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19不排除要簽的「和平協議」屬於
政府與叛亂團體締結之「聲明」(statements),不僅不屬1969年維也納《條約
法公約》所規範,且用以確認系爭衝突為一國國內紛爭,交戰各方之領土同屬單
一國家。
「中華民國政府」面對在中國內戰中獲勝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特
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是方今舉世所承認之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若簽署「
和平協議」,又無力讓「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如此在國際法
定位上,將使「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中國武裝叛亂團體」。
所謂「和平協議」,則是將台灣與中國間目前或未來之衝突,定性為中國內戰之
延續,純屬中國「內部事務」(domestic jurisdiction),國際組織或第三國介
入之法律障礙將因此提高,亦將使美國對台灣軍售喪失國際合法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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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根本無法區別和平協議與和平條約,更別說開放民眾公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