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實在不懂, 這種一翻兩瞪眼的事也要講什麼"老的國民黨要回來". 你就乾脆
講反中華民國的可以食民脂民膏, 反反中華民國的就該死好了.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 11 條規定: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看到沒有!
看到沒有!
看到沒有!
看到沒有!
看到沒有!
看到沒有!
沒有什麼兩大過撤職之後就不得任用這種鳥事, 尤其那個兩大過是一種政治迫
害. 不爽的話就去修法規定撤職之後是永不錄用!
喔, 順便替那些故意曲解法條的人說明一下, 公務人員沒有"永不錄用"這種鳥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