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六月飛雪!張德正案 高院第三度發回更裁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4-02-01 09:38:40
針對 有人認為只要涉犯重罪就可以作為羈押的單一理由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5號 解釋理由書裡面有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
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
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該項規定羈押之
目的應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為限。故被告所犯縱為該項第三款之重罪,如無
逃亡或滅證導致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尚欠缺羈押之必要要件。亦即單以犯
重罪作為羈押之要件,可能背離羈押作為保全程序的性質,其對刑事被告武器平等與充分
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違背比例原則。再者,無罪推定原則不僅禁止對未經判決有
罪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
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如僅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作為許可羈押之唯一要件,而不論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亦不考量有無逃亡
或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或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則該款規定即有牴觸無罪推定原則
、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另外羈押不是只要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還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其實我對要不要羈押這個人 是沒什麼意見 但是看到有人誤導法律觀念
就必須跳出來以正視聽了 因為有人就看不懂現在羈押的重點
都已經少人討論單純重罪就拿來做羈押的事由了 有看過這號大法官解釋的人
也大概都知道實務上 現在只單純重罪因為這號解釋 已經不能拿來當認定羈押的唯一理由
當然你們主觀上要不要羈押這個人是個人的自由 誤導別人法律觀念就很過分了
作者: askemm   2014-02-01 09:47:00
不會啊,我看吱吱崩潰不會覺得很過份,請多崩一些喔
作者: JamesSoong (Amari Cooper!!)   2014-02-01 09:52:00
就是因為引用114-3 才會有那麼多貪官奸商保外就醫
作者: JamesSoong (Amari Cooper!!)   2014-02-01 09:53:00
鬼島才變成犯罪者的天堂 法律系真是居功厥偉啊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2-01 09:53:00
意味該法條該項違憲? 卻又不願宣告該條限期修改,否則失效...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09:53:00
說真的,張德正的傷勢並不是非保外就醫就無法痊癒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09:55:00
肋骨骨折、氣胸,穿了背板照樣可以到處趴趴走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2-01 09:56:00
不是法律人當然看明文規定,誰會知道大法官尸位素餐留著一些違憲的明文...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2-01 12:53:00
「而不論是否犯罪嫌疑重大」這點才是吧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2-01 12:54:00
張德正是不是依現行犯規定逮捕?這樣有沒有犯嫌重大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2-01 12:55:00
重罪且犯嫌重大可押,本來就不是唯一要件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2-01 12:58:00
解釋文也沒有宣告違憲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2-01 16:18:00
嫌疑重大只是先決要件 跟後面那三款有沒有該當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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