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樹果實理論(英語: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在美國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
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該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
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即使該
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
例如,一位警察對住家進行違憲(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搜索,取得了一把車站儲物櫃的
鑰匙,之後發現的犯罪證據亦來自該儲物櫃,那麼這個證據便很有可能因為毒樹果實理論
而被排除。但證人的發現本身並不算是證據,因為在法庭上的證詞是經由獨立的訊問而來
,毒性已經衰減。
毒樹果實理論源於1920年美國的西爾沃索恩木材公司訴美國案,在該案中,聯邦特
勤人員用非法手段取得西爾沃索恩的稅冊,意圖證明西爾沃索恩確有逃稅之嫌。第一次被
使用是在納爾多訴美國案中,法官費利克斯·法蘭克福的意見。
毒樹果實理論可說是刑事訴訟法學上,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毒樹
果實理論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
則的放射效力」。由於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
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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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看到,人對了,事情就對了,いま歸いま!
凡是國民黨支持的,我們都反對!
凡是中國做的,我們都反對!
只有民進黨的大樹才是真的毫無汙染,不會生毒果!
民進黨絕對不是雙重標準,這是毒樹果實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