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ac.gov.tw/public/Attachment/252122204856.pdf
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1 年 5 月 21 日
一、民國 35 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
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
第 4 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 42 年提
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
法領土變更之程序。
二、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行政院發布修正兩岸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將原條文「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大陸地區,
包括中共控制之地區及外蒙古地區」,修正為「本條例第
二條第二款之施行區域,指中共控制之地區」,已不包含
外蒙古。
三、外交部在 91 年 7 月 8 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
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
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
件迄今仍存在。」
四、行政院 92 年 4 月 16 日第 2834 次會議院長提示:「(一)
蒙古國早就是一個主權國家,並且是聯合國的會員國,
與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有正式外交關係,我國作為國際
社會的一員,自應尊重國際社會的共識。故「蒙古國」
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
五、內政部與外交部對有關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這些 2
過程已有完整說明,陸委會賴主委今(21)日於立法院
內政委員會就此問題所作說明,係依照內政部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