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
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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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由當時位於南京的臨時參議院所制定,
而臨時參議院是由《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規定所產生。
在第二章 參議院的部份
第八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九條 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以權力來源而言,我認為不是正式也非有現代精神的憲法,
固然臨時約法內容具備了許多憲法的性質,但不能因為部份具備就說其等同於憲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也有類似的疑義,
第三十條 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第七十二條 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委員
,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五條 本約法之解釋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內容就挑明了沒進入憲政行憲時期,並由國民黨一黨專政之,施行的是黨國體制。
五五憲草呢,這是今天《中華民國憲法》的雛形,它本來應該在預定同年召開之制憲國民
大會通過,但大會因日本入侵東北及隔年爆發的抗日戰爭延宕而未能如期召開。
也就是說連用都沒用過。
要是以國民政府觀點而言,建設國家程序分為三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與憲政時期。
憲政時期之前毋寧說乃過渡時期政府運作所需,並非正式意義上的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