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這個問題之前應該先想想之前跟大陸的協議都怎麼過的
ECFA怎麼過的?
ECFA有所謂的早收清單
這份早收清單中包含服貿以及貨貿的部分
為什麼ECFA沒有問題?
因為,要實施ECFA需要同時修改多項法律作為搭配
修改哪些法呢? 菸酒稅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等
所以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ECFA的確需要送立法院審查,也照做了
那回過頭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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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問題在哪?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
如果協議不涉及立法或修法,還是要送立法院
但不是送立法院審查,而是備查
服貿因為沒有要修現有法律或者立新法
所以也比照ECFA模式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送立院要備查
行政機關是依法行政,拜託別再問行政院什麼為何不審查了
法這樣規定的!!
當然,因為立法院是國家最高民意機關
要把送備查的案子改審查也無不可
所以原本服貿在經過朝野協商之後從備查改審查就是這樣
問題是他們不審,不是沒法審阿!!
套句吱吱的話"立法院是國家最高民意機關,要審什麼東西還要法律規定嗎?"
然後還要求行政院退回服貿...
大哥,現在服貿在至高無上的國會裡,拜託先叫立法院退回行政院再來談...
所以為什麼要先審查? 審查沒過、有疑義才退嘛
哪有人送東西給你看,你連看都沒看就說要退的?
拜託,立法院是國家最高民意機關,原本就可以審所有送過去的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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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現在所謂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問題在哪?
一、降低行政效率,因為這樣就變成每件兩岸協議都要審查,而且原本就有兩岸關係條例
當法源,行政送備查之後立法可以改審查,還需要再訂一個新法來做這個事情嗎?
二、立法權過度干涉行政權,照理來說,要訂定兩岸協議審查條例,要依行政機關視其需
求送草案給立法院審議,但現在學生的訴求是要送"民間版本"當草案,而這個民間版本又
有DPP背書,所以稱之為DPP版本不為過,而這個版本讓立法權過度的介入了行政權,幾乎
談判協議的每個階段都要向立法報告,沒人這樣搞的,底線都已經先公諸於世還談判?
如果開此先例,那等於讓DPP以後可以藉學生的名義送任何"民間版本"的法律案,台灣就
等於被DPP綁架了,因為DPP透過這種手段可以操縱行政權,然後透過立法院杯葛操縱立法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