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歷史時間

作者: hotaru3456 (白河)   2014-04-12 15:16:27
最近好多教授級的在連署反對通過第二類電信業開放
但是呢....
===以下全文====
只列出電信部分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document_id=13559
電信附則
1. 宗旨
鑑於電信服務業具有與眾不同之特質,尤以此種行業具有雙重角色,本身居列經濟活動之
一,同時亦為其他經濟活動之重要傳輸工具,會員已對下列附則達成協議,憑以釐訂本協
定有關公眾電信傳輸網路及服務之介接與使用之詳細規定。本附則乃對本協定提供註釋及
補充規定。
2. 範圍
(a) 本附則應適用於會員有關公眾電信傳輸網路及服務 之介接或使用辦法。
(b) 本附則不適用於有線或無線電廣播或電視節目。
(c) 本附則不應解釋為:
(i)一會員應授權另一會員之服務業者設立、建設、購置、租賃、經營或提供電信傳輸
網路或服務。惟在其承諾表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ii)要求一會員(或要求一會員強迫其管轄權內之服務業者)設立、建設、購置、租
賃、經營或提供非公眾性之電信傳輸網路或服務。
3. 定義
(a) 電信係指經由任何電磁媒介之信號傳送及接收。
(b) 公眾電信傳輸服務係指會員應公眾需求所提供之一般性電信傳輸服務。該等服務包括
於兩點或多點間即時傳送用戶資訊,且於兩端間均未改變其格式或內容之電報、電話、電
報交換及數據傳輸服務。
(c) 公眾電信傳輸網路係指允許在各指定之網路終端點間通信之公眾電信基礎設施。
(d) 企業內部通信係指企業內部或企業與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及依各會員國內法規規定成
立之關係企業間之電信。此處所稱「子公司」、「分支機構」及「關係企業」均由各會員
定義之。凡對不相關之子公司、分支機構、關係企業或用戶、潛在用戶所提供之商業性或
非商業性服務,均非本附則所稱「企業內部通信」。
(e) 本附則所稱之款項應包括該等款項之所有細目。
4. 公開性
會員執行本協定第三條時,有關介接或使用公眾電信傳輸網路及服務之資料,應確保公開
予大眾。該項資料包括:資費及其他服務之條件、網路服務之介面技術標準、負責訂頒介
接及使用標準之主管單位資料、附接終端設備之條件以及通知、登記或核照之規定。
5. 公眾電信傳輸網路及服務之介接與使用
(a) 各會員應確保其他會員之服務業者均得在合理且無差別待遇下,介接及使用該會員公
眾電信傳輸網路及服務,以提供承諾表所列之服務。此項義務亦應適用於下列第(b)項至
第(f)項 。
(b) 各會員應確保其他會員之服務業者得以介接或使用該會員所提供之國內或國際公眾電
信傳輸網路或服務,包括租用電路,為此並應依第(e)項及第(f)項之規定,確保該等服務
業者得以:
(i)購買或租用且銜接業者提供服務所需之終端設備或其他網路介 面設備;
(ii)將其租用或自有電路連接至公眾電信傳輸網路及服務, 或與其他服務業者之租用
或自有電路連接;及
(iii)除為確保一般大眾得以利用公眾電信傳輸網路及服務所需者外,於提供服務時,
可採用自行選擇之傳輸作業協定。
(c) 各會員應確保其他會員之服務業者,得以利用公眾電信傳輸網路及服務,在國內外從
事資訊傳送(包括服務業者之內部通信),並在任何會員領域內檢用資料庫或電腦所儲存
之資料。某一會員所採用或修改之措施對上述網路及服務之使用有重大影響者,應依本協
定相關規定發布通知並進行諮商。
(d) 雖有上項規定,會員得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來往文件之安全及機密,惟實施該項
措施時不得有構成專斷性或不合理歧視之虞,或成為限制國際服務業貿易之一種掩飾。
(e) 除為下列所需者外,各會員應確保不對公眾電信傳輸網路及服務之介接及使用附加任
何條件。
(i)維護公眾電信傳輸網路及服務業者之公共服務責任,尤其是提供一般民眾使用網路或
服務之能力;
(ii)保護公眾電信傳輸網路或服務之技術完整性;或
(iii)確保其他會員之服務業者不提供各會員承諾表許可以外之服務。
(f) 如符合第(e)項規定之準則,公眾電信傳輸網路及服務之介接及使用得附加下列條件

(i)限制該項服務之轉售或共用;
(ii)規定使用特定技術介面,包括介面傳輸協定,以連接該項網路及服務;
(iii)必要時,規定該項服務之交互運作能力並鼓勵達成第7項第(a)款規定之目標;
(iv)規定連接網路之終端設備或其他設備之型式認證以及此類設備連接網路之技術規範

(v)限制其租用或自有電路與此類網路或服務或與其他服務業者之租用或自有電路間之
相互連接;或
(vi)通知、登記及核照事宜。
(g) 雖有上述諸項之規定,開發中國家之會員得配合本國發展程度,對公眾電信傳輸網路
及服務之介接及使用設定合理之條件,以加強國內電信基礎設施及服務能力,並增加國際
電信服務業貿易之參與。此類條件應在該會員承諾表上列明。
6. 技術合作
(a) 全體會員咸認,具有高效率、高水準之電信基礎設施對國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在
拓展服務業貿易方面至為重要。因此,全體會員贊成且鼓勵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及其公
眾電信傳輸網路與服務業者,以及其他機構,儘量參與國際性及區域性組織之電信發展計
畫,包括國際電信聯盟、聯合國開發計畫、國際重建開發銀行。
(b) 體會員應鼓勵並支持開發中國家參與國際性、區域性或地區性之電信合作。
(c) 在與相關國際組織合作時,會員對開發中國家應盡力提供相關國際電信服務、電信與
資訊技術發展等資訊,以協助各開發中國家加強其國內電信服務。
(d) 會員應特別考慮給予極低度開發國家機會,鼓勵外國電信服務業者就技術移轉、訓練
提供協助,以發展其電信基礎設施並擴展其電信服務業貿易。
7. 有關國際組織與協定事項
(a) 全體會員咸認電信網路及服務應建立一國際性標準,俾舉世均可相容、交互運作,並
透過相關國際機構體系,包括國際電信聯盟、國際標準化組織等,努力達成該項標準。
(b) 為確保各國國內及國際電信服務業之有效營運,全體會員肯定跨政府與民間組織與協
定,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所擔任之角色。會員應就本附則之執行,與該等組織進行諮商
,並作適當安排。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12 15:18:00
已經懶得管叫獸現形記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師)   2014-04-12 15:20:00
擴大解釋正夯!
作者: linhsiuwei (清心寡慾的天煞孤星)   2014-04-12 15:24:00
抓到了,危害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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