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nJarvan4 (不解釋)》之銘言:
: 問題在於 現在似乎沒有免罪的選項
:
: 我的印象中似乎沒有 小偷死掉 然後判無罪的情況? 如果有還請告知
:
其實是有過自衛殺人無罪的判決 不過情況不太一樣 應該是難以當成這案件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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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明岩/花蓮報導】 2007.08.09 02:11 am
花蓮縣男子許良福因與黃翔鴻爭寵越南女子,遭黃翔鴻持刀刺傷後,奪刀反將黃刺成傷重
死亡。一審時,以許良福防衛過當,依殺人罪判處8年徒刑;但二審卻逆轉,認為許良福
不奪刀反擊,必遭殺害,屬必要的防衛手段,改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許良福(27歲)曾要黃翔鴻不要再追求、打擾他的越南籍女友阮氏水,不料
卻引來黃翔鴻不滿。
黃翔鴻在去年9月23日清晨,持尖刀到許良福位於花蓮市國聯5路的租處埋伏,約7時許,
見許良福從電梯間走出,即持尖刀刺向他的右腋下,許因而跌坐地上,但黃翔鴻仍持刀刺
他胸部、腹部及後背,造成右側血胸、肝臟穿刺傷等傷害。
在扭打中,許良福則壓制黃翔鴻,並咬住黃的右臂,之後搶走尖刀,朝黃翔鴻的身上及頭
部亂刺。
黃不敵從7樓逃到1樓,被發現送醫時,因左前胸刀傷,穿刺右心室、心包出血填塞傷重死
亡。檢察官是依殺人罪將許良福提起公訴。
花蓮地院審理時,認為許良福奪刀殺人屬防衛過當,判處8年徒刑。
但是許良福堅稱他不是故意殺人,奪刀刺傷黃翔鴻是屬於正當防衛,不服一審判決,向花
蓮高分院提起上訴。
花蓮高分院審理時,詳細詢問法醫有關黃翔鴻的刀傷,企圖還原兩人扭打、奪刀及行凶過
程,及許良福受重傷送醫情形,來釐清許良福是否有蓄意殺人及是否構成正常防衛。
高分院認為,從許良福的傷勢,顯然黃翔鴻有置他於死地之意,且當時他已相當虛弱,面
對黃翔鴻不法侵害,有防衛己身生命及身體權及奪刀反制的必要,加上當時兩人纏鬥、移
動下,實難苛求尖刀會刺中黃翔鴻那個部位,最後儘管刺中黃翔鴻左胸,致心包出血填塞
而傷重死亡,但他所做的防衛手段為合法,並無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