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洩] 國民黨怎麼變這麼大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4-03-07 00:09:21
臨時約法是根本大法
憲法也是根本大法
然後你就說臨時約法=憲法
所以我可以合理推測
treasurehill版友你是位人類
蔡英文也是位人類
所以你就是蔡英文囉?!
更進一步人類是動物
貓熊也是動物
所以人類=貓熊=支那賤畜?!
這邏輯不得不說實在有點OP阿 敢問你從哪個星系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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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哈哈哈
想不到有人可以自曝其短到這種程度啊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71
憲法,英、法文為Constitution,德文為Verfassung,是規定國家統治權之所在與行政
,及其與人民權利義務之關係,而為一國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http://big5.china.com.cn/chinese/zhuanti/zgxf50n/572271.htm
從本質上講,憲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來源於憲法所調整社會關係的根本性。憲法主要調
整人民與政府(廣義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之間的關係,實質上是
人民授予政府權力的契約。從憲法的起源可以看出,憲法取代神權、君權,出現于有了
用法律制約政治權力並將政治權力置於法律之下的需要之中。憲法是人民與政府之間的
一個社會契約,正是這一點決定了憲法的根本大法地位。
所謂國家根本大法就是指憲法
沒有什麼其他第二種法律的稱呼了
這應該是高中公民教育的基本知識
沒想到有人居然還不知道此點
由此可見政黑板的水準之低啊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0:11:00
呵呵,你還是沒有回答按照法理推論約法第54條的補述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0:12:00
是依據何種脈絡訂定?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0:15:00
那就回應我法理表述阿。第54條的法理何在?因為是憲法所已等同憲法?這邏輯OK?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0:36:00
你還在繞圈子,我只問這臨時約法第45條在法理上你如何解釋?說個法理看看?
作者: YYOO (回游魚のキャパシティ)   2014-03-07 00:44:00
那為什麼中華民國現在沒有國務院總理這東西?不是有效嗎?你變一個國務院總理出來看看?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0:55:00
我就說這第45條「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0:56:00
法等。」你如何解釋,你跳去憲法的位階這樣答辯OK?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03-07 00:56:00
話說上次那個會計法好像原本打算溯及既往的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14:00
你繞這麼大一圈還是沒有解釋臨時約法第54條(更正)為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15:00
什麼會寫成「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16:00
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17:00
這一條不是明確表述了該法的臨時性質與憲法之分別。你還是不懂嗎?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18:00
你硬要忽視該約法補述部分稱其為憲法我也沒轍。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19:00
你不是說約法就是憲法那幹嘛多寫這一條?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20:00
是你解釋錯誤還是當年的人訂法昏聵?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22:00
我在跟你爭辯的是該法並非「中華民國憲法」,至始至終,都是你在討論它的位階。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24:00
我寧可認為你的解釋偏頗,而不是當年訂法錯誤。就說了,中華民國憲法以1946年國民大會通過者為準,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25:00
你硬要跳回1911年當時空旅人我也沒轍阿。你硬要你1911年的暫定約法、憲草做基準,可能要回去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26:00
找孫大砲一起奮鬥具憲法性......對吧......歐天啊。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31:00
你...恩...確定約法是國會通過的?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32:00
你又要跳回位階了嘛....OTL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36:00
我只能說......你成功把國會從當時殺掉了......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41:00
當然不是,阿不然臨時約法53條寫開心的?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42:00
按照孫大砲的思想,參議院與國會應當分開才有五權阿這邊暫且不提孫大砲當時尚未問世的著作,就以約法第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43:00
七章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都有國會阿 。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44:00
我就知道你會那麼說,WELL DONE 。XD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50:00
你的時間軸怎麼又往後退了一步阿。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1:51:00
如果要討論實際執行,那現在只有1946的憲法其他一概論不是嗎?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4:24:00
你幹嘛一直腦補我的話?我哪裡說過參議院不合法?別跟自己的幻想稻草人吵架OK?我說的是參議院不等同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4:25:00
國會,若參議院就是國會,該約法就不會在第53條描述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4:26:00
須於10個月內招開國會。而且你所抬出來的著作也稱該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4:28:00
臨時約法是「南方革命團體所訴求的立國之憲法,並不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4:29:00
代表......尤其是北方民眾的共同意志和政治決斷。」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4:32:00
另外...1946至1949......又消失了三年。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4:34:00
你要談現實,現在就是只有一部憲法從1946延續至今。沒有比這個更加現實的現實了。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4:38:00
未免你又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拿英國的憲法打中華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4:39:00
民國的憲法,我先打預防針好了,如果你要繼續跳針是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04:40:00
否參議院就是國會,你先釐清約法53條所述國會等不等同參議院。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20:13:00
根本呵呵 你要不要回去看看你說啥鬼話?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20:14:00
「1912的約法也是經過 全國 的 國民大會 通過...」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20:15:00
你引的書、講的約法都不自認自己為國會。你倒是後之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3-07 20:16:00
先覺,還事後你以為勒。從頭到尾就看你一個人在玩話術一點點偏移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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