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說不懂怎麼戰,現在就示範一下
原標題的新聞可以往上找
幸好我有聽兩邊意見的習慣,所以上花果山找了同標題
山裡的意見看多了,所以已經很有經驗如何撇掉情緒性的發言
往往回文才能找到真正的打臉,推文就一堆垃圾話而已
有篇有講到:
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第8條規定,若公務人員未在向立院提出締結計畫報告
、或經立院同意前就進行兩岸協議協商,若涉及損害主權,將依外患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
刑。
事實上黃字的部份官員與立委都抹去不提,只提後面的七年
這點我覺得藍綠雙方(包括吱吱與蛆蛆)都很喜歡挑自己有利的意見看
不利的就媽我沒瞎,但我看不見了,這種行為很不可取
回到正題,黃字部份乍看之下很合理,但立院同意是指上一段的締結計畫同意
還是立院可以只同意他們認帳的部份?
談判時對方提出要求有與計畫多出的部份時,這樣算不算超出同意的範圍?
此時就不談了,趕快回立院走追加同意,還是繼續談?
若要走追加同意,那是不是每次談到計畫趕不上變化的部份就回去追加
然後談個十幾年再說?
若不追加,官員哪個敢承擔七年的風險?
EX:大家都知道FTA一定有take&give,今天計畫不可能完全預知對方願意give啥
談到一半可能對方想擋出版業,但又不可能完全擋,就拿電信業開放來交換
結果乖乖不得了,電信業開放NCC覺得沒問題,叫獸可是跳起來大叫賣台了
此時官員要不要處7年啊?
我不是學法律的,解釋上面我沒有專業的強
要反駁也請便,請拿專業說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