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21 條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假設場所主人要先經過民事救濟程序才能強制執行
那你置其他入住旅客的權益於何處!?
上一篇的原PO很適合當律師 但我會覺得只是耍嘴皮子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