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集遊法相關解釋
釋字:445 自即日起失效
釋字:718 至104.1.1日失效
法律:立新法後舊法即失效
除非事實行為發生於兩者間才會從新重優、從舊從輕
否則即以新法
簡單的說
立院、包圍警局都是違法
適用釋字718號
故根本沒什麼違憲問題
作者:
waloloo (ARIAxヨシノヤ )
2014-04-12 22:58:00所以是 釋718 蓋過 釋445 ? 天呀佛門真亂
作者:
cocopi (小玉子)
2014-04-12 23:00:00就像憲法增修條款或修正案 會改變原條款
作者:
KIDDLEE (KIDD)
2014-04-12 23:07:00真的? 那花果山在跳針甚麼 ?
作者:
cocopi (小玉子)
2014-04-12 23:09:00不然怎麼會叫花果山
作者:
lajunbo (嗯嗯)
2014-04-12 23:09:00不是蓋過,是718補充445,所以,許可制仍然是合憲的。
作者:
k5678 (印度咖哩)
2014-04-12 23:10:00鑽莫名其妙的地方啊 不然怎會有錯誤百出懶人包
應該是分兩部分 1.警局用哪條取消公投盟原本申請?
作者:
ysfang623 (芋é (BOY))
2014-04-12 23:26:00釋718說的是原法條沒有排除緊急或偶發的集會申請 違憲
作者:
ysfang623 (芋é (BOY))
2014-04-12 23:27:00跟這次方仰寧不許可的的集會完全是兩回事 哪裡違憲?
這相當於設置黑名單,預測該團體必定會違反公共利益等等所以禁止該團體未來集會遊行 應該是沒這種裁量權
作者:
ysfang623 (芋é (BOY))
2014-04-12 23:33:00剛害我以為我閱讀能力有問題 orz
作者:
ysfang623 (芋é (BOY))
2014-04-12 23:44:00這邊跟釋445有關係 但如果該團體已經有違規的紀錄 應該可以算是明顯的事實吧?
我是覺得取消公投盟原本到4/19的路權 應該於法有據
但官網聲明+議會質詢說以後申請都不會同意 就有問題
雖然實際上還是要跟台北市警察局申覆看看才知道中正一分局的聲明有沒有約束力XD
作者:
ysfang623 (芋é (BOY))
2014-04-12 23:48:00同意 XD
作者:
snow21 (snow21)
2014-04-16 16:23:00#1JJM5XRC (Exam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