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這種東西。
要當懶人就不要再發表意見了。
沒有任何一項專業,是懶人在五分鐘之內就可以學會的,
我們可以多多吸收知識無妨,
但是要發表評論,對不起,懶人是沒資格的。
你不尊重我的專業、我不尊重你的專業。
放任嘴巴在那邊憂國憂民。
這就是惡意。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1:19:00台肯,不過懶吱看不完XD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03-19 21:19:00你寫這麼長還引用這麼多長內容的引文 你確定吱吱會看?
作者:
ryuter (旋光の輪舞)
2014-03-19 21:20:00這是一篇好文.解說很精闢
作者: Musasi (以無所得故) 2014-03-19 21:20:00
吱吱學生們日後除了從政,有老闆敢用它們嗎?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3-19 21:20:00在場不少已經在工作了
作者: Yiing (腹有詩書氣自華) 2014-03-19 21:21:00
請問有網頁版嗎?
作者:
olaqe (永遠不是我就能實現)
2014-03-19 21:21:00服貿就不要通過吧 反正死的就是這批死草莓!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3-19 21:21:00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4-03-19 21:22:00推一個
作者:
olaqe (永遠不是我就能實現)
2014-03-19 21:22:00至於多數689?我真的不覺得689是多數 超鳥的!!!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3-19 21:23:00推 佔領主席台沒錯 不表決也沒錯 都是合法的民主程序
一直講這次的服貿協議講成兩國間的條約協議所以要送立院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3-19 21:23:00貼臉書應該多半會被無視,不過還煩請讓我引用
作者:
Enter1942 (1942年的進入鍵)
2014-03-19 21:24:00台肯~~另外回四樓 咱友人去參加活動 老闆還表示慰問關心
作者:
Enter1942 (1942年的進入鍵)
2014-03-19 21:25:00還說因為一整夜奮戰所以今天把事情做一段落就能回家
作者:
owenkuo (ç°è‰²è…¦ç´°èƒž)
2014-03-19 21:26:00陽明山那一段說得真好!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3-19 21:27:00太長惹XD 有些人只能接受5張A4的圖畫
作者:
alg5820 (Nick)
2014-03-19 21:29:00推 真的看不下去這些學生...
作者:
chyl 2014-03-19 21:30:00Q Q END 我還是作我的一秒服貿好了
現在大學生程度沒十幾年前好...勇於表達自己想法,但是很少自己會去想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3-19 21:31:00有沒有協議備查的懶人包?XDDDDDDDDDDDD 推
作者:
puec2 ( .__________.)
2014-03-19 21:32:00大推!!!!認真看完了!
作者:
a1e (我上了賊船了囧)
2014-03-19 21:33:00你去問現在生學看不看的下一本書就好,現在一堆人連幾百頁的書都看不下去,我都懷疑他們有這個能力學習新事物嗎?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3-19 21:36:00要命!!!這該推啊
作者: Hawkeye 2014-03-19 21:37:00
太精闢了,拜服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3-19 21:40:00通篇廢話 有不如無 不被噓爆才有鬼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1:40:00假設說藝人對程序正義如此在意與支持 為何當民進黨上大鎖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1:41:00霸佔主席台 擾亂議事程序時 他們不公開譴責呢?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3-19 21:41:00T董沒改板標,根本是廢標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3-19 21:41:00上大鎖時法律教授也沒意見 因為他們都還有民主良知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1:42:00在台灣民主政治真的不用數人頭 民進黨可以用體制外手段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1:43:00直到有一天當民進黨變多數黨時 我相信他們會直接打趴國民黨
作者:
jackshai (勝機不足就要拖)
2014-03-19 21:43:00扶清滅洋!!扶清滅洋!!扶清滅洋!!扶清滅洋!!扶清滅洋!!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1:44:00就綠衛兵啊 DPP根本就是中共地下檔XD
作者: a866559 ((^___^)) 2014-03-19 21:44:00
好文!
是沒有2才不能噓,信不信這篇PO在主流民意板一定XX!
作者:
fytnship (<( ̄︶ ̄)>)
2014-03-19 21:45:00就是技術性的 依法行政 謝謝指教 一貫伎倆再用而已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3-19 21:45:00請問我可以把這篇文章轉到自己的FB嗎???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1:46:00依法行政是民主國家最基本的價值 連這都作不到早點洗洗睡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1:46:00sonatafm2大想要沒朋友嗎XD
作者:
SonicMax (只要XX手上有槍...)
2014-03-19 21:47:00這才是正確討論模式吧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3-19 21:49:00這樣也可以讓自己版面落得乾淨些啊.
作者:
jasonnn (溫屁)
2014-03-19 21:49:00同意你第一部分對於法律的見解 照法律走 如果國民黨2016大
作者:
jasonnn (溫屁)
2014-03-19 21:50:00敗 那就代表他們做錯了 活該選輸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3-19 21:51:00依法行政是規範行政權 立法院不行政所以佔領主席台不違法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4-03-19 21:51:00嗯嗯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1:52:00立法院可以讓非立法委員這樣佔領嗎XDD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4-03-19 21:53:00幹,我是法律白痴
作者:
cdrgv (Jase)
2014-03-19 21:54:00推啊 受夠洗腦包了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4-03-19 21:55:00推動物,擲地有聲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1:55:00誰說立法權中沒有行使行政權的部分?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1:56:00還有 那位教授: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法律 這招 老實說法律人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1:57:00常用 在當他們覺得這個東西似乎很重要 他們就會使用目的性解釋 繞過文義解釋 其正當目的就是 這樣比較保障人民的基本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1:58:00權利.. 也因此 我們才常會說法律人玩法誤國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1:59:00不然到最後就使用大招:立法錯誤 為了避免促成大錯 先用社
作者:
uys (流浪到日本)
2014-03-19 21:59:00不推不行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2:00:00會運動凍結住立法程序 再同時聲請釋憲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4-03-19 22:01:00大推要當懶人就不要再發表意見了。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3-19 22:01:00抱歉我有問題...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 = 法律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2:01:00還有其實就這件事還有一個論點 那就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很明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3-19 22:01:00他們說這屆大法官是有史以來最爛的一屆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3-19 22:02:00該理論也已經為我國大法官所採用而相當於憲法位階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3-19 22:03:00應以法律定之者<--這個就也可以解釋說涉及權益時不得僅以相當於命令而必須立法為之的法律權源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3-19 22:03:00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就是法律層級 怎會不符合法律保留?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3-19 22:04:00兩岸人名關係條例只是授權協議應核定或審議之法源依據但並沒有直接規定涉及人民權利之部分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3-19 22:05:00所以用這個來當作法源應該...不太對勁...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05:00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並不一定都是法律
如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可以直接當成協議的法源,那法律只要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3-19 22:06:00還要依據學說上所稱重要性理論來區分 否則就不叫層級化了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06:00崩潰吱現在就是想要繞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母法,硬崩啊XD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3-19 22:07:00它主要只是一個程序性的法律,用作為台灣大陸間的特別法但不代表所有與大陸有關的都只要引這條法律就可以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08:00請問服貿影響了台灣人民哪些權利 哪些義務 講清楚好不好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08:00開始想盡辦法不代表崩潰惹吧XD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09:00你真要講 哪個行政命令說到底不影響權利義務的?
針對範圍過廣的概括授權也是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這應該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3-19 22:09:00我只是針對這篇的論點瑕疵提出個人見解O_O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10:00服貿又不是限制台灣人民的權利義務
作者:
ckjeans (Mr. Lonely)
2014-03-19 22:11:00好文!
這篇連443的層級化法律保留都不懂就開始噹法學教授...
作者: Jinyong (落葉聚還散 寒鴉棲復驚) 2014-03-19 22:12:00
條例也是法律,不過也說應以法律定之的還是要送立院...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12:00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協議的定義是: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13:00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
所以才說怎麼沒有2可以噓啊。轉到主流民意板試看看^^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3-19 22:13:00那so大要不要自己來一篇呢?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3-19 22:13:00另外釋字329也有對條約是否須送立法院有相關論述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3-19 22:14:00不過要寫很麻煩...有興趣自行參閱吧ˇˇ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14:00那該怎麼審,動物農莊大好文已開釋。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3-19 22:15:00無涉藍綠,而是最基本的論述就有瑕疵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15:00給崩潰吱打槍又不是第一次惹XD
我記得只要不涉及裁罰性還是可以行政命令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 只是要有法律明確授權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17:00是說崩潰吱嗎?那倒沒錯。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17:00只要是涉及人民直接權力義務的都要用法律定之 但服貿並沒有
sonnight要不要直接來一篇,層級化法律保留我也略懂
作者: Nitrogen 2014-03-19 22:19:00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內的"協議"說明如下: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19:00就拿個名詞呼弄啊 以為別人沒念過行政法XD
作者: Nitrogen 2014-03-19 22:20:00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20:00服貿會讓你失業啥? 你在乎弄麻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21:00那不教限制你的權利 繼續鬼扯吧
我也唸過行政法啊 所以我知道還有所謂的 相對的法律保留
作者: Nitrogen 2014-03-19 22:21:00
到不知道服務貿易這樣影響經濟廣大的協議適用嘛?
工作權->大陸能來的只有高階主管,不包括勞工 (X)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21:00當然適用啊,想崩有行使公權力或是想崩政治
還有失業跟工作權什麼關係,你說公法的ABC結果把失業和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22:00通通都被兩岸條例適用惹XD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23:00崩潰吱最有笑點的地方是,明明想崩的梗都被法律定調惹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23:00影響工作權根限制工作權傻傻分不清楚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24:00就說弄個名詞就要呼弄你啊XD
中國企業如果以後來台灣設點,先做思想審查才用人,算不算對工作權的主/客觀限制?
你台灣85度C,老董牛肉麵去對面設點,要先做思想審查才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25:00工作歧視本來就有法律可以處理 干服貿屁事
況且真的有做思想審查你會知道?現在一堆老闆非台清交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26:00有涉及工作權,所以適用兩岸條例啊XD這是什麼堅持崩潰法XD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26:00有涉及工作權跟限制工作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27:00旺報在台灣可以發行,很有新聞自由啊。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27:00你這種玩法行政命令幾乎都違法 哪個行政命令沒有間接影響人民基本權的?
你為什麼就不怕壹周刊港媒侵害新聞自由?旺報在那邊講
他的影響到自由時報每天罵掰咖馬了嗎?有沒有?yes ornot?還是你再跑回去看台灣五家媒體通通變旺報 很亮很漂亮?
那些行政命令有涉及基本權,但要有授權阿?然後授權還得符
老實說一個民主自由國家這麼害怕封閉思想進入 實在詭異
台灣市場這麼小 說真的會想來投資的陸資也是崇尚自由吧
作者: lizardXD (Ia!Ia!lizardXD Fhtagn!) 2014-03-19 22:31:00
嗯?不對稱不是因為面子問題所以加入WTO用已開發國家嗎
再者就是政治意圖了 但是 這好像有明文規範可依法處理不對稱的問題講過幾百遍 回頭看看WTO吧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32:00對啊XD WTO愛打腫臉充胖子用已開發國家 話說WTO還是DPP自豪自豪的政績
作者: Jinyong (落葉聚還散 寒鴉棲復驚) 2014-03-19 22:32:00
現在關鍵是否就是它對人民權利影響(或限制)的程度及深度呢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33:00中國因素又怎樣? 中國真要搞你不要靠服貿 中國那些台商全部
兩邊市場差這麼多 外商真要是為了錢來你會怕? 日商美商
陸資拿不出條件聘台灣勞工 你以為他能在這邊賺到錢?
簡單說釋329對於兩岸協議的說法就是"關我屁事,你立法院不會立法哦?"
作者: lizardXD (Ia!Ia!lizardXD Fhtagn!) 2014-03-19 22:35:00
等等 所以全世界就對面吃肉嗎?上面韓美FTA很可怕耶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36:00這麼怕中國把陸客全部取消 台商全部叫回來才是王道
既然都知道中國會以商綁政了,那開放更多給她更多人質?
那台灣的確可以完全不跟中國往來 正好實現東亞烏托邦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37:00人質個屁 今天是他要來台灣 這叫作人質? 搞笑喔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3-19 22:37:00本想說so大會弄出一篇來戰動物大 結果只剩下npc........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38:00陸資有那麼強完全不鳥市場法則一來台灣馬上幹倒全部台商?
作者:
fytnship (<( ̄︶ ̄)>)
2014-03-19 22:38:00就是把服貿包裝成行政命令 之後要上下其手就簡單了
因為事實上82年的釋憲就已經說了啊"兩岸協議我們大法官不想解釋,你立法院自己去立法啊~"
我不覺得戰一個連443都沒搞清楚的有意義耶,尤其這文在這板竟然還算好文?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4-03-19 22:41:00因為一堆人沒學過公法 任憑一個人在畫唬爛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41:00看你崩潰並不需要有意義啊,多崩些喔。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41:00你要堅持就堅持到底 不要又來一個中國因素
所以就訂了兩岸關係法,現在連兩岸關係法都可以拿釋329鬥是啥洨?明明是因果關係的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44:00講到最後還不是露餡 又開始扯中國因素
行政法學一半還敢出來講 照這邏輯 台灣的行政命令行政規則全部不合法欸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45:00你要扯中國因素連程序問題都不用談 反正用法律中國因素一樣排除不掉
一開始就承認是針對中國就好啦 那我們也不會白費唇舌跟你講這些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19 22:48:00哈哈哈......真有趣的論調
中國因素->新聞自由->所以服貿協議的確有影響人民權益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3-19 22:49:00公法ABC??我都拿碩士了怎看不出這篇違反公法ABC 呵呵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49:00看來這個公法ABC和我學過的不同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3-19 22:50:00貿易協定解除貿易限制 你說它增加限制 妳的ABC呢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50:00他說台灣人找不到工作是限制工作權XDD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4-03-19 22:51:00哈哈哈 不過公民系列運動很多法律系的都腦殘了 我不意外啊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2:52:00看你崩潰不需要戰、不用理解,也不困難,就專心崩吧。
現在釋字一堆推翻前案的結果一個329還是可以一直戰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3-19 22:52:00你的東西不需要理解 那種解釋方法是錯的
要嘛就請舉出兩岸關係法哪裡出問題,不然大法官早就不解
釋叫立院自己解決的東西訂下了這第五條是訂違憲的啊?
可以請VIE發表一下何謂"錯誤"的法律解釋方法嗎?
而且我前面推文明明講的這篇在噹人家說人民權利義務應以
法律定之是啥吱吱自創,的確是沒看過443的人可能說的話
作者:
chrisstar (他強由他強,清風拂山崗)
2014-03-19 22:58:00就明說逢中必反就好啦,哪需要囉唆這麼多
作者:
aspired (笑)
2014-03-19 22:59:00簡直就是爛到掉渣的文.........
作者: amozartea (單車單) 2014-03-19 23:04:00
我投蔡英文 我度爛國民黨 但是我同意這篇
作者:
lostt (事不過三!)
2014-03-19 23:04:00推
作者: amozartea (單車單) 2014-03-19 23:05:00
不能因為討厭馬英九就否定所有的事項我為我言論負責
作者:
bluesky2 (一切都過去了~)
2014-03-19 23:09:00推
作者:
antiabian (強勢回歸─比企谷八幡)
2014-03-19 23:11:00讓他爆
作者:
m2002fe (星魚)
2014-03-19 23:12:00..
作者:
askemm 2014-03-19 23:13:00爆!
作者:
yngmei (再向上踏一階)
2014-03-19 23:13:00認真看!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4-03-19 23:18:00難得 這邊竟然會推爆的文
作者:
Fengyeh (會社)
2014-03-19 23:21:002 在哪?!
作者: naeva 2014-03-19 23:21:00
政黑首推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19 23:24:00原PO還活著嗎? 可否回應一下小弟的問題?
作者:
iChina (愛republic of 中國)
2014-03-19 23:28:00讚
作者:
smoms (狼煙再起)
2014-03-19 23:58:00推!!!!
作者: Ivyjack (a ) 2014-03-20 00:02:00
專業推 好文章
作者: conan207067 2014-03-20 00:04:00
好文推
作者:
opting (op廳)
2014-03-20 00:11:00"因為我必須坦承,我對服貿的實質內容沒有研究。"
作者:
opting (op廳)
2014-03-20 00:12:00應該要把這段先放到一開始
作者:
ebi (Prince Siegfried)
2014-03-20 00:32:00投稿
作者:
p123i456g (orenjijusu)
2014-03-20 00:36:00靠,不敢想像那隻吱以後要去從政 可不可以去死一死啊
作者: tryse (是看少一) 2014-03-20 00:44:00
原po專業,好奇一問,為什麼官方不用這些內容回應程序問題?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
作者:
wei0806 (活在當下)
2014-03-20 00:55:00不推不行。
作者: LostRanger 2014-03-20 01:00:00
好文推!
作者:
upu (傑犽無糖å£é¦™ç³–)
2014-03-20 01:14:00第一句中肯到我都死而無憾了
不好意思,反服貿就是為內容的不切實際而反的法律問題留給法匠就好
法律和經濟不懂 所以文章後面不予評論 但第一頁給推
作者:
TZULIU (消費券收購商)
2014-03-20 02:06:00推一下
作者:
micwalker (micwalker)
2014-03-20 02:11:00推一下!
作者:
bbbruce (布魯斯)
2014-03-20 02:46:00頗呵。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14-03-20 02:46:00推藍軍的燈塔: 動物農莊
作者:
bbbruce (布魯斯)
2014-03-20 02:48:00我們藍教徒要找個出口的確要看農莊大大的好文 :)
作者:
sakubo (大蚵甜不辣)
2014-03-20 03:37:00今天一天感想是網路很一面倒 現實生活士氣要打個七折不過還是很慘 所以我也放棄說明 認真過生活咖實在
作者:
ransan (XD)
2014-03-20 06:22:00作者:
ransan (XD)
2014-03-20 06:47:00新華澳報 社長兼總編輯林昶 政治立場親中共
作者:
killyou (xxx)
2014-03-20 08:32:00推專業 嚴歸:唉,你不了解共產黨啊!-<這一夜>
作者:
GV13 (遠見13)
2014-03-20 09:39:00推
作者:
pensees (happy ending)
2014-03-20 10:15:00所以服貿只需要送立法院備查就好啦。也不用表决就生效了。現在繞這一大圈是在騙錢嗎。為什麼非拉立法院墊背?
作者:
pensees (happy ending)
2014-03-20 10:18:00看完這篇完全理解恐龍法官為什麼會層出不窮了。只要合法就是對的。
作者:
clautus (饅)
2014-03-20 10:59:00推好文 超想分享的 可惜我怕會被吱吱圍剿...
作者: song1234 (星.大派) 2014-03-20 11:03:00
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是行政院說了算嗎?
是立法院說了算 所以你發現了沒? 9個月了立法院幹了甚麼? 操他娘親的甚麼也沒幹
你們再傻傻的跟著所為民意代表起舞吧台灣這十幾年,就是那群立法院裡的王八蛋帶著你們這群
傻羊,整天為了他自己的政治前途,啥事都不幹就是吵架你們爽了嗎?
作者: cityhigh (city) 2014-03-20 11:22:00
原來政黑版不能噓,怪不得成為咀咀自慰高潮的天堂
作者:
dragonyy (dragon)
2014-03-20 12:08:00真心感謝動物大 orz
笑死人...法匠看了兩條條文自我解釋一下就想班門弄斧
用最簡單單細胞澡腦袋想一下 史上影響最鉅的法服貿需
還專業勒..lol這篇都可以被推爆可以知道蛆的法律水準到底有多可悲......GG
拜託你先去看完443 你連最最最基本的443都不懂你是要怎麼跟法律專家的一根毛吵????
這就是你們藍蛆的最高水準文章嗎....? 還有別篇嗎?
作者:
oscar19 (卡卡歐)
2014-03-20 13:53:00推,有人還急忙跑來崩潰逗大家笑
作者:
aaa790311 (LukeHuang)
2014-03-20 16:22:00挖靠 你不知道服貿好不好還要來評論 你蠻神的啊自以為專業的蠢
作者:
bhhsieh (大頭)
2014-03-20 17:27:00我推!
如果不須審核那賣台也太EASY了吧我把台灣送給中共 也不需改法律條文阿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4-03-20 19:12:00樓上,要變更憲法,謝謝
你連他的補充說明都還看不懂嗎? 你根本就沒看完吧?
作者:
BC1992 (miny)
2014-03-21 01:55:00推!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4-03-21 01:57:00補充說明就寫的比較保守啊
作者: song1234 (星.大派) 2014-03-21 05:15:00
那不回應一下補充部分嗎?
作者:
kc (跌 倒 了)
2014-03-21 06:54:00LAW板又有不同的聲音,請問哪一邊才是真的正確?
作者: elanor0409 (損害控制) 2014-03-21 10:24:00
(經貿協議涉及什麼法律變更?哪一條法律?)這算什麼論證方式? 你不知道不代表沒法要修
作者: elanor0409 (損害控制) 2014-03-21 10:25:00
簡單而言服貿牽涉電信,有沒有電信法要修 ?
作者:
ottokang (貓貓的大玩偶)
2014-03-21 11:26:00那實際上有修了嗎?我反問樓上,開放投資的法律都規定了20萬投資、居留時間等等,都不是這次服貿提出的
作者: andy015674 (低調奇人) 2014-03-21 15:04:00
解釋的意思是指服貿與現行法規範比較現行法可能要修的...
噗! 講一堆 你可以說你根本不懂服貿就好了 其他根本是
在打嘴砲 第一次進來政黑板 看到這種文章備推爆可知蛆蛆水準
作者:
MILKT3T (神奇的貓咪)
2014-03-24 03:08:00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