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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花冠涉貪案 檢方:事證明確
時間:2014/3/13 新聞引據: 中央社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在立委任內收賄,嘉義地方法院13日辯論終結,預訂4月3日宣判。張
花冠中場休息時,面對媒體笑臉迎人。
嘉義縣長張花冠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收賄,嘉義地方法院今天(13日)辯論終結,檢察
官認為事證明確,請合議庭法官依法論科。
張花冠被控在立委任內涉嫌向廠商潘忠豪收取新台幣3000萬元賄款,被嘉義地檢署依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製法等罪嫌起訴。
公訴檢察官劉達鴻在庭上表示,被告張花冠支領國家薪水,還去向廠商收錢,已破壞
公務員的廉潔性及不可收買性。他說,被告收取金錢時,明白答應潘忠豪一定會盡力協助
他;潘忠豪有交錢委託辦事的想法,被告也有收錢辦事的想法,「這不叫賄賂,什麼才叫
賄賂?」
劉達鴻表示,潘忠豪用「借款」的模式向公務員行賄,早在民國92年(2003年)到93年
間向當時台中縣政府申請開發彼得潘休閒農場,時任台中縣政府建設處副處長賴英錫就以
相同模式索賄。
劉達鴻說,如果連這種已經非常明顯的貪瀆索賄案件都不能被定罪,以後政治人物是
不是會更猖狂無忌憚,一概以借款為名義索賄,這叫依法行政的公務員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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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被判無罪 這次看似罪證確鑿又會是什麼結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