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申論題練習 如有雷同 純屬巧合
甲僱傭乙為司機,某日下班,公司老闆丙認為甲應該要繼續加班,先是檔車阻止其離開,
後以趴在其車引擎蓋上之方式,阻止正在車中的甲乙離開公司,甲對乙說開車,開車,
我們去派出所報案,乙便繼續行使該汽車,並逐漸加速,拖行在引擎蓋上吱丙前往1200
公尺外的派出所,試問甲乙丙之刑責?
擬答:
乙之刑責:
[一]乙繼續行使,致汽車引擎蓋上吱丙,可能摔落,不成立刑法271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丙為一失去生命吱殭屍並非殺人罪吱行為客體,自當無由構成殺人既遂,
然主觀上依乙認識吱事實丙係一活人,明知並有意為吱,依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
本題中,以客觀諸多酸民學生教授的角度判斷,乙吱行為,已直接導致相關構成要件
所保護客體吱危險,其駕車之行為,具備殺人吱不確定故意之構成要件
2.乙該當本罪吱構成要件
二.違法性:
1.乙之行為係刑法23條正當防衛之行為:
A防衛情狀:
本題中,丙以趴在其車引擎蓋上阻擋汽車繼續通行,乃是足以侵害甲乙兩人行動自
由吱行為,係不法之侵害,蓋從題示,丙在引擎蓋上,使甲乙之自由法益面臨再受
丙吱繼續不法侵害,仍然持續中,故對於甲乙兩人有現在不法之侵害的防衛情狀存
在
B防衛行為:
按防衛過當係指行為人對於不法吱侵害,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對於侵害者實施
反擊,超過必要程度而言,通說採必要說見解,就反擊之行為方式輕重緩急危險性
等因素,參酌客觀情狀而做判斷,易言之任何一個理性的第三人處於防衛者所面臨
之情形都會採取相同強度之防衛行為即非屬過當,本題中,客觀上,乙面對丙一再
吱不法侵害,採拖行至派出所之消極抵抗作為,並未採取致命的反擊行為,如撞飛
輾斃,難認有防衛過當之情事,加速行駛至1200公尺外的派出所報案,乃是可期待
立即中止不法侵害之行為,其自不屬濫用防衛權
C防衛意思:
主觀上,乙繼續開車到派出所,係認知到丙所為現在不法吱侵害的存在,出於防衛
自己及第三人自由法益之安全所為,具防衛意思無疑
2.綜上述,乙之行為依刑法第23條得阻卻違法而不罰
[二]乙可能成立刑法185條肇事逃逸罪
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乙之拖行,應視為事件繼續中,本罪乃是處罰發生事故後故意不留置現場的行
為,退一步論,縱使以丙趴在引擎蓋上為肇事,前往派出所難認其為逃逸
主觀上,乙之前往派出所無肇事逃逸故意
二.綜上述,乙之行為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甲之刑責:
我國教唆犯之成立,95年修正後刑法新制採共犯從屬性理論,共犯之成立以正犯行為之存在為必要,共犯不法不能獨立存在,故甲無罪
丙之刑責:
按我國刑法處罰對象乃為人,猴子或殭屍均不在處罰範圍中,故不罰
我一定是瘋了 才寫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