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權力來源而言,我認為不是正式也非有現代精神的憲法,
固然臨時約法內容具備了許多憲法的性質,但不能因為部份具備就說其等同於憲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也有類似的疑義,
第三十條 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中國國民黨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其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第七十二條 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若干人。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委員
,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五條 本約法之解釋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行使之。
內容就挑明了沒進入憲政行憲時期,並由國民黨一黨專政之,施行的是黨國體制。
..............
要是以國民政府觀點而言,建設國家程序分為三階段:軍政時期、訓政時期與憲政時期。
憲政時期之前毋寧說乃過渡時期政府運作所需,並非正式意義上的憲法。
==============================
殘念,從你的文章裡,可以明顯地看出,你把憲法的定義跟憲政體制的選擇,完全混為
一談了。事實上這根本就是不相干的二回事。
什麼叫做憲法,英國學者蒲萊士(James Bryce):「憲法就是組織政治社會結構的法律
,包括政體、人民與政府間相互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美國學者哈里斯(Fred R. Harris
):「憲法是國家最根本的原則,它是管理政治最高的法律。」國父 孫中山先生:「憲
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
綜合以上學者見解可知,所謂憲法就是構成國家政治組織,規範政府與人民之間關係,以
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國家最高位階的法律。以此觀點來看,詳細規範政府組織及人民基
本權利的臨時約法,即屬憲法,當無疑義。如學者高全喜即謂:「按照傳統憲法教科書的
看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華民國立國之憲法,或具有臨時 ...一組憲法性法律,就
是《臨時約法》和《清帝遜位詔書》兩個憲法或憲法性法律文件」學者管歐亦謂:「在
此以前,國家根本大法,依次為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約法,中華民國憲法,以
及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更別提孫文在提出袁世凱即位大總統的五項協議條件中,第五項即為:「袁被舉為臨時
大總統,須釋守參議院所定之憲法(即臨時約法),乃能授受事權」可見在孫文的眼裡
,臨時約法就是憲法,並無疑義。
至於你說臨時參議院權力來源不符合現代精神的憲法,這很明顯就是混淆了憲政體制和
憲法的不同。蓋在君主立憲國家,其憲法乃君主所欽定,而非全國人民代表所制定,但
從來就沒有人否定這樣的法律就不是憲法,如果照您的這種講法,那英國君主1215年所
頒佈的大憲章,日本明治天皇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所頒布《大日本帝國憲法》都
不叫憲法,這可跟一般學者的通念完全背離。
至於那所謂以黨領政的訓政時期約法,那更有趣了,你要不要去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第一條是怎麼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
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難道就不是以黨領政,你可說它並非民主共和體制,
但要說它不是憲法,那可就要貽笑大方了。
所以你的質疑,根本就不是問題,也無從否認臨時約法的憲法效力,純粹就是你個人的
概念混淆而已。
另外,給那位一直質疑臨時參議院不是國會的人士,請去看臨時約法第16條及第28條,
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
參議院就是臨時政府的國會,在正式國會尚未選舉出來之前,即代位行使國會的一切職
權即立法權,所以別再跳針了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