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一、商業服務業
B.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
的右方欄
市場開放承諾
其中關於[專家]來台的部分
「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的專業技
術,且對該組織的服務、研發設備、技
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專家包
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
(4)ii.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
初次進入台灣可停留三年無限次展延
(4)iii.在臺灣無商業據點的大陸企業所僱用的人員
只寫每次停留三個月 其他規範似乎不清楚 譬如一年可以停留多久?
我的問題是
按4-2條 大陸的跨國企業可以讓大陸人員工以專家名義大量來台嗎?
按4-3條 任何大陸企業只要跟台灣有業務來往,可以讓大陸員工以專家名義任意來台嗎?
專家的定義不像[跨國企業]限制資產20億美金或員工100人之類的 有明確的數字
像[電腦工程師]算不算專家?
或是大陸如果有類似台灣丙級證照這類不難取得的證照技工算不算專家?
這豈不是有點像是變相開放大陸勞工?
可能是我條文解讀有問題
真的不太懂所以上來請教板友
另外關於[投資經營管理]來台限制
20萬美金、1000萬營收的門檻相較於其他國家 譬如美日韓新甚至歐洲
是高還是低呢?我也查不到居留年限
相較外籍人士投資居留是1500萬+五人三年工作機會或3000萬公債可永久居留
台灣雖然不比歐美吸引人 但這門檻普遍有點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