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民版監督條例列刑 官員恐求去

作者: clickslither (sda)   2014-04-22 20:34:25
某人說不懂怎麼戰,現在就示範一下
原標題的新聞可以往上找
幸好我有聽兩邊意見的習慣,所以上花果山找了同標題
山裡的意見看多了,所以已經很有經驗如何撇掉情緒性的發言
往往回文才能找到真正的打臉,推文就一堆垃圾話而已
有篇有講到:
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第8條規定,若公務人員未在向立院提出締結計畫報告
、或經立院同意前就進行兩岸協議協商,若涉及損害主權,將依外患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
刑。
事實上黃字的部份官員與立委都抹去不提,只提後面的七年
這點我覺得藍綠雙方(包括吱吱與蛆蛆)都很喜歡挑自己有利的意見看
不利的就媽我沒瞎,但我看不見了,這種行為很不可取
回到正題,黃字部份乍看之下很合理,但立院同意是指上一段的締結計畫同意
還是立院可以只同意他們認帳的部份?
談判時對方提出要求有與計畫多出的部份時,這樣算不算超出同意的範圍?
此時就不談了,趕快回立院走追加同意,還是繼續談?
若要走追加同意,那是不是每次談到計畫趕不上變化的部份就回去追加
然後談個十幾年再說?
若不追加,官員哪個敢承擔七年的風險?
EX:大家都知道FTA一定有take&give,今天計畫不可能完全預知對方願意give啥
談到一半可能對方想擋出版業,但又不可能完全擋,就拿電信業開放來交換
結果乖乖不得了,電信業開放NCC覺得沒問題,叫獸可是跳起來大叫賣台了
此時官員要不要處7年啊?
我不是學法律的,解釋上面我沒有專業的強
要反駁也請便,請拿專業說服我
作者: manfale (戰神 吱見愁)   2014-04-22 20:37:00
這條的構成要件欠缺明確性,有違罪刑法定主義,絕對違憲
作者: chenyen   2014-04-22 20:37:00
好奇侵犯主權的定義是啥? 那四個而已嗎?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22 20:37:00
回立院追加同意這邊 簡直就是開放讓人測試底線了
作者: catyang (貓陽)   2014-04-22 20:37:00
民間版就是讓立法欺壓行政,DPP執政就改掉了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4-22 20:38:00
對方提出一個條件,看我們談判代表面有難色開始打電話回立院就知道是碰到底線。如果提出一個條件,沒打電話,就知道還可再逼近。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4-22 20:38:00
民間版實務上就是不可行啊 哪個談判完全不給行政部門裁量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4-22 20:39:00
空間的?
作者: iefive (nomind)   2014-04-22 20:41:00
何謂侵害主權?沒定義清楚阿,等下談好又被靠盃誰敢談?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4-22 20:41:00
民間版幾乎完全剝奪行政權 照那版走啥都不用談
作者: ArmorKing   2014-04-22 20:41:00
經立院同意前 怎樣同意? 全數通過? 多數通過? 少數通過?
作者: manfale (戰神 吱見愁)   2014-04-22 20:41:00
另外還有立法權侵害行政權的問題
作者: ArmorKing   2014-04-22 20:47:00
公務人員向立院提出締結計畫報告? 立院是幹這事的嗎?
作者: manfale (戰神 吱見愁)   2014-04-22 20:52:00
當初在釋字520和585大戰中站在行政權那邊的,現在換邊了
作者: grifonxu (grifonxu)   2014-04-22 21:43:00
那麼愛跳 那就先說您的公開審查是什麼
作者: APM99 (血統純正台北人)   2014-04-22 22:03:00
他佔立法院都不叫內亂了 叫他們洗洗睡吧
作者: sleepbear15 (退伍的感覺真好)   2014-04-22 22:23:00
光是現在的採購法就常常讓公務員被請去喝茶
作者: sleepbear15 (退伍的感覺真好)   2014-04-22 22:24:00
黃字寫這麼攏統,根本就是誰去談條約就等著被請去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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