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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沃草特稿
〔清大哲學所・偉恩與咖啡哲學部落客・國會無雙編輯室・偉恩〕
在這段時間裡,我一直在沃草參與關於服貿爭議的討論與擴散。看了許多文獻和辯論,也
深入觀察此次的學運。這篇文章可以看成我個人觀察與研究的總結,我也儘量說明其中的
術語和避免使用生澀的字眼。
這篇文章目的在於總結「黑箱服貿」爭議的始末及核心的「民主憲政問題」,並補充沃草
懶人包〈台灣民主危機——黑箱服貿30秒強行闖關始末〉中並未詳細說明的部分。
各位也可以看到,4月2日,行政院也公佈了他們希望訂定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希望
公民閱讀過本文後,可以憑藉自己的判斷力,去檢視這份條例是否令人滿意、是否合乎民
主憲政的理念。
本文要旨在於回答:
為什麼在當前法規下,服貿是無法被國會監督的?
為什麼服貿是需要國會監督的?在沒有國會監督下的服貿,究竟有哪些問題?
民間的「先立法,再審查服貿」訴求核心是什麼?為什麼我們應該關心國會?
文章稍長,但我懇切地希望能夠有幾位讀者願意有耐心地讀完,並給予指教與回饋。
法規現實:服貿無法被國會監督
1. 兩岸協議的法規缺口
國民黨立委張慶忠曾在公聽會中放話「服貿協議是一個行政命令,因此要是三個月沒有處
理完,便不需要通過立法院審查」。3月17日這一天,張慶忠委員也用他的行為實踐了這
一點,以主席的身份在30秒內決定了服貿的未來。
「服貿」究竟是否必須通過國會審查才能生效?
張慶忠引用的法規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
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也明定,未涉及法律修正的兩岸協議是只需要送立法院備
查、而不需要國會認可:「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
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
以機密方式處理。」
「備查」就像是你今天做什麼只需要先行報備,只要時間到了,就沒有人可以阻擋你;而
「要讓國會審查通過才得以生效」意味著如果沒有國會認可,這件事情就不會發生。
張慶忠委員的荒謬做法,在這凸顯了一個更大的問題。所有所謂「兩岸協議」正處在一種
微妙的尷尬狀況。
2. 「兩岸」協議的尷尬狀況
有一件大家可能會驚訝的事實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不只是口號,而是事關重大政
策方向的行政理念,是對國家安全、外交、立法、社會有實質影響的指標性原則。
在法律歷史中,我們可以看到,在給定的「一個中國」政策原則底下,大法官也不得不進
行迴避,在釋字第329號(1993年)中,解釋了「國際條約」必須通過國會審議,但依然
對「兩岸協約」不予解釋(由於固有疆域問題與憲法無關,可見釋字328號)。
因此明定「兩岸協議只能送立院備查」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才不致違憲。
但為了因應中國對台灣一直以來的意圖以及潛在的社會問題,要求法制化「兩岸協議的簽
訂」以讓國會進行監督、讓行政權簽訂協議得到國會的充分授權,並不是頭一遭。
在1997年、1999年,時任行政院長的蕭萬長都曾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
條例草案」,但如曇花一現。
甚至到了2008年,國會於朝野協商中又再要求陸委會應儘速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
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對國會的決議,陸委會則表示「沒這必要」,並依照兩個理由忽
視了國會的要求:一、兩岸條例已經是特別法,不要「再立特別法審核它」;二、現行兩
岸條例的規定已符合釋字第329號,沒有違憲。
這個「沒這必要」,其實意味著「兩岸協議只要按照以往的做法就好」的意義。
台大教授國際法專家俞寬賜在〈我國「條約締結法」之擬議〉(2011)一文中,嚴肅地討
論過這樣的狀況。他認為兩岸未來談判及協議的規範問題,正是加速立法院在「締約監督
權」與行政院發生爭議的關鍵之一,也是立法委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的動機之一
。
但不管是「大法官會議解釋」,還是各種「關於締結條約的法律草案」,對兩岸協議都缺
乏規定,俞教授進一步認為:「由於兩岸協議難免涉及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和國家的利益,
如果全然忽視立法院的監督,恐非正途。」
3. 作為 ECFA 後續的服務貿易協議
我們必須注意到,服貿是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後續協議之一,暱稱「服
務貿易晚收清單」。也就是說,在簽訂ECFA的時候,基本上已經談好要簽服貿了,只是還
沒決定服貿會長成什麼樣子。
在馬英九總統的解釋下,2010年的ECFA,是作為「準條約」辦理的,並通過了國會的審議
。服貿協議則是以ECFA第四條「服務貿易」為原則來辦理。
在ECFA「通過國會審議」的表面,於99年50期的公報中,卻也記錄了ECFA依據行政院版本
、一字未改「照案通過」的過程。
各位在此對國會,會同時有更多了解,也能理解為什麼「逐條表决」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
:
在8月18日的院會中,總共進行了19案的表决,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管碧玲、潘孟安共提
了18個臨時動議——質疑的問題包含貧富差距擴大(2條)、空白授權(2、6條)、談判
失利風險(7、8條)、用語修正(12條)、破壞民主憲政(1、11條)、國家安全(4、5
、9條)、干擾國會審議權(13、14條)、未考慮民間意見(15條)等問題——想要修改
ECFA的內容。
但民進黨的全部案子,由相當於 66:29 的比例,被一律否決。19案中,通過的案子一律
是由國民黨立委林鴻池提出的:「因本案具準條約及自由貿易協定性質,建請依議事慣例
,全案一次表決方式處理,不得逐條修正,以符法制」。
4. ECFA 造成了今日的服貿談判困境
在2010年,我們究竟簽下了怎麼樣的一個協議?
我們在這裡來看其中三條,這樣便能對今天的狀況更能有所理解:
第四條「服務貿易」: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
速完成。
第十一條「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
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五)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第十三條「附件及後續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
協議的一部分。
這代表什麼呢?
一、服貿是ECFA的目標之一。
二、服貿完成以後,會成為是ECFA的一部份。
三、ECFA的磋商、監督、解釋等事宜(由於標注了「包括但不限於」,這相當於交付
給行政機關「空白授權條款」),完全交給「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這個單位負責。
這也就是說,在 ECFA 以後,行政權便有權、也有義務進行如條約所示的一切擴充,甚至
,由於 ECFA 條文被國會授權、加上兩岸協議被視為行政命令的法規現實,行政權便不再
需要經由國會監督了。
可以說是,今日的因早種在2010年,距今已然四年。
兩權分立:服貿為什麼必須被國會監督?
看清現實以後,在大家懊悔太晚開始關心政治的同時,我們來聊聊政治哲學。
我們國家的政體,屬於「憲政共和國」,也就是:「符合憲法所建立與運行的行政、立法
分立的國家。」
這句話其實有點難,讓我好好說明一下。
5. 什麼是權利?什麼是法律?
要談行政、立法分立,我必須先談談「權利」。
要了解什麼是權利,我們必須透過「自由」的概念,我們說:權利即「做某事而不會被干
涉的自由,與其自由本身」。
簡單來說,當我說「我有累的時候坐下來的權利」,就代表「我累的時候要坐下來,沒有
人可以阻撓我」,也代表,沒有人可以無故將「我有累的時候坐下來」的自由給奪走。
我們會發現,權利的內容是很複雜的,因為我們幾乎可以聲稱自己有任何權利,甚至我們
聲稱的權利可能是彼此衝突的,包括我們可能主張自己有傷害他人或是做出對大家都不好
的事的自由。
為了讓社會變得公平、更好,我們於是建立了政府。讓政府告訴我們:你的某些權利必須
被放在公益之後,包括你如果要保有自己的權利,你必須要尊重他人的權利。
在這個時候,權利成了「法律」——這就是法權利的起源。
6. 行政、立法分立的原則
這樣的問題在哪裡呢?那就是政府往往也是少數人組成的,他們開始會叫人們去做一些他
們其實不想做的事,有些說是義務、有些則說是「為大家好」。有些時候政府是對的,有
些時候政府實在太過分了。
於是人們發現,當我們給予政府公權力時,政府卻成了唯一不受權利管轄的人。
為了合理限制行政權、並落實人權的理念,歐洲的啓蒙哲學家(一些政治契約論者)發明
了「共和國」的概念。
共和國最樸素的版本,就是落實「行政、立法分立」原則的國家,透過這樣的設計,合理
地限制行政權。
其主要構想在於「互相制衡」:既然行政權可以干涉人民的權利,那麼我們就讓人民自己
去訂出自己的哪些權利是可以被如何一視同仁地侵犯,包括可以因為怎樣的目的而被侵犯
。
因此才有立法院(國會)與立法委員的存在,他們是「民意代表」,為人民立法、直接對
人民負責。而「行政權」就可以在法治的範圍以內、在國會授權的目的以內,盡可能地施
展手腳——這是所謂民主共和國的樸素意涵。
也是因為要判定法律的適用範圍,必須有一個裁決者,能讓人民與國家的權利發生衝突時
加以公正裁定,因此才設立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司法權」。
7. 有沒有通過國會的差別,在於層級上的不同
因此,在這裡有一個明顯的原則是:沒有經過國會審查、而只是下達行政命令的東西,和
有經過國會審查的東西,效力是不同的,考量的事情也是不同的。
再說一遍,掌握行政權的,是服務於公民的人,行政院要做什麼、要怎麼做,都必須有法
可循、都必須由國會認可,包括政策、下命令、頒布法令、簽署國際協議等。並且,行政
權必須充分告知做這件事情可能造成的後果,讓公民加以決定自己想要怎樣的未來。
簡單來說,國會就像是國家通過的認證,理想上的意義在於確認:「民意」是否有被充分
考慮?
「需不需要通過國會」的意義就在於肯定或否定:民意是否有必要被充分考慮?
一個原則是:當政策及法令涉及龐大人民權益的再分配與社會衝擊,甚至涉及國家整體走
向,必須透過國會進行監督,以保障這些是合乎民意的。
服貿是不是這樣的東西?是的。
8.為什麼服貿必須通過國會?
當我說「服貿必須通過國會」,我的意思是「它是一個影響重大,而必須考量權益再分配
、社會衝擊和國家未來方向的協議」,有幾個理由:
第一個是香港給我們的教訓,香港經驗讓我們知道,對與中國自由貿易必須抱持某種程度
的警惕;再不願意面對兩岸政治,也都必須起碼承認:政治與經濟不是能完全分開來的事
。
第二個則是可以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即使我們承認自由貿易可能對台灣經濟帶來好處,
我們也必須承認兩種風險:一是造成產業壟斷以及財富分配不均的經濟社會風險,二是當
中國成了最大的、集中的利益團體時,會對民主環境帶來的極大政治風險(請參考〈自由
貿易還不可怕,可怕的是金權政治〉)。
這樣思維並非是在預設「中國一定會干涉台灣政治」,而是說了「中國有誘因干涉台灣政
治」而且「服貿開啟了新的、直接的干涉的可能性」,對此,在訂定條約時並應該加以排
除。
俞寬賜教授也說,「為遵循憲法分權原理,兩岸協議尤應準用關於條約之規範。」,因我
憲法明確訂立了行政與立法分立的原則,立法院既享有制定法律及「議定有關國家其他重
要事項」的權力,那麼「凡是涉及此等權力之兩岸協議,當須送立法院議決,庶幾行政機
關乃不致以締結兩岸協議之手段,潛越立法院的權限。」
一直以來,便是因為自由貿易存在著社會衝擊和政治爭議等問題,各國都是對涉及自由貿
易的國際協議嚴陣以待。對台灣來說也不例外。
一些同情行政者的政治評論家,似乎認為服貿協議之所以在談判階段,不能於立法院討論
,是因為「談判前的保密原則」,如果在談判前就將底牌揭露,將使談判陷於劣勢。但根
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章,明定立法院中是可以召開「秘密會議」的,一個有考慮民
意的主導者,除了「不信任國會」的理由外,似乎無法依此反對立法院的監督。
但在ECFA簽訂以後,服貿的困境變成了:似乎行政單位的蠻幹是由國會所授權的,使得服
貿合理但荒謬地不需要由國會進行監督。
也是因為這樣,當服貿不需要透過國會監督以後,問題便浮現了出來:風險評估草率、分
配正義缺乏程序正義基礎、磋商過程不公開、民間意見無法被考量。
要明白問題所在,我們可以看看政府提供給我們的「服貿影響評估」。
草率的風險考量和利益分配
9. 千瘡百孔的服貿影響評估報告
各位可以好好讀一下〈兩岸洽簽服務貿易協議對我總體經濟及產業之影響評估〉先撇開對
「0.025~0.034%」的經濟成長率、「0.15~0.16%」的總就業成長幅度是否滿意、這份評估
是否足夠專業完整正確的問題不談,更明顯的問題將在「未評估的部份」。
純粹總體經濟的觀點,在剛才的討論中,我們知道其實存在著盲點:
缺乏結構影響評估:沒有考慮到經濟體系在財富累積、結構改變和政治力量介入的時
候,會如何對社會、治安、經濟結構本身與政治體系造成影響。包括「中國因素」完全被
忽略。
權益分配沒有受到監督:沒有揭露究竟在這樣的協定簽署底下,哪些產業被當成籌碼
、哪些產業被當成優勢、哪些產業被衝擊得比哪些產業更大。因此也無法知道哪些產業需
要被補償(而非補助),哪些產業處境變得更加危急。
這次在簽訂重大的協議時,許多專家學者也不斷要求:必須提出社會評估和國安評估,先
將這些影響全部擺在檯面上,要嘛請業界充分了解、要嘛請學界充分討論、要嘛問人民要
不要買單。
除了這份「總經與產業影響評估」外,政府也已經沒有其他影響評估了。如果你到服貿協
議的政府官方網站,你只會看到這份評估,以及政府毫無根據與早已沒信用的一堆擔保文
宣。
前幾天,還看到一份名為「【五分鐘看懂 】為什麼要支持服貿?」的懶人包,可笑地引
用了官方網站上的一份文件,信誓旦旦地說:「當時政府跟很多產業、公會理事長協商,
才去談判。 都有錄音、紀錄哪些人有被聯繫,以下僅附上部分資料,光這份就有20位業
者觀點: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業者觀點(2013年8月20日)。」可笑的地方在於這份資
料不但是2013年8月20日才釋出的文件,更非所謂「資料」,而只是一份「廣告文宣」(
此文件第一頁的右下角,上面就印著「廣告文宣」四字)。
不管是「社會評估報告」還是「國安評估報告」,政府始終沒有提出來給我們看。民間提
出的各種質疑就包括:
前國策顧問郝明義,〈我們剩不到二十四小時了〉:提出服貿將對國內出版業造成的
影響,並且說明服貿在業界討論是不夠充份的。
交大資工林盈達教授,〈服貿協議開放第二類電信之國安問題〉:可預期的通訊監聽
,甚至造成國安問題,第二類電信或許不會危害到業者,卻可能侵犯到用戶權利。
中研院法律所邱文聰副研究員,〈服務貿易協議下的資訊威脅〉:就中國的法規對人
的人權與資訊缺乏保護,提出在官方經濟評估之外的問題。
賴中強律師,〈「兩岸金融一體化」的五大危機〉:提出「中國參股台灣銀行」以後
可能造成的五個危機。
「推動網路中立性立法」發起人楊孝先先生〈如何防護民主自由: 言論自由、網路安
全隱私與中立性〉:提出服貿協議將導致台灣資訊中立性將與「網路中立性」理念背道而
馳。
中央大學經濟系邱俊榮教授,〈服貿協定的資源錯置與經濟危害〉:就經濟學中的「
所得重分配效果」與「要素價格均等化效果」理論,提出自由經濟的界限與和中國建立自
由貿易關係的隱憂。
台大社工系林萬億教授,〈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臺灣社會的影響〉:服貿協議有必要
進行社會影響評估,至少必須包含涵蓋人口、生活改善(每個個人或團體所得好處)、永
續性(好處可以維持多久)、成本(負面影響需要多少成本去協調)、可複製性(是否可
以影響到非直接關係者)、未預期後果、催化效果(可能衍生什麼結果)七項。
馬里蘭大學一位經濟系博士生,以〈自由貿易還不可怕,可怕的是金權政治〉一文指
出:自由貿易或許能夠解決台灣的經濟現實困境,但很可能會侵蝕台灣的民主制度。
學界與民間的批評,一直在說的是:政府的態度實在太過草率與天真了。但是政府卻不斷
用更天真的語氣在重複著「利大於弊」——一次、兩次還挺俏皮可笑,久了就讓人感到十
分不耐煩。
10. 公聽會流於形式
馬英九總統說「服貿審查是史上最嚴」,因為:服貿協議簽訂前,曾與 46 種服務業進行
過 110 場次共 264 人溝通(經計算每個產業約 5 至 6 人),簽署後更辦了 144 場說
明會及 20 場公聽會,是史上最嚴格的審查,「審查的嚴格到這個地步,還有什麼黑箱可
言呢」?
當前行政權的盲目就反應在兩點:一、即使已經這麼多學者提出警告,政府依然未正視服
貿將造成的對社會和國安的衝擊;二、即使已經這麼多民間聲音表示疑慮,政府從未對服
貿中的權利分配問題做出說明和解釋。
政府的回應只有一句話:「服貿一定要簽,效益極大化,衝擊極小化。」不將民間考量與
專家聲音當一回事,一心只想要營造「有利服貿審查的社會情勢」。
便是政府的這個態度,使得公聽會完全失去意義:「一個字都不能更動,一定要過。」這
個「一定要過」包含兩點「不可能」:一、服貿不可能重新談判;二、服貿協議內容不可
能「保留」(不可能逐條審查)。
公聽會因此只有不斷地跳針、鬼打牆,成為流於形式的虛偽民意程序,是「政府的惡搞」
:
比如在第一場公聽會,[討論]租車、貨運等運輸業。主席「張慶忠」就企圖將公聽會排在
晚上 21:30 。試圖讓各界專家沒辦法參與。並且排擠學生公聽權利。
在其他的逐字稿裡面,還有發現廠商是臨時被抓來背書,講完三分鐘後,最後會議以「沒
有時間給官員報告」結束。「只給發表反對意見」,但沒有「配套處理方案」收場。
種種的誇張行徑,在公聽會逐字稿裡面比比皆是。那些朋友講的政府不負責任通通是真的
。根本是只抓業者去背書,就算抗議他也不理你。
這叫什麼「有負責任」的召開公聽會?
11.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的原因:北京壓力
對於國際談判慣例來說,「再談判」不會完全不可能的。之所以不可能,我覺得非常有可
能是因為北京施壓。
對於國際協議而言,即使行政權成功簽訂了協約,國會依然能夠表達「不接受」的意見—
—這是民主憲政國家能普遍理解之事。要是在國會修改了任何一條,政府便應該和對方政
府進行再談判,無論結果將是重新談判、還是保留條文(局部重談)。
雖然對於協議內容是否能保留而言,在學理上可能有爭議的,但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姜皇池
在〈論服貿協議之審議〉中說明了「保留」沒有「不可行」的問題,只有雙方是否同意的
問題: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的年度報告書針對此有詳細報告,認定此不
構成問題,因為若當事方同意,則根據新內容,若當事方不同意,則重新談判,因此無庸
於條約法公約中有所規範。」
「重啟談判」與「提出保留」,原先就是國會對政府所簽訂的雙邊條約「不同意時」可能
採取的方法,並非「絕對不能談」。但是以馬英九為首的政府官員們,卻從未將這兩個選
項揭示出來。甚至以「國際信用」為由,不斷表示:「服貿一定要過。」但這個國際信用
的理由,在美國國務院的回應中,顯得並不可靠,這件事情實已被國際定調為「兩岸間的
私事」。
「國際信用」一說,顯得並非是那樣站得住腳。甚至我們可以合理懷疑:「國際信用」一
說,正是北京所施壓的說詞之一。
便是因為ECFA的架構與法規的缺口使然,服貿從開始研擬時,便已視為行政機密、不受國
會監督。簽訂完以後,也盡可能逃避審查、關閉所有選項,原因除了ECFA 的承諾外,也
包括了北京意志的壓力。
憲政:服貿的過往與未來
12. 服貿協議背後的憲政失靈問題
有些人說「談判黑箱是國際慣例」,我不認為這種說法有在與社會進行任何對話,而只是
自溺的、毫無誠意的發言。
主席張慶忠三十秒宣告「服貿出委」,在表面的荒謬下,其實存在著更嚴重的問題。那就
是行政權已無法被監督的問題。
我們必須了解到,服貿之所以落入今天的田地,最核心的原因在於 ECFA 與「兩岸協議法
規缺口」。而 ECFA 與「兩岸協議法規缺口」的原因,在國會於執政黨的動員、於行政力
量的網羅下,無法落實真正的監督、專業辯論與得到民意基礎。
也如同許多觀察家的洞見,主席張慶忠在這次的事件中僅僅是一個引爆點與棋子,暗藏的
問題,是在執政黨上下連貫、左右通達的傳令模式。
要是沒有行政院長江宜樺、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等在部會報告時無瑕疵的跳針,沒有黨鞭林
鴻池毫無轉圜地迫使國會接受服貿,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祭出黨紀強推,「張慶忠事件」不
會發生得那樣「順利」。
仔細想想會發現,更深刻的原因就在於「執政黨所推動的一切,在體制中已經無法阻擋了
」。當總統兼任了執政黨主席,任何一位毫無民主憲政格局的領導者,都可能在掌握行政
走向的同時,更掌握多數民代的意志。
13. 民間訴求與民意落實
民眾的訴求可以概括到兩點:
反對讓這樣的「執政黨體制」能夠繼續毫無顧忌地,在無視民意的狀況下運作。
要求必須讓服貿,以及現有的缺口「兩岸協議」能夠法規化,從此落實國會監督,並
讓公民監督。為此,民間學者專家已草擬出「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監督條例)」,並
且要求「將協議案退回行政院直到監督條例通過」。
也是因為這樣,「逐條審查」從來不是此佔領活動的主張,此活動的主張一直都在反對政
府透過執政黨所進行的專制作為、所行使的無法由國會監督的行政權力。
各位也可以看到,4月2日,行政院也貼出了他們希望訂定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希望
公民閱讀過本文後,可以憑藉自己的判斷力,去檢視這份條例是否令人滿意、是否合乎民
主憲政的理念。
但要提醒公民的是,即使是在活動的訴求被採納以後,人民也應積極介入事後的監督與關
心。在國會發生的大多數情事,人民都有權利知道,也都有辦法知道。行政權可能獨斷、
可能隱蔽資訊,但是人民有權利與權力要求立法院公開事關他們權益的會議資訊。
那就是因為立法院被預設為「代議機關」,是人民的代表。當人民覺得不滿意時,請你拿
起電話向「你的」立委施壓。如此一來,立法院才能更加稱得上是「代表民意」。如果真
的受不了他始終不理會你的意見的話,那就像是割盲腸一樣把他罷免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