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通保法上路 警救人不能調通聯…

作者: dj720c (dj720c)   2014-07-14 12:15:43
請記者、立委諸公及本板憤蛆們 不要秀下限好嗎!!!
緊急狀況的調閱權限 從來就不是來自於 通保法
哪有修了通保法 緊急狀況就沒辦法調閱這種事!?
這些人 真是奇爬~
在電信法底下的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
裡面有規定
第三條
  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
通保法修法影響的是第三條第一款
但是緊急狀況的授權是來自於第三條第三款
這根本是不相關的事
警察機關遇到緊急狀況還在鬼扯通保法而不作為 根本就是瀆職!
作者: supa64 (淳樸商人)   2014-07-14 12:18:00
(呵欠)所以照你這條來算,2就看不到摟
作者: clautus (饅)   2014-07-14 12:19:00
通保法影響第一款而卻不影響第三款的依據是?
作者: lunatich   2014-07-14 12:26:00
原po好強~~~快去告本案的警察瀆職~~~~加油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7-14 12:28:00
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第三款依哪條法電信法第七條規定依法律規定才可查詢電信秘密。照你的說法,「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也可以查詢不受通保法的限制?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7-14 12:33:00
......你知道實施辦法是法規命令嗎...你知道法規命令不能夠牴觸上位的法律規定嗎?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4-07-14 12:35:00
..這篇我怎麼在fb上早上看到所以現在式流行看到八卦fb那些人po什麼 就轉回來質問這板的住民嘛? 式一種流行還是風尚阿? XD還是把這裡當作萬事屋了...?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7-14 12:36:00
通保法就是修正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犯罪行為才能聲請令狀調電信業者通聯了 你怎麼會認為電信總局訂的行政命令可以不理會國會通過的法律呢?造謠完就射後不理 這樣不好吧
作者: Kiri1enko (五項全能技, 三代老臣心)   2014-07-14 12:40:00
你引的是實施辦法 但這辦法會隨修法後的法律而改變你連基本的法學位階都搞不清楚 還來這裡屁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4 12:42:00
所以說吱吱的邏輯很怪。跟諾富特事件的管理辦法效力討論對比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7-14 12:42:00
自曝其短,有膽就別刪文。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7-14 12:42:00
例如稅務機關要「管收」欠稅人,欠稅人跑不見了,能不能調閱
作者: hmnc (香菜黨終身黨工)   2014-07-14 12:44:00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查詢者,應敘明其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不就是通保法了嗎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7-14 12:45:00
第三款不用「敘明」而已警察機關應該已經包括在第一二款裡了,第三款…是義警義消嗎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7-14 12:54:00
所以我想問你第三條第三款的法律依據為何?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7-14 12:56:00
法律依據是哪條?哪條授權的?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7-14 13:08:00
吱吱程度真的很差 唉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4-07-14 13:18:00
法學緒論多念念吧 別整天在街上亂還自以為民主鬥士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7-14 13:19:00
拿不出文本的傢伙就一直當COPY CAT啊 DJ720C這台老印表機從上次梁小花式見舊大慨看得出他的文本到哪了XD喵的當年還進了幾十台再搭機出的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7-14 13:44:00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看一看 什麼叫特別法優先原則我發覺你搞不清楚一點,通保法漏未規定緊急狀況是否排除適用新法規定,解釋上就該認為屬立法者有意的忽略,既然連涉及刑事案件者,都認須重罪方能調閱通聯,足見立法精神是個人隱私保護大於刑事偵查之需要。那麼足見失蹤、災
作者: siliver (奶茶貓~~號:)   2014-07-14 13:50:00
不要秀下限好嗎!!! 何必發文自婊!!!
作者: DongRaeGu (東拉菇)   2014-07-14 13:50:00
難、手機遺失等情狀,更能有侵害個人隱私。簡單的東西還要再跟你解釋真的很痛苦,就很明顯是通保法的立法漏洞,連綠委黃委哲都要提案修法了,吱吱還在跳針秀下限,我真的感到很無奈。上面四行的"更能有"更正為"更不可能允許"
作者: puec2 ( .__________.)   2014-07-14 14:10:00
沒跟上大隊伍的糗爺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7-14 14:58:00
好可憐 XD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7-14 15:18:00
朝聖朝聖
作者: eastwing (謝伯承/東鄉之翼)   2014-07-14 16:23:00
又有"綠師"來這裡做法條解釋惹
作者: Asasin (Assassin)   2014-07-14 16:40:00
個資法不是這樣用的好嗎...糗爺...所謂個資係指"足資識別個人之資訊" 你光看通聯不告訴你誰是誰,你根本就不知道通聯調是監聽誰你知道某某人的資訊然後用這個人的資訊去申請通聯這個"申請"的動作才叫個資的利用而申請必須依法,這個法就是通保法
作者: ringyoung200 (G-ROKKOR)   2014-07-14 20:17:00
笑死人,特別法普通法你說了算?找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來證明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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