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屋主勒死竊賊是「防衛過當」?這種論點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0:19:05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88167/
關於最近小偷行竊被屋主勒死的事件,引發了社會上的廣泛討論。目前比較受到矚目的有
呂秋遠律師的意見,以及沈伯洋律師的〈【撲馬想想】屋主勒死賊,賊嚇死台灣〉,還有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訪問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的〈【說法】勒死小偷是正當防衛?〉
。上述幾篇主流觀點,都是傾向屋主確實防衛過當。然而與這些主流觀點不同,我不認為
這次的事件中,屋主格殺竊賊有何不妥。
在談我的論點之前,我想先來談在數個月前我與一位朋友閒聊的經驗。當時正好發生了鄭
捷在北捷屠殺旅客的事件。我這位朋友從國中開始練跆拳道,大學練柔道,出社會後則練
詠春,練武也有近20年的經驗。
我跟他說:「要是你遇上這件事,死傷可能就不會那麼慘重了吧。」他卻回我:「要是我
在那車上,除非鄭捷真的出手攻擊我,不然我絕對作壁上觀,不會出手。」因為這位朋友
不是冷漠的人,平常也很關心社會。因此我大驚反問:「這是為什麼?」
朋友回答:「在那種狀況下出手搏鬥,唯一確保安全的情況,只有打到鄭捷沒有任何反擊
能力。但這只有當場把鄭捷毆死,或是把他打成重殘才辦得到。但以台灣現在的法界觀念
,這麼做絕對會被判成防衛過當。弄不好要吃殺人罪,最輕也會是過失殺人或過失傷害。
而像我一個領薪水的上班族,要是被判過失傷害好了,不管刑度怎麼樣,一背了刑事前科
,我的工作立刻玩完,前途全毀。」
而當時我私心認為台灣法界或許如此,但民間社會斷不會如此顢頇,為了這件事我還跟他
辯了半個小時。現在想想,反而是這位朋友料事如神,我則是把事情想的太過幼稚美好。
關於呂秋遠律師的意見,因為是依據現行的台灣法規來論斷,因此我不打算做出什麼批評
。因為值得批評的不是呂律師依據當下法律作出的判斷,而是當下的這些法律根本有問題
,必須要靠民間「推動修法」才能解決。
但在現行法條之外,從觀念上去談屋主防衛過當的言論,就是我要批評的重點。因為這些
論點根本是「紙上談兵的書生之見」。
例如這些人最愛引用的「比例原則」。這種觀念用在審判時對罪犯量刑,是很恰當的應用
。但要是要求與匪徒格鬥中的當事人必須遵從「比例原則」,也就是反擊應該只能根據對
手對你造成威脅來對應;則根本是一個脫離現實的要求。
因為審判是「靜態」的,所有事實都已經發生,你當然能坐在那裡仔細權衡,想一整天都
沒關係。然而格鬥的當下是「動態」的,當前情況可能依據任何變數而發生各種不同的後
果,因此根本不可能在幾秒鐘之內做出什麼精確的比例原則判斷。
例如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可以花兩個小時的演講時間去談「火車難題」(就是
什麼兩條鐵軌一邊有七個小孩,一邊有一個,你是列車長你打算撞死哪邊的問題),但在
格鬥現場,你可能只有不到十秒的時間去讓你下判斷。
而且「火車難題」還是一個相對單純的抉擇,因為變數根本只有「兩個」,但牽涉到的價
值衝突就可以讓桑德爾賺到兩個小時的演講費。而今天你在跟竊賊格鬥時,你要考慮的變
數,還有背後承載的各種價值衝突,絕對比火車難題複雜的多,台灣的法律跟法學大師,
卻要求你要在十秒之內,做出哲學大師都可以寫出數十篇論文來分析的決斷,根本莫名奇
妙。
例如這次的案子,台灣法律至少就要求屋主必須要先考慮「屋主自己的武學基礎跟小偷的
差距」、「小偷有沒有拿凶器」、「出招可能造成的結果與小偷的犯意之間的比例原則」
。而在現場,那位屋主還有懷孕的妻子在旁。所以屋主除了要在十秒內,回答這些法律系
學生在六十分鐘內可能都還寫不完的考試題目外,還要承擔妻小隨時可能受到傷害的精神
壓力。
甚至有論者認為在考量反擊正當性時,要對竊賊的「身份符碼」、「階級背景」所反映出
的「社會刻板印象」進行反思。請問今天屋主到底是在捍衛家人,還是在考牛津大學的
PhD?
而且要求屋主當下考慮「屋主自己的武學基礎跟小偷的差距」、「出招可能造成的結果與
小偷的犯意之間的比例原則」在格鬥現場更是一場笑話。請問屋主要怎麼確定小偷的武學
造詣究竟到什麼程度?難道還要兩個人先交手,看看對方的路數是「洪拳」還是「鷹爪門
」?看來在法界人士中,最符合「正當防衛」精神的,恐怕是我中午看的霹靂布袋戲。
旁白:素還真對上黑海森獄玄囂太子。甫接掌,雙方都運出三成功力,試探彼此根基
。三招過後,雙方對彼此內力已有瞭解,試探已是多餘。
玄囂太子:素還真,下一招決定勝敗,看招~(還一邊出招一邊喊招式名,讓素還真
能找出不超越比例原則的招數回擊,布袋戲果然是深富教育意義的優良戲劇。)
至於小偷的犯意,請問要怎麼確定?台灣這十年來有許多強盜殺人案,就是竊盜被屋主發
現後臨時起意改變的。還是要屋主在格鬥開始前先問:「請問小偷大爺今天光臨寒舍是只
要拿點盤纏呢?還是想與小弟較量兩招?還是非要來滅門不可?」等小偷回答之後雙方再
動手。那萬一小偷不回答便先動手呢,那要算是哪一種?
例如這次現場就有屋主懷孕的老婆。你要如何排除小偷轉而挾持屋主老婆,甚至傷害的可
能。法界人士當然可以在事後大言不慚的說:「小偷最後並沒有這樣做,我們不考慮沒有
發生的事。」但在屋主下判斷的當下,這可是「可能發生的事」,請問你要屋主怎麼決斷
?難道要他掐指一算?
再來,這次屋主所使用的鎖喉技,在柔道中這本來就是使人「暈眩」剝奪對手攻擊能力的
招式。但屋主用力過猛,導致竊賊被勒死。這其實就說明了現實中的格鬥不是玩LOL還是
魔獸世界,還有分什麼「攻擊技」、「暈眩技」、「控場技」,讓玩家可以依照現場需要
,自由的運用;雙方還有血條、血量,去讓你算什麼樣的攻擊力道比較適當。在現實格鬥
裡,不是什麼「武學大師」就能自由的收放他的內力。
這又讓我想起當時跟好友在談鄭捷的事件時,他談到:「其實對練武的人來說,跟沒學過
武術的人過招,是最危險的事情。因為就連練武許久的人,要控制力道大小都很艱難。而
沒練過武術的人,出招沒有邏輯章法,也沒有力道控制,是最難對付的對手。
所以武術界有一句老話:『盲拳打死老師傅。』遇到這種人只能把他打到毫無還擊的能力
。但法界在裁量時,卻會要求有習武的一方背負控制力量的責任。所以練武的人真的遇到
鄭捷這種人,只能儘量假裝沒看見。」
當時我覺得這只是託辭,但現在來看,我朋友對現實才是洞若觀火,料事如神。
更進一步,剛剛說的都還沒涉及更麻煩的「舉證責任」問題。也就是屋主可能還必須要在
庭上找出證據,來證明他考量的依據。所以說美國的「堡壘原則」,其實才是法律有具體
考量屋主與竊賊攻防的現實面後,所制定的合理原則。這反映出美國人在拓荒歷史中經歷
無數次戰鬥所累積出的智慧。相反的,台灣法律所奉行的卻是一種書生坐在冷氣房,完全
抽離現實脈絡的一種架空正義觀。
Photo Credit: Peter Gordon @ Flickr CC BY 2.0
責任編輯:翁世航
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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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不要再說台灣人對身周發生的事情冷漠
台灣人的冷漠 就是這些蹲在辦公室裡的法官 律師 還有billy造成的
另外 文章下面的討論也挺有趣的 可以看一看
同場加映
遇賊等警察來處理?曾有「海陸兵屋主」報警後反遭砍傷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8/419038.htm#ixzz3HpndZdWu
美「堡壘原則」:誰硬闖我家 誰準備送命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027002321-260408
我來發狠寫個更白話的好了。 摘自呂秋遠律師FB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808939685814168&id=
100000944336615
縮: http://tinyurl.com/o6eoju5
作者: ckcheng2   2014-11-02 00:25:00
值得深思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11-02 00:29:00
她講得沒錯 看來他朋友應該是有學過重手的
作者: ufo15526368   2014-11-02 00:30:00
= =堡壘個屁 這裡是台灣。
作者: lrm549 (洛恩 a.k.a sirius)   2014-11-02 00:31:00
但我覺得修法能向美國看齊 至少堡壘部分
作者: normanT (門中有心)   2014-11-02 00:38:00
寫了一大篇沒有法律常識的廢話,這種文章轉來幹嘛根本就沒有人說那個屋主錯了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1-02 00:39:00
沒修法前 台灣就是那樣 在正當防衛跟防衛過當有一條線要在法庭上認定 也不是殺人就一定過當
作者: normanT (門中有心)   2014-11-02 00:40:00
律師都在談的是法律會怎麼走而已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0:41:00
挖 這時候言論自由就不管用了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1-02 00:42:00
言論自由不包括誤導他人犯罪吧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0:44:00
那你可以寫一篇文章來糾正哪些地方誤導啊還是說 你覺得他文章誤導的就不可轉錄了?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1-02 00:46:00
真的要轉也沒差 反正被害的也不會是我不過萬一有人真的看了 也這麼做 到時上法院會說我是在網路上看到的 難道不是這樣 那當初PO文或轉文的或許沒法律責任 但那個業啊 就跟著囉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0:47:00
那這樣l大就更應該寫篇文來糾正了 請!請!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1-02 00:51:00
看到適用堡壘原則 就該end了 法律都是根據文化背景制定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0:53:00
何以見得呢?台灣人的家不是堡壘 歡迎歹徒自由出入?進來家裡的歹徒還要問他billy爽不爽?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1-02 00:54:00
你應該問 為何世界各國的法律發展至今 就美國定了堡壘法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0:55:00
這篇對鄭捷那情境的假設根本錯誤 甚至違逆了已發生的現實在鄭捷案裡 最後62歲的陳風上前擒拿 其餘民眾一同壓制事實上只要擊落利刀就好 為何會認為需要打到他重傷半殘?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0:57:00
→ aljinn: 事實上只要擊落利刀就好又是一個站的遠遠講風涼話的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0:58:00
而且鄭捷造成乘客立即性生命危險 跟這次案子狀況也不同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1-02 00:58:00
事實上除了正當防衛 還有緊急避難這條可以主張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0:59:00
不 是這篇文章要使用「假設」 那麼就只能用「假設」討論如果當初真有人把鄭捷打到重傷死亡然後被判非正當防衛那就證明所有違背這結果的假設都不成立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1:00:00
沒發生這樣的事情 我還真沒像這樣開了眼界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1-02 01:00:00
台灣沒有堡壘原則而是將這些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交由司法來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1:00:00
但現在則是拿鄭捷為例子甚至與現實結果不吻合啊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1-02 01:01:00
認定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1:01:00
看來警政署長說的對 不管在你面前發生什麼事
作者: sleepbear15 (退伍的感覺真好)   2014-11-02 01:01:00
當太陽花喊公民不服從時,怎麼沒律師出來說句公道話?
作者: sakubo (大蚵甜不辣)   2014-11-02 01:02:00
就該END? 不知道台灣教授很愛外國立法例嗎?
作者: sleepbear15 (退伍的感覺真好)   2014-11-02 01:02:00
為什麼只有德國有公民不服從,卻想拿來台灣用?
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4-11-02 01:03:00
當然不是 只是要擔負一定風險 以本案屋主來說家裡的財產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1:03:00
我反而才覺得奇怪 很多人沒注意到隔天就有另一個新聞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1:05:00
是偷車賊跟車主母子扭打 最後警察趕到 沒鬧這麼大原因是?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1:07:00
可以的話 請附上你的來源 以資討論 謝謝
作者: sleepbear15 (退伍的感覺真好)   2014-11-02 01:10:00
新聞裡有提到三人還是有扭打成一團,還傷痕累累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1:11:00
其實不需要討論 我的重點並不是認為過失殺人這起訴正確只是認為這文章裡面的舉利用鄭捷案非常奇怪而已
作者: sleepbear15 (退伍的感覺真好)   2014-11-02 01:13:00
但我不知道你想表達什麼?車主推倒騎車的小偷,倒楣點害小偷倒地摔死,算不算防衛過當?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1:14:00
我後來也覺得我舉那例子會變得混淆 所以才回到重點 要說為什麼想到那案子 其實是覺得 每個案子有每個案子的狀況
作者: sleepbear15 (退伍的感覺真好)   2014-11-02 01:14:00
現在的法律就是要求你的防衛手段完全不會弄死人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1:15:00
但不要拿現實結果與假設不符的案例出來才對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1:15:00
恩恩 那謝謝你的意見
作者: sleepbear15 (退伍的感覺真好)   2014-11-02 01:16:00
不然人死了就是有責任這樣除了放賊走之外,好像沒有百分百保身的選擇?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11-02 01:24:00
鄭捷已經是殺了好幾個才被制服的...
作者: zainc (念湘)   2014-11-02 01:34:00
要學美國乾脆連槍械自由買賣也一併開放阿,人家保壘法案是有強大火力當後盾的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4-11-02 02:02:00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2:16:00
不知上面p大是否誤會我的意思?討論的是犯罪方的健康狀態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2:18:00
你家廁所門推不開 硬推開只看到一條腿 你就知道他的健康狀況?難不成是有x光眼?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2:18:00
咦?為什麼又換你誤會了...我還以為你應該懂我在講什麼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2:47:00
講了這麼多不還是都了一個大圈子在講billy爽不爽?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2:50:00
你要這樣想那就請便 說穿了你的主張只是反向的billy而已我只覺得好笑 我不反你的主張 只是反不當文字邏輯結果反而被你打成敵人了 真有趣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3:02:00
既然不是billy原則 你怎麼知道該怎麼做可以很剛好的打掉他的武器 制服他 卻又不讓他受傷?你又該怎麼做可以很剛好的讓闖空門的歹徒不會造成任何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3:03:00
你太在乎那句話了 要我收回還是道歉嗎?但 我的重點呢?XD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3:03:00
家人的人身損害 同時還讓歹徒也不受傷?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3:04:00
我的重點是在那段說法與「現實結果」不符 就這樣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3:04:00
你起碼有一件事對的 都已經發生了 沒發生的就沒的假設今天是歹徒死了大家才可以插腰評論屋主如果今天是跟屋主扭打過程意外踹了孕婦一腳最後跑了孕婦流產呢?你只有注意到人家的文字邏輯 那你有沒注意到人家的重點呢在沒有絕對有效的方法確保自家人身安全同時確保歹徒也沒事那一堆什麼只要怎樣就好 制服了鄭捷他本人也沒重傷也全都只是事後諸葛而已否則請你告訴我 要如何保證有效的制服鄭捷還不讓彼此受傷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3:08:00
對不起 你只讓我想說 我注意什麼其實與你無關 (反之亦然)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3:09:00
或是告訴我 如何有效的制服闖空門歹徒還不讓彼此受傷我相信全世界的人都會感謝你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3:09:00
當別人在提醒你(或這位作者)不要使用會被質疑的例子時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3:10:00
我的重點說了很多次 不要使用與現實結果不符的例子做對照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11-02 03:10:00
我看了也為你難過那我的重點就是一個 我再講一次在沒有絕對有效的方法確保自家人身安全同時確保歹徒也沒事否則這些有的沒的評論全都只是事後諸葛而已
作者: aljinn (Smokeless Fire)   2014-11-02 03:15:00
我沒有為你難過喔 晚安
作者: dehard (dehard)   2014-11-02 04:03:00
我為什麼要賭入侵我家的賊人會不會傷害我?屋主這樣要防衛過當的話 那誰來保證不會2屍3命?為了保護自已的家人 屋主在這麼短的時間 可沒有賭的本錢
作者: icywolf (藍白拖鞋狼)   2014-11-02 06:48:00
無法同意更多, 腦殘法官+立委保護加害者主義誤國誤民
作者: Hartmann (銀之朔風)   2014-11-02 08:48:00
作者: wds824 (wds824)   2014-11-02 09:18:00
在台灣法律是保障加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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