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6-25 22:35:25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40625/422455/1/
有關是不是國安人員踹門,前面有幾篇爭論
如果,真的要依《旅遊觀光業管理規則》第27條來說
[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何謂必要之處理,看來本版好像還滿認同踹門、軟禁、限制出入口的做法
本篇新聞重點
尤美女辦公室又打電話給觀光局確認,他們說執法援引的條文是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第十六條: 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
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 前項旅客登記
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
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 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備查
。 前項旅客住宿資料登記格式及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規定。 第一項旅客住
宿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一百八十日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但關於前兩個登記「每一個人」的條文,觀光局表示他們本來因為警政署的「流動人口登
記辦法」而增訂的,而警政署已經在97年廢止這個辦法。觀光局本來有因此而去要求說他
們可不可以也把這兩個條文拿掉,但警政署表示希望留著。
總之,不管上述條文本身是否合理,條文是說要求飯店把旅客的資料給警方,和旅客能不
能入住有何關係?至於第二十七條,尤美女辦公室請問:賴中強律師等人有何犯罪之虞呢
?
作者:
askemm 2014-06-25 22:36:00反核崩潰吱又來崩啦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4-06-25 22:36:00早上九點多去開門 那請問多出來的人哪時進去的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6-25 22:37:00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作者: mywill0724 2014-06-25 22:37:00
台灣政府好像是某數字版才在喊的喔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5 22:37:00警察從頭到尾幾乎都是路人甲...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37:00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作者:
shaver (藍丘)
2014-06-25 22:37:00事實上 特區政府沒資格跟人家稱格局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4-06-25 22:37:00所以現在就是在玩他們早上才進房間的文字遊戲?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6-25 22:37:00會寫"恥"字嗎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6-25 22:38:00人家只是進去QK 不是住宿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4-06-25 22:38:00他是要硬凹成他們才進去沒三個小時就被趕 不算住宿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6-25 22:38:00這是在講台灣.不是香港.哪來特區政府?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5 22:38:00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6-25 22:38:00推只是QK過夜 不是住宿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YYOO (回游魚のキャパシティ)
2014-06-25 22:38:00台灣政府在哪?沒有的東西怎麼會有格局?
作者:
siliver (奶茶貓~~號:)
2014-06-25 22:38:00文盲(蓋章)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39:00之前推文我有講 就算退一萬步來說 飯店都有權拒收並攆走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4-06-25 22:39:00我是覺得符合第六條拉 有公共危險的疑慮是真的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6-25 22:39:00有何犯罪之虞以及為何需要拒馬大家心知肚明為何總視而不見
作者:
darkdixen (darkdixen)
2014-06-25 22:39:00這麼想住特區你可以游到香港 你懂 太平洋沒加蓋嘛
作者:
askemm 2014-06-25 22:39:00說真的,各位崩潰吱我好興奮呀到一半就被打臉到大總崩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6-25 22:39:00以後大家都可以比照辦理 訂2人房住7個人 被抓到就說我們只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6-25 22:39:00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6-25 22:39:00我也大力支持賴律師提告
作者:
toojooken (Gate Reader)
2014-06-25 22:40:00來路不明人士進房而不處理,若是刺客呢?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40:00說實在的 以後都7個人住2人房好了
作者:
shaver (藍丘)
2014-06-25 22:40:00請正名:中華民國政府! 不過當局大概不敢在張志軍面前講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6-25 22:40:00敲門還不回應 如果是恐怖分子怎麼辦?
作者: guanaco (guanaco) 2014-06-25 22:41:00
吱越心虛的時候越愛湧進政黑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41:00而且那個privacy policy裡面就有包含說何時問你PI 用在何處
作者:
ryuter (旋光の輪舞)
2014-06-25 22:41:00真的沒下限.PO一大堆.被一個推文打爆.簡直弱到爆!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6-25 22:41:00不用各說各話阿.合約法條拿出來看誰站得住腳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6-25 22:41:00不一定是各說各話 只是某方把事實給切割而已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42:00飯店就已經覺得訪客來路不明 甚至覺得可能強行住宿要求登記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6-25 22:42:00就跟30秒一樣 直接切割到30秒的畫面 然後霸占主席台完全不提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6-25 22:42:00扯不到馬政府他們不會告啦XD
作者:
darkdixen (darkdixen)
2014-06-25 22:42:00ROC還輪不到吱吱自矮國格 香港很遠的 這麼愛住特區的吱吱還不開始游? XD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43:00講那麼多 真的快去告阿 我們大家都支持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44:00而且我並沒有同意限制後門出 跟 軟禁這件事情喔我是說 要求登記 到 破門而入這段我覺得飯店沒錯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5 22:44:00律師當事人自己出馬告,有沒有贏下來的把握啊 XD
作者:
darkholy (keep silent)
2014-06-25 22:44:00難道飯店沒有權力趕人嗎? 沒有溝通過嗎? 都有吧
作者:
darkholy (keep silent)
2014-06-25 22:45:00飯店不是你家,違反住宿規定被趕 要自知理虧
1.來不到三小時不算住宿? 所以要等到她待夠久才進去請她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46:00你假如覺得有問題 告上台灣法院 甚至 國際法院看看阿 支持!
作者:
darkholy (keep silent)
2014-06-25 22:46:00台灣最糟糕的就這些無恥的人 只會曲解對自己有利的法
作者: ckcheng2 2014-06-25 22:47:00
吱吱發現沒拉到警察、特勤下水很不甘心XDDDDDD
飯店當初不攔人?安全人員是當場就發現嗎,還是事後看影帶
所以以後休息兩或三小時那種的要求身分登記通通都違法XD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6-25 22:48:00監視器吧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48:00飯店有說是透過監視器看到
作者:
viviya (^_^)
2014-06-25 22:48:00喔~所以以後只要一人住宿 兩百人都可以衝進去在裡面開party只要沒有住宿 就不違法?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6-25 22:49:00規定是台獨份子定的
所以說旅館沒攔到人就算不攔人? 那一般民眾家是否一樣?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49:00樓上的 目前他們就是這個意思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6-25 22:49:00說不過就留給法院啦?XDDDD
作者:
viviya (^_^)
2014-06-25 22:49:00人家就不爽你違規 訪客不登記一個個偷溜進去還怪櫃台沒擋住
很多飯店本來就會要求每位旅客的身分證,甚至複製影本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6-25 22:49:00留給法院好啊 賴大律師快去告XDD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6-25 22:50:00一堆人推文,還是沒回答我的問題,嘖嘖嘖...
有何犯罪之虞?很簡單...合理要求身分登記被拒絕後不回應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6-25 22:50:00跳針真的跳的有夠爽.......給你錢快點告諾富特,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6-25 22:50:00已經回你推文了 還在裝傻
作者:
askemm 2014-06-25 22:50:00看你崩潰不需要回答什麼啊,專心崩吧XD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6-25 22:51:00住宿,超過3個小時以上就算住宿,你拿官方的公告
作者:
viviya (^_^)
2014-06-25 22:51:00已經回答了 只是假裝看不懂吧? 旅社終止契約 你還賴在裡面就是非法入侵拉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6-25 22:51:00某人也完全迴避掉"人數不對"的事實(喔,不 它們都是訪客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6-25 22:51:00而且一直忽略你"意圖"在人家飯店裡面進行政治活動/抗議行為
原來進出飯店都要先登記是吧XDDD要這樣玩自己丟臉是沒差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6-25 22:52:00這本來旅館就可以有自己的處理模式 不接受可以離開啊
要幫全國人丟臉的話...電死你剛好而已...還問問題勒XDDD
作者:
viviya (^_^)
2014-06-25 22:52:00本來保護旅客安全 你當訪客就要登記 台灣小旅社不管 不代表其他旅社都可以不管顧客安全
作者:
viviya (^_^)
2014-06-25 22:53:00嗯嗯 一人租房 十人休息 "我們都是七點溜進來 不算錢喔~~"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6-25 22:53:00討論一個事件不討論事件每個點 只想討論自己看到的還是洗洗睡吧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6-25 22:53:00"軟禁 限制出入口"? 讓我想想核四公投案期間的立法院哦...
作者: mywill0724 2014-06-25 22:53:00
佔領立法院、佔領馬路、佔領飯店房間,下次想佔領啥?
這篇解開我的疑慮 我不覺得飯店可以自己不攔又破門 告
合法登記又怎樣...窩藏了一堆拒絕登記的...就萬事大吉嗎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6-25 22:54:00他強調他的點不就證明吱吱只看到自己要看的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6-25 22:54:00大家輪流進去休息 超爽的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54:00飯店沒有欄到 可以要求登記 訪客跟房客登記 = 飯店不該破門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6-25 22:54:00事實就是軟禁跟限制人身自由不是重點 重點是你軟禁的對象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6-25 22:55:00我想問這是要解甚麼惑?一句話:趕快去告諾富特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6-25 22:55:00你乾脆說有人偷東西商店第一時間沒攔就不可以抓他了XD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2:55:00他可以不做你生意阿 這麼簡單的道理還要凹 不太懂為什麼
警察到場還拒不配合裝悲情...不就好棒棒?合法登記很難喔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6-25 22:55:00之前大家把立委困在立法院大家叫好 結果今天wwww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06-25 22:56:00還解開疑慮...破門跟攔不攔根本沒直接關係 不回應才是重點
作者:
askemm 2014-06-25 22:56:00崩崩哥你好,崩到哈哈哈了,真可憐XD
作者:
roy2monu (努力追求!)
2014-06-25 22:56:00開始東扯西拉救援啦? XDDDD 崩得真徹底
作者:
darkholy (keep silent)
2014-06-25 22:57:00規定在那理不嚴是尊重客人 證據確鑿被抓到還要凹 太難看
噗...不就是沒一開始趕?結果被要求了拒不配合的好理由?
作者:
askemm 2014-06-25 22:57:00原來你也吱道吱己崩得真徹底啊XD不愧是反核崩潰吱。
沒超過三小時又怎樣...問你休息要求登記身分到底違法沒?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6-25 22:58:00真是反核跳針崩子,你要跟我跳七點跟凌晨一點?
作者:
jhoc (jhoc)
2014-06-25 22:58:00都來路不明了怎麼會導出認為賴中強是恐怖分子這個結論?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6-25 22:59:00甚麼鬼?叫你登記沒登記,你跟我靠杯爭住宿/訪客的差別有沒有搞錯啊
作者:
sa0128 (saaaa)
2014-06-25 23:06:00崩潰=皿=
我覺得解開我的疑慮不行嘛= =板上的可以不要咄咄逼人嘛如果是他們不配合(飯店確有好聲詢問)當然可以採取手段但手段是破門? 我是覺得不怎麼合乎比例就是了
作者: stationchang (station) 2014-06-25 23:13:00
推一個 屎蛆只會跳針崩潰吱來掩飾自身的崩潰
樓上要是有一點點真本事就來戰阿XDDDDDDDDDDDDDDDDDDDDD被45插隊了......
作者:
askemm 2014-06-25 23:14:00呃,崩到說吱己是屎蛆,這蠻嚴重的耶XD
話說地方的花果三山Publicissue需要你們的支援,可以去那邊崩崩,有人會秀秀喔~
講得這麼嚴重 警察國家什麼的 還不告我就當你們心虛了
你的比例是什麼原則?那人家旅館的地耶......那可管真的夠寬了,比例原則都講得出來。還是你的原則就是飯店應該在門口跪到他們出來?
唉呦...看到一群隨便戰戰就自己禁聲的好目標...不修理嗎
作者:
kira123 (藍)
2014-06-25 23:18:00提再多證據和法條給只敢在政黑蠕動的蛆他們都可以自我解讀
我說的是我覺得 我沒說他們選擇破門一定錯 樓上激動啥
作者:
kira123 (藍)
2014-06-25 23:19:00反正只要是有關反國民黨政府 反中共的 通通都是學匪
作者:
askemm 2014-06-25 23:19:00本來就是學匪啊,崩潰吱現在才吱道嗎?
作者:
kira123 (藍)
2014-06-25 23:20:00只要今天中國喊一聲天朝萬歲 他們就通通下跪了 哪會理台灣
作者:
askemm 2014-06-25 23:20:00兩神今天連紅寶書造形卡都拿出來了耶。又在天朝崩潰惹,真慘XD
作者:
kira123 (藍)
2014-06-25 23:21:00喝喝 反正政黑蛆早就認為中共萬歲啦 當共匪去吧:D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6-25 23:21:00證據不就是飯店已經連絡好幾次就有人忽視不理?
作者:
askemm 2014-06-25 23:21:00好可憐,崩成這樣,那就再崩一個來吧?
作者: stationchang (station) 2014-06-25 23:21:00
無限期支持改政黑版為舔共版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6-25 23:22:00誰說的??????
證據跟法條請在法庭使用 不去告 在那邊炒作 是想玩全民
別人怎麼樣我是不清楚啦 但是上面好幾個不敢回我的耶 XD
比例原則是用在哪裡的...天阿。激動?我是笑得很開啦
作者:
askemm 2014-06-25 23:23:00這個就要問小央花媽和小夫這些你們吱己人惹XD
至於善意敵意?去找找LKCS的文章...告訴我甚麼是善意敵意
飯店對不願意配合的客人你怎麼談比例?拜託耶wwww比例原則XDDDD不符合比例XDDDDDDDDDD
反正不告就是心虛啦 少在那耍嘴皮 當別人三歲小孩?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5 23:25:00這次的事件明明就賴理虧 在那邊搞悲情
我是說,我也希望冷靜不笑場的解惑阿,可是這實在太可笑了wwwww
大砲打小鳥wwww那人家私有地耶,所以你管的比例可比國家還寬了wwww
管到人家家裡去了,覺得飯店侵權就訴訟阿!歐天阿,比例wwwww還真的是比例原則XDDDDDD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4-06-25 23:27:00警方畫面早就釋放出來了.樓上沒注意喔
我說了 我覺得 代表的是 如果是我 不會選擇破門的手段
作者: yungde (龍生) 2014-06-25 23:28:00
吱吱到底要不要臉阿,護成這樣能看嗎?
作者:
darkdixen (darkdixen)
2014-06-25 23:28:00吱吱真的沒辦法理解為何逢選必輸 愛腦補就罷了 被事實打臉無數次還學不會面對現實 真的只能說UCCU
作者:
askemm 2014-06-25 23:29:00要臉就不會做崩潰吱囉。
我只笑很兇阿...你可以繼續比例原則我只會笑而已www我又沒有說「嘿,那個XXX不准用這個詞」www
作者:
jhoc (jhoc)
2014-06-25 23:30:00比例原則....要不要考慮回國中重修一下?
國中沒教比例原則吧0.0 我也贊成告阿 這總歸是民事案件
比例原則基本上是教"不要用大砲(嚴刑)打小鳥(微罪)"所以民法上要用比例原則...很少...
作者:
jb12345 (阿瀚)
2014-06-26 04:58:00成天玩文字遊戲,那麼會玩怎還不快去按鈴提告
喔喔 這篇是要把三小時凹成是休息不是住宿這樣嗎??你不知道去旅館開房間休息三小時就要收錢的喔??誰知道六七個人擠在裡面是不是想開轟趴還是啥鬼的事後要求補登記 結果卻不理 當然可以把這奧客攆出去沒看過那麼奧 那麼垃圾的狗屌吱 可能台灣才會出現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04:00必要這字眼...就是比例原則要件觀光業管理規則是行政規則 位階無法凌駕憲法刑法人身自由法律位階上 已經比人身自由較低 外人進房的行為 就涉及手段是否合乎比例 飯店人員大可"用請你出來" 但決不能硬闖況且 各方面報章都顯示是飯店人員進房 更沒公權力
人身自由?所以不出來就符合人身自由可以霸王住飯店對吧?合理合法要求登記卻拒不配合的公權力是甚麼請說明之X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10:00因為房間多了好幾個人 到用時加價 補床位即可彌補飯店設施提供之對價 未經房客同意而入房這個手段 顯然沒必要
加價勒XDDD連登記都不配合的會自動加價XDDD反正你是信了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11:00已經有一個房間出租了 而且多的人也是那間以出租的房間那個房間 法律上已屬私有空間的運用
味精租客同意找警察鎖匠進門 蜆精客兄同意找警察來抓姦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12:00房客要怎麼運用 其實跟飯店無關 如果店方認為設施對價不足 就是要求加價的手段而已 沒有必要以撞門入房的手段
私有空間XDDD物權是誰的請說明之?拒不配合的公權力呢?X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14:00回到前面 觀光業管理規則是行政規則 法位階低於法律居住權
房客要怎麼運用和飯店無關?所以在裡面性愛趴吸毒自殺OK?
可以解釋本案居住權的法律條文找出來再來獻寶吧XDDD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15:00但是那7人在裡有吸毒嗑藥嗎? 有要求無令狀同意搜索嗎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16:00憲法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場以後才可以想辦法進入...死人不死人那是要自殺的命啊至於死了以後變凶宅也是飯店的命啊XDDDDDDDDDDDDDDDDDDD居住及遷徙的自由是拒不配合登記的護身符XDDD霸王住的好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17:00刑法306條 侵入住居你還要啥依據? 繼續阿
所以以後房東要搜索票抓姦要搜索票 檢座不發?誰理你X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18:00請用法律概念跟我戰
住甚麼居阿未經合理合法登記連使用權都沒有哩XDDDDDD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19:00對阿 就不用到搜索的必要程度 連法官都不想開 還要硬闖?還有 搜索票是法官開的 不是檢察官 你有唸過法?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20:00未經合理合法登記 ....行政規則 民事契約內容 >刑法?連搜索票法官開的 還講去"檢座發" ......笑翻你連最基本的刑訴搜索都講錯了 我不需要跟你解釋去唸過法律再來
契約未成立連使用權都沒有你哪來的依據...笑翻XDDDDDDD檢座都沒機會發的東西還法官哩XDDD戰可信度也沒用阿XDDD念法律整本也不敢正面回答問題的還不是來丟臉XDDDDDDDDD會把自殺當刑事犯罪的也敢戰人沒念過法律XDDDDDDDDDD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29:00檢座不是沒機會 是連機會都沒有 法律規定法官開票 = =所以 你在講啥? 會把自殺當刑事犯罪的也敢戰人沒念過法律
檢座指揮辦案會發的可能性比法官大得多...從無案例X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31:00天外飛來一筆? 自殺 哪位人士推文? 關我屁事
戰你自稱念過法律也是缺乏可信度阿XDDDDDDDDDDDDDDDDDDD08:14你要是記憶力不好我就稍微提醒你XDDDDDDDDDDDDDDDD我還沒噹你性愛趴的刑事罪名要用哪一條哩XDDDDDDDDDDDDD
也沒噹你房東開鎖和配偶抓姦要用甚麼刑事罪名XDDDDDDDDD
修正又怎麼樣...連修正前都沒有案例的東西也敢來獻寶?X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36:00?? 只會XD ?
讀完法律結果只有這種程度 好靶子 不笑嗎XDDDDDDDDDDDDD抓個檢座打也打不贏 其他一堆不敢回 讀完法律會啥?裝死?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43:00是還不到你連搜索票是誰開都能講錯的程度沒有意義又欠缺法概念的推文 不值得回
所以自殺開鎖抓姦要用甚麼方式開搜索票阿?這位高程度就回不出來只能被打爆當然不回阿...怕沒面子嘛...我懂啦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46:00刑訴上的評價 你講的這些 都不構成開票所需的要件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47:00連開票的必要性都不備 就逢談硬闖人家居住空間了
靠霸王無敵嗎?只要我衝進隨便一間飯店房間鎖門就好是吧?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48:00契約已成立。 房間已出租 契約成立又生效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49:00多幾個人 不合契約規定2人-> 民事違約 民事解決
只要以後有人自殺 或是房東要開鎖 或是配偶要抓姦....
都要開搜索票阿...你敢拿這種理論玩實務算你程度高阿X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50:00你講的 頂多只是牽涉緊急避難或自助行為 但仍不得違反必要手段的比例
噗...還是只敢抓已登記部分當契約成立...所以霸王無敵啦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51:00前面以講過 你指的這些情況 不達犯罪要開立搜索票的程度契約成立了 私法自治 你覺有霸王住 可以提告民事求償
趕快去把那一堆違憲的行為通通處理處理啦XDDDDDDDDDD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52:00不代表可以闖入
通通處理不了你和我說開搜索票是必要手段?自爽也無敵X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54:00不是必要手段阿 是連司法會認定開票基礎都不備 更別說民人可以未經同意進入他人居住空間講N遍 還看不懂? (攤手)
這下開搜索票又不是必要手段了...哪你講半天再搞笑對吧?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8:56:00要處理是吧 設施被2人以外的人用了 是吧 提告民事求償阿這就是 你要的""處理""""
趕快處理自殺開鎖和抓姦的無數違憲案例阿?還看不懂?X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01:00自殺->非犯罪 抓姦->不夠成開搜索票要件 還不懂?頂多就前面講的 自助行為 或緊急避難 但不得逾越必要手段性
所以這一堆都違憲了阿...還不趕快捍衛你的居住權?難懂嗎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04:00講N遍 還在跳
所以以後是不是防止自殺開或房東鎖或抓姦都要搜索票嘛XD
既然甘你屁事來這邊講笑話老半天幹嘛阿 這位高程度?原來開不成阿...這麼多都違憲耶...那要怎麼辦阿高程度?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06:00一個連搜索票誰簽發都不知的人 在這裡跟我戰幹麻?開票開成不成 沒違憲問題阿 (搔頭) 你連到哪去?
問題是你怎麼戰我可信度才一點...我戰你一把都贏耶X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08:00沒怎麼辦 你可以告民事償還設施使用費 提告行事通姦罪阿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09:00碰到別人自殺 你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施助阿 這麼簡單 還問法律基本常識有沒有這麼缺乏阿??自殺 不是犯罪 沒有阻卻自殺 這說法 你自個發明的?
所以拿個風險比拒不配合低的可以用緊急避難是吧?高程度?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11:00阻止自殺 OK? 阻卻"違法" 分不清楚?
不用阻卻用防止又怎樣?就算是不是我發明你也看懂嘛X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12:00緊急避難 手段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所以 硬闖房間也不是選項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23:00等人死透了...發臭了 -> 已發現 自助行為
開不了門阿...這樣我怎麼勝造七級浮屠...會臭掉長蛆的耶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24:00除非自殺的人 對外表現出他要自殺 他要死給大家看 讓大家發現 可以啟用緊急避難
噗...還是沒有搜索票阿...還是不能開門阿XDDDDDDDDDD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25:00喔 發現房間人死了 很臭 這時的自助必要手段 就是可進房不同情況 分別討論可以進房處理 "物體 屍體"
這下又可以進房不用搜索票了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沒進房前你確認人已經死了是吧?順便和家屬喊"物體"去X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27:00還在跳@@ 自殺前 沒人可以腦補房裡的人要幹麻 自殺也非犯罪 自始自終究沒討論搜索票的意義存在
還在搞笑...緊急避難和自助到底能不能不開搜索票啦X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28:00通常死屍會有發臭 屍臭味也不是一般垃圾味 容易判別
所以高程度常常聞到屍臭是嗎?我怎麼不知道是甚麼味道?X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29:00緊急避難和自助 跟搜索 要看行為人是不是從是犯罪而定沒有正相關
屍臭和廚餘發酸和垃圾臭和製毒和氨水要怎麼用法律鑑別阿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31:00沒聞過喔 ....喔 經驗真淺 我也幫不了你
那到底要怎麼樣才能不用搜索票開門阿XDDDDDDDDDDDDDDDDD
緊急避難 手段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永遠開不了門耶X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32:00那到底要怎麼樣才能不用搜索票開門阿 <---請求 "同意"搜索請求 房裡的人自己開門或出來房間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39:00純粹是你認知的問題 不同情況不同解決 也是法律基本思考
緊急避難 手段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永遠開不了門耶XD然後自助又突然可以開門是哪招?XDDD死人自己開門?出來房間?還是搜索票可以有?XDDDDDDDDDDDD還有要確定人死才能自助?靠嗅覺?還要先找法醫?先找刑警?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40:00要是連 不同情況不同解決 的基本觀念都欠缺 講啥你都不會受 我也沒辦法 你自己在你的小天地盡情綻放思緒吧 XD
對阿是不同情況不同解決阿...連低風險都解決不了的人跑來戰高風險的拒不配合...我還真的會笑破肚皮XDD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43:00把你的高論跟問題點 拿到法律版 看會是誰被笑。^^
連自殺能不能開門都一直搞不定...這種高程度的大天地...
隨便去搬多少救兵啦...他們要贏也要先戰爆你觀點吧XDD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44:00若是腦補房裡有人自殺 外觀客觀根本沒動靜 門當然不能開還要人家給你答案 噗
支持你搬救兵戰爆我這個法律沒讀全的低程度阿XDDDDDDD不用腦補阿...自殺對其他人風險低到不行...拒不配合就XD你先給自己答案要怎麼用好緊急避難和自助就好了XDDDDDDD被打到爆炸輸了就乖乖搬救兵就好...還要指揮別人...噗XD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48:00你先給自己答案 無令狀要什麼理由進人家房間就好了你沒讀全 意思是你有讀法律?.. 搜索那邊 刑訴老師會哭泣吧哪家法律系的 想必是老師不盡責 教搜索票是檢方開的錯誤觀念給學生 真是糟糕阿 嘖嘖
房東開鎖 抓姦 不想讓人自殺都進過幾千次了...SO?講完還不知道...連配合辦案的檢座都不發搜索票...法官?修法前先找會發搜索票的案例出來...找到了再來戰好棒棒知道要用刑訴...還解不出無搜索票開門怎麼辦...問老師去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55:00修法前喔 阿連搜索票都不會開的情形 還要闖入?
民事還和我戰刑訴?居住權是刑事還是民事?快去告侵權XDDD房東開鎖 抓姦 不想讓人自殺都進過幾千次了...SO?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09:57:00告民事 是我先講的阿 你引用的這麼開心是在玩哪齣?
你先講就贏了喔?原來法律攻防靠先講啊?哪位老師指教一下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10:00:00喔 所以拿我講過的問我 哪招? @@
房東開鎖 抓姦 不想讓人自殺都進過幾千次了...SO?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10:02:00SO 只是沒被反告而已 真以為沒事。
噗...快去告...告到以後都要用搜索票帶刑警法醫再說吧XD而且真以為沒被告過喔...哪個老師教的阿...說來聞香看看
白痴低能加三級的吱吱!你在這戰政黑幹嘛?去支持你的當事人無限期告死飯店啊!人家自己就是律師了!為什麽還不告?這理由很難懂嗎!
作者:
laukun (崛起)
2014-06-26 16:43:00找了老半天才拿出這東西打自己喔...屋主是誰?飯店人員能不能成立是該住宅或建物之支配或管理人?依據主管機關管理辦法和雙方合意契約算不算無故?人家是未經屋主同意強行帶徵信社入內?你也還是沒解決沒有搜縮票的情況唷XDDD我早說有人告過XD對了...趕快想辦法舉證拒不配合是有故和法源依據吧X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