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誰來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14:53
既然蛆蛆一直要引用此條文又跳針,我就來請教一下各位蛆蛆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一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事項;協議內容
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
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第一問,這問似乎比較簡單,先熱身一下,請問:
服貿協議的專門性及技術性為何?其訂定的主管機關?
第二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前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所
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之名義,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
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
第三項
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
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
這項就是蛆蛆都跳針無視的條文,假設服貿協議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2條所稱協議,其內容就必須要有涉及行使公權力及政治議題事項,我想請問,服貿協議的內容哪裡有提到?
我想版上一堆看似專業的神蛆,可否回答我的問題?
本人再請問,如果有神蛆認為服貿協議的內容中,有別於我國法律中公權力行使的相關規定,請問服貿協議的法律位階為何?本國公務人員可否依"服貿協議"來執法或行政?
最後,回到條文,若服貿協議的內容需修改法律,或訂定法律,是否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應由立法院審議之?
我之前的文章是什麼評價,我不在意,若神蛆因此跳針我的問題,我也只能雙手一攤,原來挺服貿的神蛆說穿了,也是盲目無視爭議及法律適用問題吧?哈哈哈哈哈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16:00
抱歉,最前面引用的條文是第4-2條,用手機打稍有疏漏,見諒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18:00
沒有行使公權力? 那按照法律保留原則政府根本不該管屬人民自由權範疇...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19:00
所謂開放相對於限制,誰來限制?不就是政府透過公權力?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20:00
現在狀況就是陸資進來會被政府用公權力取締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21:00
如果政府放棄行使公權力,民眾投資可是民事行為.....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22:00
哪個單位?依什麼法取締?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23:00
不能取締的話,服貿簽辛酸的? 陸資現在就可直接進來 XD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23:00
而且你還是沒回答我,服貿協議的內容,哪裡有提到公權力行使的部份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24:00
而且你用取締的字眼,有點奇怪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25:00
"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不就是在講公權力?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25:00
XD,服貿沒簽,陸資可以直接進來,這邏輯我真服了你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26:00
一方就其作出市場開放承諾,則該方應允許相關的資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26:00
什麼公權力,請回答?公權力的行使,要有法源依據,請問是什麼法?
作者: askemm   2014-03-20 07:27:00
反核崩潰吱又來崩潰啦XD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27:00
那是假定服貿不涉及公權力行使的推論,但事實是服貿本質就是公權力的"允許"行為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28:00
政府要能有效"允許",自然要有對"不允許"的公權力手段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28:00
崩崩哥早啊!
作者: askemm   2014-03-20 07:29:00
說自己早是又何必呢?崩崩哥XD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31:00
政府原本的限制,是依據什麼法?改為開放時,該法是否該修改?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32:00
應該這樣問,政府原本的不允許,是依什麼法律,簽訂協議改為開放,要不要修法?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20 07:33:00
服貿內容應該只是裁量基準 政府早就可依法開放 我想是這樣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33:00
是否符合第5條第2項應送立法院審議?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33:00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修改法規命令就解套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3-20 07:34:00
…………唉,那你怎麼不問加入WTO時的狀況呢…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34:00
哈哈,法規命令,算不算法律?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34:00
例如"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35:00
因為一堆蛆要扯這條,包括尹啟銘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35:00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37:00
兩岸條例93-1條則明定罰則...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39:00
而72和73條的關鍵字:"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也就是說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決定是否"許可",而該許可有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40:00
透過該法93-1形成公權力效果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42:00
服貿協議有牽涉到該法的部分,是否要修法?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43:00
你說的公權力跟服貿協議有什麼關係?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43:00
服貿協議的結果就是主管機關從"不許可"變"許可"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45:00
該講的都講了,法條也列了,在下發文原則是讓一定比率的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7:46:00
所謂協議提到公權力行使的部分,就是協議中要明確提出,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46:00
人看得懂就好,基於邊際效益遞減原則,就不多做說明 XD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20 07:50:00
會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適用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53:00
就是為了平等所以才會有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以特定時間點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54:00
為界限統一修改與適用並不違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吧否則行政規則都不能更改了,還是說行政規則都要經過立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55:00
法院審查(非備查)才能修改?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7:59:00
結論: 服貿是兩岸政府以行政規則調整形成之行政契約?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8:06:00
我了解你的意思,我稍等回覆,工作中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4-03-20 08:06:00
所以服貿的作用僅於行政規則位階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9:11:00
抽個空請教,行政規則的更改涉及人民權利,是否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有相違背?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9:16:00
有種東西叫歸謬法,假定人民權利說成立,兩岸條例72,73和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9:17:00
93-1違反標準法第五條自始無效,那幾條若無效,陸資大方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9:18:00
進來也自然無從開罰.想要維持那幾條又要權利說是不可能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9:32:00
謝謝指教,受教了,但你認為如此重大協議,用行政規則的更改做解釋是否有些草率?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9:36:00
按現行法律那就是行政規則,問題只剩下該規則是否該存在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3-20 09:37:00
我也很好奇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9:37:00
要嘛自始不該存在(標準法第五條),要嘛就是行政權範疇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9:39:00
不管是上面哪個,服貿協議後陸資都能合法進來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9:44:00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7條:第一項禁止及第二項限制投資之業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9:45:00
別,由行政院定之,並定期檢討。也是同樣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決定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9:47:00
如果堅持人民權利說只會讓兩個法律都配上非常長的附件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3-20 09:48:00
陸資和外資對人民權利發生的影響本質上可沒不同
作者: guare (瓜籽)   2014-03-20 14:16:00
這問題應該不難吧!隨便舉個例:第六條第二項行政救濟部份,
作者: guare (瓜籽)   2014-03-20 14:17:00
不就是行政院和行政法院的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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