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二項 的解釋 如果有需要以法律修正或其他和法律衝突的情形
才需要送立法院審議
服貿是開放貿易 許可投資的問題
2.依同條例73條三項
第一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
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事項與程序、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
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陸資投資的項目限制法源是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 是前述法條授權訂定
授權很明確 是OK的行政命令
針對大陸人來台投資這件事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二項
這部分沒有需要以法律修正的問題
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73條已經授權給行政機關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8條
要許可哪個大陸人來投資 立法者說:行政機關你定吧
因此 當然無涉法律修正或訂定
當然 沒有立法院審的問題
此即層級化保留中的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規範
不用扯什麼重要性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