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對佔立院處死刑是對的

作者: shyh (牛羚一族)   2014-04-06 09:56:37
翻一下刑法 真的有死刑
第 一 章 內亂罪
第 100 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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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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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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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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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構成要件的「破壞國體」比較抽象 不容易成立
不然其他的要件都蠻符合的
另外幾條可能比較的重的罪名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基本上佔領立院和政院是不動產
雖不構成第1項的「物之交付」
但購成第2項的「財產上不法利益」
應該成立強盜罪
絕對不是刑法第320條第2項的竊占罪或306條的侵入住宅罪
這點檢察官可能有放水的嫌疑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
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罪如果沒有成立就太扯了
作者: cauliflower (菜花)   2014-04-06 09:58:00
李登輝把釣魚台送給日本算不算破壞國體?
作者: shyh (牛羚一族)   2014-04-06 09:59:00
我覺得就法論法 對林 陳二人處無期徒刑是很合理的判決
作者: shyh (牛羚一族)   2014-04-06 10:01:00
李登輝沒有竊佔國土 就算有破壞國體也是構成要件不成立
作者: cauliflower (菜花)   2014-04-06 10:27:00
幹,死老頭真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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