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te41 (秋易)》之銘言:
: 關於這個主題
: 我發現大家不爽的點
: 幾乎都是
: 柯文哲一開始說要負責
: 「人是我招考、我訓練的、我管理的,
: 所有的作業守則是我寫的,台灣器官登錄中心電腦網站是我設計的,
: 台灣OPO(器官勸募網絡)計畫草案是我寫的,就是我負責啊,不然怎麼辦?」
: 結果後來又不負責
: 「刀不是我開的、電話不是我接的、檢驗不是我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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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人為因素*2 (電話及檢驗失誤) 並不是制度問題!
到最後 只有柯P一個人有錯? 合理嗎? 是柯P主動跳出來扛
請問目前的行政官員 有哪個有GUTS 下屬犯錯長官主動跳出來扛 (想想余文)
基層警員出錯了~警政署長要下台? 合理嗎?
所以 頂新案 總統要下台囉? 監察院要彈劾囉? 請問 目前總統有認錯嗎?
GMP誰建立的呢 廠商自主管理(立法不確實) KMT要負責囉?
行政院長也只有在KMT的場子裡認錯而已
照您的意思~ 以後柯P不在台大醫院了~
這套器捐系統形成SOP ~ 假設之後器捐又出事了~是不是又要柯P出來扛呢
因為這套系統是柯P建立的~合理嗎?
中華民國是KMT建立的~ 所以中華民國出的任何事 也要KMT(黨主席)出來扛囉!
: 乍看這兩句話,皆出於柯文哲之口,
: 確實是前後矛盾的。
: 但若是看看講這兩句話的背景,
: 可以發現其實還是有所差別。
: 首先,
: 說我要負責的那段話,
: 前提是器捐事件剛剛發生,
: 媒體問柯文哲誰該負責? 他說他該負責。
: 「人是我招考、我訓練的、我管理的,
: 所有的作業守則是我寫的,台灣器官登錄中心電腦網站是我設計的,
: 台灣OPO(器官勸募網絡)計畫草案是我寫的,就是我負責啊,不然怎麼辦?」
: 同時表示願意一肩扛責。
: 很多人在這裡都把他理解成柯文哲說這件事只要懲罰他一個人,
: 但事實上柯文哲的意思是 這件事應該要檢討的是制度問題,該究責的是行政責任。
: 他認為打電話的醫師,跟接電話的醫師,雖然互相以為對方講錯和聽錯,
: 但是如果當初這個制度能夠設計成多確認幾次,或許就能避免今天的意外,
: 那麼這個器捐事件可能就不會發生,
: 而且那兩個醫師其實也已經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
: 應該可以免除醫療疏失的刑事責任。
: 你看他談管理、談訓練、談制度的設計,這些都是行政責任的範疇,就是這個意思。
: 另外其實這段話的後面還有一段,
: 「希望大家不要給年輕的醫師太多壓力」「我已經做好坐牢的準備」
: 這一段才是在說,
: 若是真的有刑事責任,那麼他願意一肩扛起。
: 因為行政處罰是沒有坐牢的,刑罰才有。
: 然後過了幾個月,
: 當他宣布參選市長的時候,
: 媒體又問他參選跟器捐這件事情有沒有關係?
: 他談到器捐這件事情,總是忿忿不平的表情,
: 說 「刀不是我開的、電話不是我接的、檢驗不是我做的。」為什麼政府一直追殺我!
: 這句話的前提是,
: 他受到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行政懲戒,
: 而且就只有他受到這個懲戒!
: (那些衛服部的官員通通都不動如山地待在原本的位置上)
: 事實上行政責任的究責應該要往上追究的,
: 凡是參與這個制度規定的核准,
: 照理說都有一部分的行政責任,
: 只是說責任輕重尚有討論的空間,
: 不可能完全沒有,
: 因此,那些官員只檢討柯文哲說他應該負「嚴重行政疏失責任」,
: 另外一方面擔當檢討者的腳色來檢討自己,又說自已沒有行政責任。
: 就是這種制度上的腐敗,讓柯文哲決意出來從政。
: 所以他這邊說「刀不是我開的、電話不是我接的、檢驗不是我做的。」
: 這裡提到開刀、接電話、檢驗,都是醫療疏失的刑事要件。
: 其實指得是,柯文哲並非負刑事醫療疏失的責任。
: (醫事人員懲戒委員會裁定柯文哲並沒有醫療疏失)
: 他所負的責任是行政疏失的責任,
: 既然不是責任效力僅及於親手實施要件的刑事責任,
: 而是應該要往上級追訴責任的行政疏失責任,
: 怎麼會只有追究他卻沒有往上追究台大高層或衛服部官員呢?
: 所以這兩句話雖然談的都是負責,
: 但其實是在討論兩種截然不同的責任,
: 若是硬要將他們當作同一件事來看,
: 才會有矛盾產生。
: 事實上柯文哲的這兩段談話,
: 還偷偷隱含了一個概念,
: 那就是「為什麼我們總對有權力的人如此寬容?卻對沒有權力的人如此嚴苛」
: 核准這個制度的人不用負擔行政責任,也沒有受到相當的譴責,
: 奉命設計這套制度的人卻以嚴重行政疏失為由遭到重懲,
: 甚至在事件剛發生的時候,
: 媒體輿論都在撻伐遵循制度而行的器捐醫師。
: 這就是不公不義!
: 11月2日你我都有機會可以改變這種不公不義的體系,
: 改變台灣,從首都開始。