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不怕走那個流程了,
你來,你來,你來。
公開姓名我也不怕啊。
我一舉成名天下知了。
以為每個人都會怕你這種手法嗎?
你來。
恁杯殺人都沒在怕了,
你以為呢。
我只是不殺平民百姓,擁護領導權威而已,
不然,其實我的個性和那個捷運殺人犯是差不多的。
作者: gaudete (芬芳)
標題: 關於你被我控告幫助妨害名譽事
時間: Sat May 24 01:58:42 2014
參考PTT政黑板真實案例:刑事–「100,投刑簡,387」、「101,簡上,13」、
民事–「101,投簡,61」、「101,簡上,73」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法院名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刑事、民事
全文檢索語詞: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E_1.aspx
法院名稱: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裁判類別:民事
全文檢索語詞:
被告罵了兩句確定要支付刑事兩萬元的易科罰金(除非他選擇去關二十天)
民事也判賠兩萬元而上訴裁判費另加一千五百元
總計前後拖了快四年共付出41500的代價(尚未計車馬費、上班請假損失等)
但是因為沒有和解仍然留下前科記錄
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你侮辱我『你才有病』和『真不要臉』
如果你願意私下和解而支付本人僅20000元之名譽損失與精神痛苦之賠償,
本人可以撤銷刑事告訴與放棄民事求償等所有法律上權利,
並且不再要求你填具真實姓名於公開板面向本人道歉,
你也不用再應付接下來偵查庭+調解庭+刑事庭一二審+調解庭+民事庭一二審+調解庭,
不知須出庭N次的旅途勞頓身心煎熬等漫長訟累和額外的經濟耗損,
最重要的是絕不會留下前科記錄讓人生有了污點。
況且如果是照法定程序走到最後,
你不只必須公開曝光真實姓名向本人道歉,
並且於法院文書上將依刑民事訴訟法透露你所有個人資料,
保括姓名、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戶籍住所等給予本人以資必要時上訴之需,
不如這個事件就彼此私下私了就好,
你就當花點學費買個教訓一切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