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http://goo.gl/s2BDzA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
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第 16 條 http://goo.gl/ZmJvaF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第 33 條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
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
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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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在跟你講,學生代表是可以參加校務會議,並可以參與議決所有第
16條提到的校務重大事項。
第33條是在說大學本身目的就是為了教育,而要增進教育效果,就應該讓
學生代表可以出席可以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校務會議,並(AND的意思
)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換句話說,學生代表可以出席校務會議AND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
有關規章之會議。
第33條不是在告訴你,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所以學生代表只能出席有關
增進教育的校務會議,更不是在告訴你,學生代表只能出席與其學業、生
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
有些臭蛆中文的了解能力,真是沒有下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