧,強助弱,但是如果是純粹的保險
又怎會不同保費,而僅有相同待遇?且弱勢還不用繳,這不是政府的照顧?
純粹的保險會強制納保,政府還可以單方面對特約醫院行使政府高權嗎?那麼是哪裡來的
行政契約?釋字533號是說假的喔,按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攸關全體國民福
祉至鉅,具公法之性質,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二四號、第四七三號、第四七二號解釋闡釋甚
明。(533號理由書)連行政法院也認為健保局可以用行政處分來對特約醫院單方面解約
了,這難道是一般保險會有的特質?
健保就是要高收入者繳多一點來互助,是種階梯式的付費標準,對於收入未到標準的人當
然還是要提供給付,這就是社會保險互助的性質如果是社會福利,就直接國家吃掉了,誰
跟你高收入者另外繳一筆錢給政府
而釋字550也說:全民健康保險保費之補助,地方政府係基於社會保險之福利國家制度所為
之支出,其受補助之對象,並非以地方自治稅捐繳納義務者為限,基於社會福利及社會救
助政策,尚包括其他非稅捐繳納義務人,乃至於無力負擔健保費用之弱小平民。
這不也說明健保帶有社會福利色彩?健保既是福利也是保險
社會保險與福利,觀念上有根本的不同,早期德國的疾病保險,是由雇主與受雇者團結合
作建立的互助保險,是一種自主的社會保險,與政府無關,而英國的健康醫療服務就是以
稅收為基準,國家與人民一起建立制度來保障全民的健康,這算是福利;而現今台灣,比
較像是以上這兩種的折衷混合制,勞工與軍公教是雇主(軍公教政府就是雇主)責任,沒
有雇主的則由國家來協助參加社會保險,這也是國際的趨勢,但觀念上還是以保險為主。
全民健保的產生,是基於憲政主義的社會國家主義而來,550認為這筆款項要由中央地方
共同支出,他後面「其受補助之對象,並非以地方自治稅捐繳納義務者為限」的意思是,
當時北市與中央互槓,爭繳納保費的計算是要以設籍在北市,還是工作在北市為主,最後
大法官是採取後者之見解,認為要以工作人口為基準,這點就回到前面提到的德國保險制
度的色彩。而這筆款項也是健保的基金支付,也是由人民的健保費而來的,並不是完全由
國家支出,由國家完全吃掉的才會是社會福利。
認為是福利也是支出,是採取折衷制度,和醫藥資源濫用觀念混淆的原因,但實際上還是
認為是社會保險比較好,因為他是政府高權的性質,不是你愛來就來的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